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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外国公司清盘:假如清盘公司的主要资产是香港已除牌公司的股份, 法院如何详细考虑第二项核心要求

2021-04-30

简介

香港法院如要行使酌情司法管辖权把外国公司清盘,有关公司必须符合确立已久的三项核心要求。最近Re Victor River Ltd [2021] HKCFI 886 一案便涉及这个问题。其中,法院探讨了若清盘公司持有已除牌公司的股份,将如何影响法院考虑该三项核心要求。


Winding up a foreign company: 2nd core requirement considered in details where the company’s principal assets are shares in delisted companies in Hong Kong把外國公司清盤:假如清盤公司的主要資產是香港已除牌公司的股份, 法院如何詳細考慮第二項核心要求
背景

胜川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间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投资控股公司,其在香港买卖不同上市证券。根据一份于20183月发出的贷款确认书(「贷款确认书」),该公司从呈请人(「呈请人」)取得港币4亿元的保证金贷款融资,而该公司较早前已在呈请人开立保证金证券交易帐户(「保证金帐户」)。在融资到期后,呈请人发出多封保证金追缴通知书及电邮,惟该公司并无补足保证金差额。呈请人其后变卖保证金帐户内持有的部分证券,但该公司仍结欠呈请人逾港币1亿元。在保证金帐户内,尚有超过160万股海天能源国际有限公司的股份(「海天股份」)。海天能源为一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1659),惟最近于202012日被联交所除牌。

2019827日,呈请人向该公司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由于该公司未有遵从该法定要求偿债书,呈请人于20191024日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7(3)(b) 条对该公司提出清盘呈请。


关于把外国公司清盘的法律原则

法律上早已确立,法院在考虑是否行使其把外国公司清盘的酌情司法管辖权时,必须考虑三项核心要求,即:(1) 有关外国公司与香港有充分关连;(2) 清盘令必须有令呈请人受惠的合理可能性;及 (3) 法院必须能够对一名或多名在公司的资产分配中有权益的人士行使司法管辖权。


法院的裁决

(1)   与香港有充分关连

从案情所见,原讼法庭裁断该公司与香港有充分关连。法院确认的相关事实包括:(i) 该公司的唯一商业目的是就投资及买卖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作为投资控股公司;(ii) 贷款确认书在香港商议、签立及履行:见Inter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Plc v Okeanos Maritime Corp [1987] 3 All ER 137(iii) 贷款确认书订明,该公司的唯一董事及股东为一名在香港拥有通讯地址的个人;及 (iv) 海天能源虽然已被除牌,但其股份仍能在香港买卖。


(2)   呈请人受惠有真实可能性

经过最近Re China Huiyuan Group Ltd [2020] HKCFI 2940 一案的裁决后,法院有关第二项核心要求的立场是:只要呈请人有真实可能性(而非只在理论上)受惠,便无须精确地指出有关利益为何或准确地量化利益的价值。在本案中,法院认同在香港发出清盘令存在令呈请人受惠的真实可能性,特别是:

  1. 由于该公司唯一的已知资产是海天股份,委任清盘人可有助调查该公司的财政状况并确定其他可变现的资产;
  2. 清盘人可行使该公司的权利以保护或实现海天股份的最大价值,例如作为主要股东查询海天能源的重组情况;及
  3. 清盘人更有能力物色对海天股份感兴趣的潜在买家。

就海天股份在海天能源除牌后可能只余下有限价值而言,法院认为除牌未必已影响将透过重组方式变现的海天股份的价值。因此,现阶段不能说委任该公司的香港清盘人来实现海天股份价值只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

至于海天能源和该公司均为外国公司及香港清盘人将不会获外国法院承认这一点,法院认为这不会抹煞呈请人受惠的真实可能性,因为虽然海天能源已被除牌,但海天股份仍能在香港转让和买卖,香港清盘人将能够以海天能源股东的身分在香港执行该公司的权利,无需外国法院认可,亦能出售或变现海天股份的价值。


(3)   法院对在分配资产中有权益之人士的司法管辖权

债权人如持有该公司债务的重大部分,一般便可符合第三项核心要求(见China Medical Technologies Inc [2014] 2 HKLRD 997)。在本案中,呈请人(作为该公司之巨额债权人)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建立业务据点,显然受到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管辖。

因此,法院如常地对该公司发出清盘令。


总结

这宗案例的重要之处在于说明法院在Huiyuan Juice案后如何处理第二项核心要求。虽然案中股份的价值因除牌而下跌,但法院仍裁断向该公司发出清盘令存在令呈请人受惠的真实可能性。此外,尽管香港法院委任的清盘人未必获得涉案公司的注册成立地承认,但香港法院并不会因此而却步,因为清盘人仍可在香港执行许多有价值的工作。不过,香港法院往后会否继续采用如此开放的态度仍属未知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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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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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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