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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被僱主委聘的醫生性侵,僱主是否須承擔法律責任? 轉承責任的最新發展

2020-04-30

引言

根據普通法的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法律原則若符合以下兩項條件一個人便須就另一人的疏忽或其他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1) 基於雙方的關係法院要求一方為另一方的過失作出賠償是恰當的(2) 雙方的關係與侵權人即犯過者的過失之間有充分關連過去,除了代理關係和合夥關係外轉承責任就只適用於僱傭關係

英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同轉承責任的法律原則正在發展亦在最近Barclays Bank plc v Various Claimants [2020] UKSC 13一案中,審視了僱主在甚麼情況下須就並非其僱員的人士的過失承擔法律責任


背景

按照巴克萊銀行(「銀行」)的招聘程序應徵者獲取錄的一項先決條件是必須通過身體檢查。銀行安排應徵者約見一名醫生(「該醫生),並提供一份標題為「巴克萊機密醫療報告」的標準格式報告給該醫生填寫銀行沒有就這項安排向該醫生支付委聘費而是就每份報告向他支付一筆費用。該醫生被指在其家中的診症室進行身體檢查期間性侵126名索償人該醫生於2009年去世後索償人向銀行提出集體訴訟要求銀行就該醫生於1968年至大約1984為銀行的應徵者進行身體檢查期間作出的性侵行為負責


法律原則

一般情況

一般而言法院會區分僱傭合約和服務合約。僱主可能須就其僱員的疏忽或其他侵權行為承擔責任但不須就獨立承辦商在執行合約工作期間的疏忽或侵權行為負責在審視近年部份案件後最高法院同意普通法已發展出「與僱傭關係充分相似」測試並清楚指出,假如雙方的關係與僱傭關係充分相似因而可公平公正及合理地對被告人施加轉承責任被告人則可能須就並非其僱員的人士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

五項元素

最高法院引用了Various Claimants v Catholic Child Welfare Society [2012] UKSC 56一案該案反映了轉承責任的法律原則在僱傭關係以外的發展在該案中,最高法院裁定「若被告人與侵權人並非受僱傭合約約束但雙方的關係具有與僱傭關係相同的元素即可妥當地產生轉承責任理由是此關係『與僱傭關係相似』粗體自加以示強調)。該案所指的五項與僱傭關係相同元素如下

  1. 被告人較大可能比侵權人更有能力補償受害人並且預計被告人已就該責任購買保險;
  2. 有關侵權行為是由侵權人代表被告人進行的活動而衍生的
  3. 侵權人的活動很大可能是被告人業務活動的一部份
  4. 被告人因聘用侵權人進行有關活動而產生侵權人作出侵權行為的風險;及
  5. 侵權人或多或少受到被告人控制

雖然最高法院認同上述五項元素或有助確定雙方關係是否與僱傭關係充分相似從而公平公正及合理地對被告人施加轉承責任但最高法院亦強調不能單憑這五項元素作最終定論。關鍵是要仔細研判和了解雙方關係的特徵即侵權人究竟是自行經營業務還是與被告人有著與僱傭關係相似的關係。在雙方關係清晰的個案中,則無需考慮這五項元素

最高法院接受轉承責任原則可適用於僱傭關係以外關係的同時亦清楚表明法院從未將轉承責任原則擴大至要求被告人就其獨立承辦商的侵權行為負責換言之,近年轉承責任原則的發展並無蠶食或削弱法律上對僱員與獨立承辦商之間的區分。


銀行是否須就該醫生的過失承擔轉承責任

根據案情最高法院裁斷銀行與該醫生之間從未存在僱傭關係,而該醫生亦與銀行的僱員毫無相似之處。銀行並無向他支付聘用費(否則他可能須接受銀行轉介若干數目的個案),而是就每份報告獲付費用,而且可自由選擇拒絕任何由銀行轉介的個案。他也自行購買了醫療責任保險。此外,為銀行的僱員或準僱員進行健康評估及身體檢查只佔該醫生業務的一小部分,他的業務還包括很多不同的病人和客戶,亦有為報章撰寫專欄。

基於上述原因,最高法院裁定,該醫生是一名自行執業的醫生,因此銀行無須就該醫生為銀行的準僱員進行身體檢查期間的任何過失而承擔轉承責任。


要點

僱主應謹記,僱主有可能須就其聘用但非其僱員的人士的過失承擔轉承責任。如今的工作關係種類繁多,基於政策考慮(與要求僱主就其僱員行為負責的原則一脈相承),近年法院的裁決已將轉承責任的範圍由「僱傭」關係擴大至「與僱傭關係充分相似」的關係。儘管如此,轉承責任的範圍並無擴大至要求被告人為其真正獨立承辦商的過失承擔轉承責任

最高法院在本案澄清了如何正確地評估被告人就其聘用的非僱員作出侵權行為而須承擔的潛在法律責任。關鍵問題始終是侵權人究竟是自行經營業務,還是與委派工作給他的人有類似僱傭的關係。這基本上是一個事實問題,必須在每個個案中仔細研究雙方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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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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