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署就清盤人須報告的董事行為操守作出新規定
簡介
2020年11月12日,破產管理署發出2020年第2號通告,當中載列關於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表格D1及D2的經修訂安排(「通告」)。臨時清盤人/清盤人(統稱「清盤人」)如知悉董事有任何不當行為操守,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法定表格D1。通告將於2020年12月1日生效。
現有安排
如無力償債公司的清盤人認為現任或前任董事的行為操守(不論單獨觀之或連同其作為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的行為操守觀之)使該人不適宜關涉公司的管理,則須填妥香港法例第32J章《公司(董事行為操守報告)規例》附表內的表格D1,向破產管理署署長報告有關事宜。
破產管理署署長在收到上述報告後,如信納符合公眾利益,可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68I條向法院申請針對任何現時或曾經出任無力償債公司董事的人士發出取消資格令。
清盤人如認為前任或現任董事的行為操守不適宜公司的管理,即可援引報告規定。該規定同樣適用於公司成員自動清盤的情況。
新安排
根據通告,清盤人日後將須在把表格D1送交破產管理署署長存檔時提交問卷(「問卷」)。問卷是一份非詳盡無遺清單,清盤人須根據清單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供證明資料和文件。此外,新安排亦預期清盤人按照其可查閱的資料及文件回答問題,惟清盤人沒有責任進行其認為沒有必要展開的調查。
問卷重點
問卷分為15個部分。問卷的部分主要問題如下:
1. A部及B部關乎董事及債權人的一般資料,例如董事是否曾經從公司交易以不合理或過度的方式直接或間接得益,以及是否有任何債權人或其他人士曾投訴董事的行為操守不當。
2. 在C部下,清盤人須就任何違反以下條例的情況提供資料:
-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274條:該條向每名未有根據香港法例622章《公司條例》備存會計紀錄的公司高級人員施加法律責任;
- 《公司條例》第373、374及377條:第373條規定公司須根據《公司條例》備存會計紀錄,而第374及377條則分別處理會計紀錄應予備存的地點及時期。
3. 在D部及E部下,清盤人須就公司銀行結單任何可疑的銀行交易提供資料,以及就任何不當使用公司銀行帳戶的情況(例如簽發其後未能兌現的支票)提供詳情。就未能兌現的支票而言,清盤人應盡其所知說明董事是否早已知道或應該知道他們所安排以公司銀行帳戶簽發的支票在提呈時不能兌現。
4. F部及G部關乎董事的失當行為或失職行為,以及誤用或保留公司資金或財產。其中,清盤人須就以下各項提供資料:
- 董事是否曾收取任何從公司資本中撥款作出的饋贈(包括金錢或其他對價),有關饋贈並非作為服務酬金,且已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 董事是否獲授權向自己或關連人士付款或另行處置公司財產,作為從資本中撥款作出的饋贈;
- 董事是否沒有向公司披露任何涉及使用公司資產或財產的合約、交易或其他交易,而上述各項已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 董事是否須為公司任何重大損失負責;及
- 董事有否被提起任何有關索償的法律程序。
清盤人亦應就董事的行動解釋(如有)提供詳情。
5. 在P部、H部及I部下,清盤人須就董事沒有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90條提交經簽署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提供資料,以及董事在管理清盤期間任何其他不合作的事例。
6. 在J部、K部及L部下,清盤人被要求提供以下資料:公司在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的詳情、公司無力償債的因由,以及公司是否未能提供客戶已付的商品或服務。實際上,該等部分的目的是以便破產管理署署長核實董事是否須為公司破產負責。
7. M部關乎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82、265D及266條在清盤開始日後處置公司的財產。第182條下確立的一般規則是:附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則任何清盤開始後的財產處置均屬無效。根據第265D及266條,法院可分別將遜值交易及不公平優惠作廢。
8. N部關乎公司業務轉讓及董事就有關轉讓承擔的責任。
9. O部關乎公司未能支付工資、強積金及其他終止僱傭款項或退休金供款。
10. P部涉及警方和廉政公署等執法機關及監管機構對公司及/或董事展開的調查或法律程序。
取消資格的後果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68D條,如法院針對某人作出取消資格令,未經法院許可,該人在指明期限內不得:
- 出任公司董事;
- 出任公司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
- 出任公司財產的接管人或管理人;或
- 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關涉或參與公司的發起、組成或管理。
最長取消資格期限為15年。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任何人如違反取消資格令,將同時面臨刑事責任及個人債務責任。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懲罰為罰款2萬5千元及監禁6個月。
總結
經修訂安排將有助清盤人履行責任並節省大量時間及成本。上述問卷提醒了董事履行責任,如沒有遵守法例要求,他們可能會被破產管理署署長取消董事資格。因此,現有董事應徵詢專業意見,以履行其責任及管理公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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