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把外國公司清盤:假如清盤公司的主要資產是香港已除牌公司的股份, 法院如何詳細考慮第二項核心要求

2021-04-30

簡介

香港法院如要行使酌情司法管轄權把外國公司清盤,有關公司必須符合確立已久的三項核心要求。最近Re Victor River Ltd [2021] HKCFI 886 一案便涉及這個問題。其中,法院探討了若清盤公司持有已除牌公司的股份,將如何影響法院考慮該三項核心要求。


Winding up a foreign company: 2nd core requirement considered in details where the company’s principal assets are shares in delisted companies in Hong Kong把外國公司清盤:假如清盤公司的主要資產是香港已除牌公司的股份, 法院如何詳細考慮第二項核心要求
背景

勝川有限公司(「該公司」)是一間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的投資控股公司,其在香港買賣不同上市證券。根據一份於20183月發出的貸款確認書(「貸款確認書」),該公司從呈請人(「呈請人」)取得港幣4億元的保證金貸款融資,而該公司較早前已在呈請人開立保證金證券交易帳戶(「保證金帳戶」)。在融資到期後,呈請人發出多封保證金追繳通知書及電郵,惟該公司並無補足保證金差額。呈請人其後變賣保證金帳戶內持有的部分證券,但該公司仍結欠呈請人逾港幣1億元。在保證金帳戶內,尚有超過160萬股海天能源國際有限公司的股份(「海天股份」)。海天能源為一間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號:1659),惟最近於202012日被聯交所除牌。

2019827日,呈請人向該公司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由於該公司未有遵從該法定要求償債書,呈請人於20191024日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7(3)(b) 條對該公司提出清盤呈請。


關於把外國公司清盤的法律原則

法律上早已確立,法院在考慮是否行使其把外國公司清盤的酌情司法管轄權時,必須考慮三項核心要求,即:(1) 有關外國公司與香港有充分關連;(2) 清盤令必須有令呈請人受惠的合理可能性;及 (3) 法院必須能夠對一名或多名在公司的資產分配中有權益的人士行使司法管轄權。


法院的裁決

(1)   與香港有充分關連

從案情所見,原訟法庭裁斷該公司與香港有充分關連。法院確認的相關事實包括:(i) 該公司的唯一商業目的是就投資及買賣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作為投資控股公司;(ii) 貸款確認書在香港商議、簽立及履行:見Inter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Plc v Okeanos Maritime Corp [1987] 3 All ER 137(iii) 貸款確認書訂明,該公司的唯一董事及股東為一名在香港擁有通訊地址的個人;及 (iv) 海天能源雖然已被除牌,但其股份仍能在香港買賣。


(2)   
呈請人受惠有真實可能性

經過最近Re China Huiyuan Group Ltd [2020] HKCFI 2940 一案的裁決後,法院有關第二項核心要求的立場是:只要呈請人有真實可能性(而非只在理論上)受惠,便無須精確地指出有關利益為何或準確地量化利益的價值。在本案中,法院認同在香港發出清盤令存在令呈請人受惠的真實可能性,特別是:

  1. 由於該公司唯一的已知資產是海天股份,委任清盤人可有助調查該公司的財政狀況並確定其他可變現的資產;
  2. 清盤人可行使該公司的權利以保護或實現海天股份的最大價值,例如作為主要股東查詢海天能源的重組情況;及
  3. 清盤人更有能力物色對海天股份感興趣的潛在買家。

就海天股份在海天能源除牌後可能只餘下有限價值而言,法院認為除牌未必已影響將透過重組方式變現的海天股份的價值。因此,現階段不能說委任該公司的香港清盤人來實現海天股份價值只具有理論上的可能性。

至於海天能源和該公司均為外國公司及香港清盤人將不會獲外國法院承認這一點,法院認為這不會抹煞呈請人受惠的真實可能性,因為雖然海天能源已被除牌,但海天股份仍能在香港轉讓和買賣,香港清盤人將能夠以海天能源股東的身分在香港執行該公司的權利,無需外國法院認可,亦能出售或變現海天股份的價值。


(3)   
法院對在分配資產中有權益之人士的司法管轄權

債權人如持有該公司債務的重大部分,一般便可符合第三項核心要求(見China Medical Technologies Inc [2014] 2 HKLRD 997)。在本案中,呈請人(作為該公司之巨額債權人)在香港註冊成立並建立業務據點,顯然受到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管轄。

因此,法院如常地對該公司發出清盤令。


總結

這宗案例的重要之處在於說明法院在Huiyuan Juice案後如何處理第二項核心要求。雖然案中股份的價值因除牌而下跌,但法院仍裁斷向該公司發出清盤令存在令呈請人受惠的真實可能性。此外,儘管香港法院委任的清盤人未必獲得涉案公司的註冊成立地承認,但香港法院並不會因此而卻步,因為清盤人仍可在香港執行許多有價值的工作。不過,香港法院往後會否繼續採用如此開放的態度仍屬未知之數。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E: insolvency@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胡慶業
胡慶業
合夥人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胡慶業
胡慶業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