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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能向公司送达充分通知会否导致其展开法定衍生诉讼的申请被驳回?

2019-02-01

引言

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该条例」)第732条,公司的成员如获得法院许可,即可代表其公司就他人对其公司作出的不当行为提起法律程序。该条例第733(3) 条规定,成员须向公司发出14日事先书面通知,表明有意根据第732条就展开法定衍生诉讼而申请许可,而且须根据第733(4)(b) 条在书面通知中述明其「有该意图的原因」。规定发出此项通知的理据是让公司的董事有机会考虑回应通知中所载的投诉事项。如公司欲自行提出投诉,股东的许可申请则属不必要,换言之,双方不需再就应否批予许可的问题而进一步招致或虚耗讼费。

最近在原讼法庭的Chung Keng v Pearl Oriental Oil Ltd [2018] HKCFI 2564一案中,涉案公司认为其股东就展开法定衍生诉讼而提出的许可申请应予驳回,因为该股东在其送达的书面通知中,只述明了申索陈述书草稿提出的其中一项投诉,未有按照第733(4)(b) 条的规定述明其「有该意图的原因」。

案情

20189月,涉案公司的一名注册股东(「申请人」)向涉案公司(「该公司」)发出一封信函,标明为该条例第733条下的正式书面通知(「该通知」),表示申请人有意就以该公司名义向其两名董事(「两名董事」)展开法定衍生诉讼而申请许可。该公司并无回复该通知。

其后,申请人提交了原诉传票,当中随附一份申请许可的申索陈述书草稿。申索陈述书草稿提出五项关于两名董事的行为或不作为的投诉,认为两名董事违反了对该公司负有的受信及法定责任。但五项投诉中的四项(例如两名董事未有向雇员支付欠薪,及拒绝就免除现任董事职务的决议案召开特别大会)均没有在该通知中述明。

该公司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不符合该条例的规定,应予驳回。第733(4) 条规定,通知必须述明有意申请许可的完整原因,但申请人在申索陈述书中提出的五项投诉,只有一项列于该通知。

申请人则认为其该通知是充分的,因为他已在该通知中指出两名董事的行为违反了他们对该公司负有的责任。投诉事项(即两名董事的行为及/或不作为)只是详情,并非该条例第733(4) 条所指的「有该意图的原因」。

法院审视了两个主要争论点:

1.          就该通知没有列明的四项投诉而言,该通知是否充分;及

2.          如否,法院在本案中应否就该四项投诉免除送达通知。

法院裁决

733(4) 条下的通知充分与否

法院认为该通知并不充分。该条例第733(4) 条规定发出的通知,目的是让公司能够考虑如何应对该通知所述的投诉事项。因此,该通知必须述明每项投诉的充分详情,这些详情是第733条规定须在通知中提供的原因的重要部分。怎样才算是充分详情,属个别案件的事实问题。在判断第733(4) 条通知充分与否时应采用的测试准则是:公司的董事作为合理的营商人士,以他们对公司事务的认识,在阅读该通知后是否能够就如何应对投诉作出适当而有根据的决定。

在本案中,该通知仅列出了五项投诉的其中一项,该公司当然完全无法判断如何应对。申请人凭空指控两名董事违反受信及法定责任,但却不提供理由,这并不足以构成该条例第733(4) 条所指的「有该意图的原因」。因此法院裁定,就该通知没有述明的四项投诉展开法定衍生诉讼而提出的许可申请而言,该通知并不充分。

根据第733(5) 条免除送达通知的酌情权

尽管该通知被裁定为不充分,但法院决定行使该条例第733(5) 条下的酌情权,准许就该通知没有述明的四项投诉免除送达通知,理由如下。第一,根据该条例第733(3) 条,该公司获得14日时间考虑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但该公司的案情并非认为,要是申请人向该公司发出了充分通知、列明全部五项投诉,该公司本应会同意自行对两名董事采取行动,从而令申请人的许可申请变为不必要。

此外,法院在行使酌情权时要考虑的问题是:考虑到所有情况(尤其是该通知的拟定目的,以及批准或拒绝免除通知是否相当可能造成任何损害或讼费虚耗),免除通知是否公正。虽然在本许可申请的聆讯前22日,申请人已将载有全部投诉详情的申索陈述书草稿妥为送达该公司,但该公司并无回应。因此,申请人未有在该通知中提及和详述其余四项投诉的详情,这一点对本案而言无关重要。

另外,假如法院批准一项投诉的许可申请但驳回其余四项,令整个法律程序重新开始,将会是毫无意义及完全浪费时间的。相反,对该公司而言,批准免除通知并不会造成损害,该公司仍可同意直接就有关投诉采取行动。

总结

本案为有意对管理不当的董事展开法定衍生诉讼的股东提供了很好的指引。股东必须向涉事公司送达充分的拟展开法定衍生诉讼书面通知,当中列明所有投诉事项的详情,否则其许可申请可被法院驳回。然而,即使股东未能提出充分的书面通知,其许可申请也不一定被驳回,因为法院在认为批准免除通知属公正的情况下,会批准免除通知。从上文可见,基于判断通知是否充分及批准免除通知是否公正做法的测试准则,法院的判决很大程度上会取决于个别案件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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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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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合伙人
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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