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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的候命时间可否被计算为休息日?

2021-02-28

简介

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规定,雇员每七天期间须获给予不少于一个休息日。然而,假如雇员在没有被明确编排执行任何主动职务的日子,雇员仍须确保雇主能够找到他并在有需要时上班,这些日子是否可被视为《雇佣条例》所指的休息日?最近在Breton Jean v 香港丽翔公务航空有限公司 (HK Bellawings Jet Limited) [2021] HKDC 46一案中,区域法院裁定,即使雇员在若干日子无须主动值勤,这些日子亦未必是法定的「休息日」。


背景

香港丽翔公务航空有限公司(「雇主」)是一间商务客机管理公司,它于20157月雇用了Jean Breton先生(「该雇员」)为机师。该雇员除了须执行飞行职务外,其受雇职责范围还包括地勤职务,例如监察飞机的保养。

雇佣合约明文订明,该雇员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须按需求工作,并在需要时候命值勤。该雇员被编排候命值勤时,须确保雇主能透过其公事电话与他联络,并须在一小时内应召及于若干时间内执行所须的飞行职务。雇主没有实行编更制度,亦没有通知机组人员其休息时段。

该雇员获准于2016121430日放年假。在2016128日,雇主要求该雇员处理飞机保养工作,但他没有出现,而雇主亦无法透过其公事电话找到他。雇主亦要求他于20161213日出席会议,但他同样没有出席。

雇主于20161231日即时解雇该雇员,理由是他于201612813日未经批准缺勤而没有任何合理因由。

该雇员继而向雇主提出申索:(1) 追讨其法定休息日工资,及 (2) 不当终止雇佣合约。


非飞行日是否等同法定休息日?

该雇员认为,在其受雇的整个期间,除了放年假的时候,他都在「飞行值勤」或「候命值勤」,因为每当他无须飞行的时候,都必须确保雇主能透过其公事电话联络到他。因此,他从未根据《雇佣条例》第17条或其雇佣合约获得任何休息日。

雇主则认为,要求该雇员确保雇主能够联络到他,并不等同将他编排作「候命值勤」。双方有一个不成文的共识,就是该雇员在家中或其他地点休息的任何非飞行日子均被计算为休息日(「声称的共识」)。

本案主要的争论点是:该雇员是否应该因为被要求确保雇主能透过其公事电话找到他,而被视为被编排作「候命值勤」,而这些日子是否应被计算为《雇佣条例》下的「休息日」。

法院的裁断

法院裁断,没有证据显示双方之间有声称的共识,指雇员同意其非飞行日子被视为休息日。

《雇佣条例》第2条将休息日定义为「雇员有权无须为雇主工作的一段不少于24小时的连续期间」。根据构成雇佣合约一部分的内部政策,该雇员 (1) 在其上班时间前12小时内禁止饮酒,及 (2) 每当并非飞行时,须确保雇主能够联络到他,并在若干时间内上班执行所需职务。这实际上表示该雇员除了放年假的时间外,其余所有时间一直是在「候命值勤」。因此,该雇员在「候命值勤」的日子不应被计算为休息日,法院批准该雇员就其休息日工资提出的申索。


不当终止雇佣合约

该雇员认为,他有权在201612813日缺勤,因为他在享用其休息日。他亦认为,放年假前2日(即20161214日)起休息是惯例,因此他有权缺勤。

法院的裁断

法院裁断,在201612813日期间,该雇员从未表示自己是因为享用休息日而缺勤。此外,该雇员在20163月亦曾于紧接放年假前飞行值勤,故此法院不接纳此项惯例存在。因此,法院裁定该雇员的无故及未经批准缺勤使雇主有充分理据将他即时解雇。


要点

有趣的是,本案的雇主在该雇员离职后就开始实行编更制度,并通知机组人员其飞行日子、候命日子及休息日,而机组人员亦无须再在休息日确保雇主能够找到他们。假如编更制度早些实行,雇主与该雇员关于休息日的纠纷便可以避免。

若雇主要求雇员候命值勤而没有明确的更表,最好考虑采用编更制度,以清楚订明雇员的候命日子及他们何时可享用休息日。根据《雇佣条例》,雇主如未能每七天期间给予雇员不少于一个休息日,即属罪行。 

在本案中,虽然雇主没有妥当地给予该雇员休息日,但该雇员的「自助」亦并非妥当的解决方法。雇员不能无故缺勤,遇有疑问,雇主及雇员最好就其权利和责任征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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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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