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在執法行動及競爭事務審裁處程序中需向答辯人披露哪類文件?
簡介
我們在2017年10月的通訊中提到,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已在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對五間資訊科技公司(「答辯人」)展開法律程序。上個月,審裁處就案件編號CTEA 1/2017的第三答辯人要求對競委會作出透露文件命令的申請(「該申請」)作出裁決。雖然該申請主要涉及各種已確立的法律原則,但審裁處澄清了關於透露文件、公眾利益豁免權、無損權利特權等方面的法律原則,並指出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高院規則》)與香港法例第619D章《競爭事務審裁處規則》(《審裁處規則》)中相關透露條文的區別。
背景
該申請的目的
根據第三答辯人的經理(「D先生」)的供詞,競委會指稱D先生與第一答辯人職員之間的安排是第三答辯人與第一答辯人之間的反競爭縱向雙邊安排,違反了《競爭條例》(香港法例第619章)下的「第一行為守則」。就此,第三答辯人指D先生的供詞是在極有問題的情況下錄取的,並對D先生供詞中陳述的事實提出質疑,認為D先生欠缺授權及在欺騙第三答辯人的情況下兒戲地作出其被指作出的事情。
該申請
雖然自動一般透露條文(《高院規則》第24號命令第2條規則)不適用於審裁處的訴訟,但審裁處在第一次案件管理會議上已向競委會作出透露文件命令。競委會其後提交了四份文件清單,但因其中若干類別的文件享有特權或公眾利益豁免權而反對提供該等文件。因此,根據《審裁處規則》第24條及《高院規則》第24號命令第7條規則,第三答辯人提出該申請,要求競委會披露(其中包括)以下文件:
1. 競委會與答辯人之間關於競委會寬待政策的無損權利通信(「第1類文件」);
2. 投訴人向競委會提交的投訴表格(「第3類文件」);
3. 在達成協議之前,競委會與任一答辯人之間的無損權利通信(「第5類文件」);
4. 與競委會調查有關的內部機密報告(「第6類文件」);及
5. 關於D先生的文件(「D先生文件」)。
《高院規則》或《審裁處規則》?
審裁處的酌情權
審裁處可自行決定其程序,亦可跟隨原訟法庭的做法及程序。根據《審裁處規則》第4(2)(a) 條,《高院規則》的任何條文經必要修改後可適用。值得注意的是,《審裁處規則》第24(3) 條訂明在該條文指明事項的情況下,審裁處可行使酌情權處理文件透露。
競委會的反對理由及審裁處的裁決
第1類文件
競委會以無損權利特權及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理由,反對提供第1類文件。審裁處認為,該等文件應享有舉報人特權及無損權利特權,因為基於重大的公眾利益,應鼓勵涉案各方向競委會申請寬待處理,以及促進在處理過程中自由坦誠的溝通,而這一過程是嚴格保密的。因此,不作披露所帶來的公眾利益,遠高於作出披露所帶來的任何相反利益(例如,第三答辯人應擁有所有相關材料進行抗辯)。
第3類文件
競委會以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理由,反對提供第3類文件。審裁處接納在一般情況下,含有投訴人姓名及詳情的投訴表格應當保密,並享有舉報人特權。然而,由於競委會在原訴申請通知書中已披露投訴人的身分,因此審裁處認為並無其他利益考慮而須保護投訴表格免於披露。即使如此,審裁處並不否認其相關性,因此應向保密圈子(即由每名答辯人提名的個人,如大律師、律師、內部代表等)提供第3類文件。
第5類文件
競委會以公眾利益豁免權及無損權利特權為理由,反對提供第5類文件。審裁處認為,第5類文件享有無損權利特權,因為該等通訊旨在釋除競委會對涉事各方以訂立合作協議換取優待的疑慮,該等通訊亦是根據競委會的《執法政策》而作出的。
第6類文件
競委會以文件不相關、或享有公眾利益豁免權或法律專業保密權為理由,反對提供第6類文件。
審裁處認為、而第三答辯人亦同意,只要有關文件涉及向合資格律師徵詢法律意見,競委會便有權主張法律意見保密權。然而,審裁處並不接納因為所有文件都是由競委會發出予競委會內部、屬「內部文件」,因此並不相關的觀點。至於豁免權的主張,審裁處拒絕接納一概而論地主張每份內部通訊均可倚賴豁免權作為理由。儘管如此,競委會認同,顯示競委會的方法、程序及策略的文件(例如向競委會提交的調查結果報告及關於執行搜查令的內部通訊)將可享有公眾利益豁免權。
有趣的是,審裁處認為,由競委會編寫的舉報人、投訴人及/或接受調查人士的證人供詞草稿並不享有競委會聲稱的公眾利益豁免權。這是因為對於這些草稿可能載有不準確的事實陳述、從而影響競委會的整體調查的憂慮,不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或實際損害。
D先生文件
第三答辯人的主要焦點毫無疑問是D先生文件。第三答辯人要求的具體文件清單中包括D先生的供詞草稿、記錄D先生與競委會如何開始溝通的紀錄、以及關於D先生的競委會內部通訊。支持披露該等文件的主要論點是,D先生不僅是證人,而且是作出所指控違法行為的一方,他因為向競委會提供可以指證第三答辯人的證據而獲得豁免權。在此情況下,審裁處及辯方應作出「毫無保留」的交代。
雖然審裁處表示「毫無保留」並非指所有文件,視乎文件內容,某些文件應予以披露。例如,要求D先生就供詞草稿作出指示或確認時,D先生的供詞草稿應予以披露,因為草稿反映了與D先生的談話結果。此外,根據D先生交予競委會的事實資料而編製的內部文件應予以披露。
總結
審裁處就在裁定競委會是否須公開有關文件時所用的測試,提供了有用的指引。雖然此項裁決依循各種法律測試的既定原則,屬意料之中,但是次裁決強調了在這種執法行動中,哪些人應受到甚麼保護,這將會有效地鼓勵有關人士向競委會舉報合謀行為或協助競委會調查。毫無疑問,是次裁決影響深遠,可能會影響到競委會日後調查工作的程序及內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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