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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對債權人的責任在何時產生?

2022-11-28

簡介

英國最高法院最近在BTI 2014 LLC v Sequana S.A. [2022] UKSC 25一案中頒下了重要裁決,其重要之處在於最高法院深入探討了董事考慮債權人權益的責任,是只需出現真正的無力償債風險便已觸發,還是在相當可能或瀕臨無力償債時才觸發

背景

本案的第二及第三答辯人為AWA公司(「該公司」)的董事。於20095月,他們安排該公司向該公司唯一股東(「第一答辯人」)派發1.35億歐元的股息(「該股息」),以抵銷第一答辯人結欠該公司的債務該公司在支付該股息時,其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均處於具償債能力的狀況。然而,該公司有一項與污染相關而金額未定的長期或然負債,導致該公司產生未來可能無力償債的真正風險。

201810月,該公司因無力償債而進入破產管理,被該公司的債權受讓人BTI 2014 LLC(「BTI」)追討相等於該股息的金額,理由是第二及第三答辯人派發該股息的決定違反了董事在《2006年公司法》第172(3) 條下對債權人負有的責任,即董事在若干情況下必須妥為考慮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責任(「債權人責任」)。

上訴法院的裁決

BTI的申索被英國高等法院駁回,而上訴法院亦維持原判,裁定債權人責任在該公司無力償債或瀕臨無力償債之時才產生。如果只是出現將來無力償債的風險,而並非相當可能無力償債,那並不足以產生債權人責任。由於該公司在20095月派發該股息時仍具償債能力,BTI提出的債權人責任申索失敗。BTI向英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該上訴」)。

最高法院的裁決

最高法院在考慮以下問題後駁回該上訴:

1.       普通法下有沒有債權人責任;

2.       如有,債權人責任何時產生;

3.       對債權人負有甚麼責任;及

4.       債權人責任是否適用於董事支付本應合法股息的決定。

普通法下的債權人責任

最高法院法官一致裁定,債權人責任屬於董事為公司利益行事的受信責任的一部分根據《2006年公司法》第172(1) 條,董事必須真誠行事,為整體股東的利益促進公司的成功。但在若干情況下,普通法會將這項責任調整為把公司的利益視為包括公司整體債務人的利益。

債權人責任何時產生

最高法院大比數法官認為,債權人責任僅在董事知道或理應知道公司無力償債、瀕臨無力償債或相當可能因無力償債而進入清盤或破產管理時才產生。債權人責任不會純粹因為公司出現真正且非間接的無力償債風險而產生。就本案案情而言,最高法院全體法官同意,債權人責任在本案中並未產生,因為該公司在派發該股息之時並非實際、瀕臨或相當可能無力償債。

對債權人負有甚麼責任

正如上文所述,債權人責任是考慮債權人利益、並在債權人利益與股東利益可能發生衝突時平衡兩者的責任。最高法院裁定,在公司無可避免清盤之前,如何平衡債權人與股東的相對利益是取決於事實的問題,董事有時需要將股東利益置於債權人利益之後。此外,當公司無可挽回地無力償債,債權人的利益必定是董事作出決定時首要考慮的因素。然而,最高法院Arden法官指出,這項責任只是要求董事考慮和避免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但並無要求董事為債權人的利益行事。

債權人責任是否適用於支付合法股息

雖然最高法院裁斷債權人責任在本案中並未產生,但法官一致裁定債權人責任適用於董事支付本應合法的股息的決定。根據《2006年公司法》第23部分,公司支付股息時須遵守任何相反的法律規則。正如上文所述,債權人責任是普通法的一部分,因此支付股息並不因《2006年公司法》第23部分而被摒除,況且公司可能在資產負債表有盈餘,但同時在現金流方面無償債能力。

要點

本案對於公司法肯定是十分重要的裁決在公司無力償債、瀕臨無力償債、或相當可能因無力償債而進入清盤或破產管理時,董事務必非常小心處理,妥為考慮債權人的利益。雖然這是英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但相信在香港就「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制定法例條文後,亦會成為對香港法院極具參考價值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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