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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未能向公司送達充分通知會否導致其展開法定衍生訴訟的申請被駁回?

2019-02-01

引言

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該條例」)732條,公司的成員如獲得法院許可,即可代表其公司就他人對其公司作出的不當行為提起法律程序。該條例第733(3) 規定,成員須向公司發出14事先書面通知,意根據第732就展開法定衍生訴訟申請許可,而且須根據第733(4)(b) 在書面通知中述明其「有該意圖的原因」。規定發出此項通知的理據是讓公司的董事有機會考慮回應通知所載的投訴事項。如公司欲自行提出投訴,股東的許可申請則屬不必要換言之,雙方需再就應否批予許可問題而進一步招致或虛耗費。

最近在原訟法庭的Chung Keng v Pearl Oriental Oil Ltd [2018] HKCFI 2564一案中,涉案公司認為其股東就展開法定衍生訴訟而提出的許可申請應予駁回,因為該股東在其送達的書面通知中,只述明了申索陳述書草稿提出的其中一項投訴,未有按照第733(4)(b) 條的規定述明其「有該意圖的原因」

案情

20189月,涉案公司的一名註冊股東(「申請人」)向涉案公司(「該公司」)發出一封信函,標明為該條例第733條下的正式書面通知(「該通知」),表示申請人有意就以該公司名義向其兩名董事(「兩名董事」)展開法定衍生訴訟而申請許可。該公司並無回覆該通知。

其後,申請人提交了原訴傳票,當中隨附一份申請許可的申索陳述書草稿。申索陳述書草稿提出五項關於兩名董事的行為或不作為的投訴,認為兩名董事違反了對該公司負有的受信及法定責任。但五項投訴中的四項(例如兩名董事未有向僱員支付欠薪,及拒絕就免除現任董事職務的決議案召開特別大會)均沒有在該通知中述明。

該公司認為,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不符合該條例的規定,應予駁回。第733(4) 條規定,通知必須述明有意申請許可的完整原因,但申請人在申索陳述書中提出的五項投訴,只有一項列於該通知。

申請人則認為其該通知是充分的,因為他已在該通知中指出兩名董事的行為違反了他們對該公司負有的責任。投訴事項(即兩名董事的行為及/或不作為)只是詳情,並非該條例第733(4) 條所指的「有該意圖的原因」。

法院審視了兩個主要爭論點:

1.          就該通知沒有列明的四項投訴而言,該通知是否充分;及

2.          如否,法院在本案中應否就該四項投訴免除送達通知。

法院裁決

733(4) 條下的通知充分與否

法院認為該通知並不充分該條例第733(4) 條規定發出的通知,目的是讓公司能夠考慮如何應對該通知所述的投訴事項。因此,該通知必須述明每項投訴的充分詳情,這些詳情是第733條規定須在通知中提供的原因的重要部分。怎樣才算是充分詳情,屬個別案件的事實問題。在判斷第733(4) 條通知充分與否時應採用的測試準則是:公司的董事作為合理的營商人士,以他們對公司事務的認識,在閱讀該通知後是否能夠就如何應對投訴作出適當而有根據的決定。

在本案中,該通知僅列出了五項投訴的其中一項,該公司當然完全無法判斷如何應對。申請人憑空指控兩名董事違反受信及法定責任,但卻不提供理由,這並不足以構成該條例第733(4) 條所指的「有該意圖的原因」。因此法院裁定,就該通知沒有述明的四項投訴展開法定衍生訴訟而提出的許可申請而言,該通知並不充分。

根據第733(5) 條免除送達通知的酌情權

儘管該通知被裁定為不充分,但法院決定行使該條例第733(5) 條下的酌情權,准許就該通知沒有述明的四項投訴免除送達通知,理由如下。第一,根據該條例第733(3) 條,該公司獲得14日時間考慮申請人提出的投訴。但該公司的案情並非認為,要是申請人向該公司發出了充分通知、列明全部五項投訴,該公司本應會同意自行對兩名董事採取行動,從而令申請人的許可申請變為不必要。

此外,法院在行使酌情權時要考慮的問題是:考慮到所有情況(尤其是該通知的擬定目的,以及批准或拒絕免除通知是否相當可能造成任何損害或訟費虛耗),免除通知是否公正。雖然在本許可申請的聆訊前22日,申請人已將載有全部投訴詳情的申索陳述書草稿妥為送達該公司,但該公司並無回應。因此,申請人未有在該通知中提及和詳述其餘四項投訴的詳情,這一點對本案而言無關重要。

另外,假如法院批准一項投訴的許可申請但駁回其餘四項,令整個法律程序重新開始,將會是毫無意義及完全浪費時間的。相反,對該公司而言,批准免除通知並不會造成損害,該公司仍可同意直接就有關投訴採取行動。

總結

本案為有意對管理不當的董事展開法定衍生訴訟的股東提供了很好的指引股東必須向涉事公司送達充分的擬展開法定衍生訴訟書面通知,當中列明所有投訴事項的詳情,否則其許可申請可被法院駁回。然而,即使股東未能提出充分的書面通知,其許可申請也不一定被駁回,因為法院在認為批准免除通知屬公正的情況下,會批准免除通知。從上文可見,基於判斷通知是否充分及批准免除通知是否公正做法的測試準則,法院的判決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個別案件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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