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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被雇主委聘的医生性侵,雇主是否须承担法律责任? 转承责任的最新发展

2020-04-30

引言

根据普通法的转承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法律原则,若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一个人便须就另一人的疏忽或其他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1) 基于双方的关系,法院要求一方为另一方的过失作出赔偿是恰当的;及 (2) 双方的关系与侵权人(即犯过者)的过失之间有充分关连。过去,除了代理关系和合伙关系外,转承责任就只适用于雇佣关系。

英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同转承责任的法律原则正在发展,亦在最近的Barclays Bank plc v Various Claimants [2020] UKSC 13一案中,审视了雇主在甚么情况下须就并非其雇员的人士的过失承担法律责任。


背景

按照巴克莱银行(「银行」)的招聘程序,应征者获取录的一项先决条件是必须通过身体检查。银行安排应征者约见一名医生(「该医生」),并提供一份标题为「巴克莱机密医疗报告」的标准格式报告给该医生填写。银行并没有就这项安排向该医生支付委聘费,而是就每份报告向他支付一笔费用。该医生被指在其家中的诊症室进行身体检查期间性侵126名索偿人。该医生于2009年去世后,索偿人向银行提出集体诉讼,要求银行就该医生于1968年至大约1984年间为银行的应征者进行身体检查期间作出的性侵行为负责。


法律原则

一般情况

一般而言,法院会区分雇佣合约和服务合约。雇主可能须就其雇员的疏忽或其他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不须就独立承办商在执行合约工作期间的疏忽或侵权行为负责。在审视近年部份案件后,最高法院同意普通法已发展出「与雇佣关系充分相似」测试,并清楚指出,假如双方的关系与雇佣关系充分相似,因而可公平、公正及合理地对被告人施加转承责任,被告人则可能须就并非其雇员的人士的行为承担转承责任。

五项元素

最高法院引用了Various Claimants v Catholic Child Welfare Society [2012] UKSC 56一案。该案反映了转承责任的法律原则在雇佣关系以外的发展。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裁定,「若被告人与侵权人并非受雇佣合约约束,但双方的关系具有与雇佣关系相同的元素,即可妥当地产生转承责任,理由是此关系『与雇佣关系相似』。」(粗体自加,以示强调)。该案所指的五项与雇佣关系相同的元素如下:

  1. 被告人较大可能比侵权人更有能力补偿受害人,并且预计被告人已就该责任购买保险;
  2. 有关侵权行为是由侵权人代表被告人进行的活动而衍生的;
  3. 侵权人的活动很大可能是被告人业务活动的一部份;
  4. 被告人因聘用侵权人进行有关活动而产生侵权人作出侵权行为的风险;及
  5. 侵权人或多或少受到被告人控制。

虽然最高法院认同上述五项元素或有助确定双方关系是否与雇佣关系充分相似,从而公平、公正及合理地对被告人施加转承责任,但最高法院亦强调不能单凭这五项元素作最终定论。关键是要仔细研判和了解双方关系的特征,即侵权人究竟是自行经营业务,还是与被告人有着与雇佣关系相似的关系。在双方关系清晰的个案中,则无需考虑这五项元素。

最高法院在接受转承责任原则可适用于雇佣关系以外关系的同时,亦清楚表明法院从未将转承责任原则扩大至要求被告人就其独立承办商的侵权行为负责。换言之,近年转承责任原则的发展并无蚕食或削弱法律上对雇员与独立承办商之间的区分。


银行是否须就该医生的过失承担转承责任

根据案情,最高法院裁断银行与该医生之间从未存在雇佣关系,而该医生亦与银行的雇员毫无相似之处。银行并无向他支付聘用费(否则他可能须接受银行转介若干数目的个案),而是就每份报告获付费用,而且可自由选择拒绝任何由银行转介的个案。他也自行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此外,为银行的雇员或准雇员进行健康评估及身体检查只占该医生业务的一小部分,他的业务还包括很多不同的病人和客户,亦有为报章撰写专栏。

基于上述原因,最高法院裁定,该医生是一名自行执业的医生,因此银行无须就该医生为银行的准雇员进行身体检查期间的任何过失而承担转承责任。


要点

雇主应谨记,雇主有可能须就其聘用但非其雇员的人士的过失承担转承责任。如今的工作关系种类繁多,基于政策考虑(与要求雇主就其雇员行为负责的原则一脉相承),近年法院的裁决已将转承责任的范围由「雇佣」关系扩大至「与雇佣关系充分相似」的关系。尽管如此,转承责任的范围并无扩大至要求被告人为其真正独立承办商的过失承担转承责任。

最高法院在本案澄清了如何正确地评估被告人就其聘用的非雇员作出侵权行为而须承担的潜在法律责任。关键问题始终是侵权人究竟是自行经营业务,还是与委派工作给他的人有类似雇佣的关系。这基本上是一个事实问题,必须在每个个案中仔细研究双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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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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