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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署就清盘人须报告的董事行为操守作出新规定

2020-11-01

简介

20201112日,破产管理署发出2020年第2号通告,当中载列关于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提交表格D1D2的经修订安排(「通告」)。临时清盘人/清盘人(统称「清盘人」)如知悉董事有任何不当行为操守,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提交法定表格D1。通告将于2020121日生效。


现有安排

如无力偿债公司的清盘人认为现任或前任董事的行为操守(不论单独观之或连同其作为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的行为操守观之)使该人不适宜关涉公司的管理,则须填妥香港法例第32J章《公司(董事行为操守报告)规例》附表内的表格D1,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报告有关事宜。

破产管理署署长在收到上述报告后,如信纳符合公众利益,可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68I条向法院申请针对任何现时或曾经出任无力偿债公司董事的人士发出取消资格令。

清盘人如认为前任或现任董事的行为操守不适宜公司的管理,即可援引报告规定。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成员自动清盘的情况。


新安排

根据通告,清盘人日后将须在把表格D1送交破产管理署署长存档时提交问卷(「问卷」)。问卷是一份非详尽无遗清单,清盘人须根据清单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提供证明资料和文件。此外,新安排亦预期清盘人按照其可查阅的资料及文件回答问题,惟清盘人没有责任进行其认为没有必要展开的调查。

问卷重点

问卷分为15个部分。问卷的部分主要问题如下:

1.        A部及B部关乎董事及债权人的一般资料,例如董事是否曾经从公司交易以不合理或过度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得益,以及是否有任何债权人或其他人士曾投诉董事的行为操守不当。

2.        C部下,清盘人须就任何违反以下条例的情况提供资料:

    1.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274条:该条向每名未有根据香港法例622章《公司条例》备存会计纪录的公司高级人员施加法律责任;
    2. 《公司条例》第373374377条:第373条规定公司须根据《公司条例》备存会计纪录,而第374377条则分别处理会计纪录应予备存的地点及时期。

3.        D部及E部下,清盘人须就公司银行结单任何可疑的银行交易提供资料,以及就任何不当使用公司银行帐户的情况(例如签发其后未能兑现的支票)提供详情。就未能兑现的支票而言,清盘人应尽其所知说明董事是否早已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们所安排以公司银行帐户签发的支票在提呈时不能兑现。

4.        F部及G部关乎董事的失当行为或失职行为,以及误用或保留公司资金或财产。其中,清盘人须就以下各项提供资料:

    1. 董事是否曾收取任何从公司资本中拨款作出的馈赠(包括金钱或其他对价),有关馈赠并非作为服务酬金,且已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2. 董事是否获授权向自己或关连人士付款或另行处置公司财产,作为从资本中拨款作出的馈赠;
    3. 董事是否没有向公司披露任何涉及使用公司资产或财产的合约、交易或其他交易,而上述各项已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4. 董事是否须为公司任何重大损失负责;及
    5. 董事有否被提起任何有关索偿的法律程序。

清盘人亦应就董事的行动解释(如有)提供详情。

5.        P部、H部及I部下,清盘人须就董事没有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90条提交经签署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提供资料,以及董事在管理清盘期间任何其他不合作的事例。

6.        J部、K部及L部下,清盘人被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公司在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的详情、公司无力偿债的因由,以及公司是否未能提供客户已付的商品或服务。实际上,该等部分的目的是以便破产管理署署长核实董事是否须为公司破产负责。

7.        M部关乎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265D266条在清盘开始日后处置公司的财产。第182条下确立的一般规则是:附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任何清盘开始后的财产处置均属无效。根据第265D266条,法院可分别将逊值交易及不公平优惠作废。

8.        N部关乎公司业务转让及董事就有关转让承担的责任。

9.        O部关乎公司未能支付工资、强积金及其他终止雇佣款项或退休金供款。

10.    P部涉及警方和廉政公署等执法机关及监管机构对公司及/或董事展开的调查或法律程序。


取消资格的后果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68D条,如法院针对某人作出取消资格令,未经法院许可,该人在指明期限内不得:

  1. 出任公司董事;
  2. 出任公司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
  3. 出任公司财产的接管人或管理人;或
  4. 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关涉或参与公司的发起、组成或管理。

最长取消资格期限为15年。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任何人如违反取消资格令,将同时面临刑事责任及个人债务责任。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惩罚为罚款25千元及监禁6个月。


总结

经修订安排将有助清盘人履行责任并节省大量时间及成本。上述问卷提醒了董事履行责任,如没有遵守法例要求,他们可能会被破产管理署署长取消董事资格。因此,现有董事应征询专业意见,以履行其责任及管理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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