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委会在执法行动及竞争事务审裁处程序中需向答辩人披露哪类文件?
简介
我们在2017年10月的通讯中提到,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已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对五间资讯科技公司(「答辩人」)展开法律程序。上个月,审裁处就案件编号CTEA 1/2017的第三答辩人要求对竞委会作出透露文件命令的申请(「该申请」)作出裁决。虽然该申请主要涉及各种已确立的法律原则,但审裁处澄清了关于透露文件、公众利益豁免权、无损权利特权等方面的法律原则,并指出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规则》(《高院规则》)与香港法例第619D章《竞争事务审裁处规则》(《审裁处规则》)中相关透露条文的区别。
背景
该申请的目的
根据第三答辩人的经理(「D先生」)的供词,竞委会指称D先生与第一答辩人职员之间的安排是第三答辩人与第一答辩人之间的反竞争纵向双边安排,违反了《竞争条例》(香港法例第619章)下的「第一行为守则」。就此,第三答辩人指D先生的供词是在极有问题的情况下录取的,并对D先生供词中陈述的事实提出质疑,认为D先生欠缺授权及在欺骗第三答辩人的情况下儿戏地作出其被指作出的事情。
该申请
虽然自动一般透露条文(《高院规则》第24号命令第2条规则)不适用于审裁处的诉讼,但审裁处在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上已向竞委会作出透露文件命令。竞委会其后提交了四份文件清单,但因其中若干类别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公众利益豁免权而反对提供该等文件。因此,根据《审裁处规则》第24条及《高院规则》第24号命令第7条规则,第三答辩人提出该申请,要求竞委会披露(其中包括)以下文件:
1. 竞委会与答辩人之间关于竞委会宽待政策的无损权利通信(「第1类文件」);
2. 投诉人向竞委会提交的投诉表格(「第3类文件」);
3. 在达成协议之前,竞委会与任一答辩人之间的无损权利通信(「第5类文件」);
4. 与竞委会调查有关的内部机密报告(「第6类文件」);及
5. 关于D先生的文件(「D先生文件」)。
《高院规则》或《审裁处规则》?
审裁处的酌情权
审裁处可自行决定其程序,亦可跟随原讼法庭的做法及程序。根据《审裁处规则》第4(2)(a) 条,《高院规则》的任何条文经必要修改后可适用。值得注意的是,《审裁处规则》第24(3) 条订明在该条文指明事项的情况下,审裁处可行使酌情权处理文件透露。
竞委会的反对理由及审裁处的裁决
第1类文件
竞委会以无损权利特权及公众利益豁免权为理由,反对提供第1类文件。审裁处认为,该等文件应享有举报人特权及无损权利特权,因为基于重大的公众利益,应鼓励涉案各方向竞委会申请宽待处理,以及促进在处理过程中自由坦诚的沟通,而这一过程是严格保密的。因此,不作披露所带来的公众利益,远高于作出披露所带来的任何相反利益(例如,第三答辩人应拥有所有相关材料进行抗辩)。
第3类文件
竞委会以公众利益豁免权为理由,反对提供第3类文件。审裁处接纳在一般情况下,含有投诉人姓名及详情的投诉表格应当保密,并享有举报人特权。然而,由于竞委会在原诉申请通知书中已披露投诉人的身分,因此审裁处认为并无其他利益考虑而须保护投诉表格免于披露。即使如此,审裁处并不否认其相关性,因此应向保密圈子(即由每名答辩人提名的个人,如大律师、律师、内部代表等)提供第3类文件。
第5类文件
竞委会以公众利益豁免权及无损权利特权为理由,反对提供第5类文件。审裁处认为,第5类文件享有无损权利特权,因为该等通讯旨在释除竞委会对涉事各方以订立合作协议换取优待的疑虑,该等通讯亦是根据竞委会的《执法政策》而作出的。
第6类文件
竞委会以文件不相关、或享有公众利益豁免权或法律专业保密权为理由,反对提供第6类文件。
审裁处认为、而第三答辩人亦同意,只要有关文件涉及向合资格律师征询法律意见,竞委会便有权主张法律意见保密权。然而,审裁处并不接纳因为所有文件都是由竞委会发出予竞委会内部、属「内部文件」,因此并不相关的观点。至于豁免权的主张,审裁处拒绝接纳一概而论地主张每份内部通讯均可倚赖豁免权作为理由。尽管如此,竞委会认同,显示竞委会的方法、程序及策略的文件(例如向竞委会提交的调查结果报告及关于执行搜查令的内部通讯)将可享有公众利益豁免权。
有趣的是,审裁处认为,由竞委会编写的举报人、投诉人及/或接受调查人士的证人供词草稿并不享有竞委会声称的公众利益豁免权。这是因为对于这些草稿可能载有不准确的事实陈述、从而影响竞委会的整体调查的忧虑,不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或实际损害。
D先生文件
第三答辩人的主要焦点毫无疑问是D先生文件。第三答辩人要求的具体文件清单中包括D先生的供词草稿、记录D先生与竞委会如何开始沟通的纪录、以及关于D先生的竞委会内部通讯。支持披露该等文件的主要论点是,D先生不仅是证人,而且是作出所指控违法行为的一方,他因为向竞委会提供可以指证第三答辩人的证据而获得豁免权。在此情况下,审裁处及辩方应作出「毫无保留」的交代。
虽然审裁处表示「毫无保留」并非指所有文件,视乎文件内容,某些文件应予以披露。例如,要求D先生就供词草稿作出指示或确认时,D先生的供词草稿应予以披露,因为草稿反映了与D先生的谈话结果。此外,根据D先生交予竞委会的事实资料而编制的内部文件应予以披露。
总结
审裁处就在裁定竞委会是否须公开有关文件时所用的测试,提供了有用的指引。虽然此项裁决依循各种法律测试的既定原则,属意料之中,但是次裁决强调了在这种执法行动中,哪些人应受到甚么保护,这将会有效地鼓励有关人士向竞委会举报合谋行为或协助竞委会调查。毫无疑问,是次裁决影响深远,可能会影响到竞委会日后调查工作的程序及内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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