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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轉讓與清盤

2020-05-31

簡介

根據香港法例第49章《業務轉讓債權人保障條例》(「該條例」)3在業務轉讓中,承讓人須承擔其承讓業務的所有債務該條例旨在防止任何人透過欺詐手段轉讓業務淘空資產以致債權人無法了結其申索。企業可在甚麼情況下合法地結束原有業務並展開與舊業務(「舊業務」)類似的新業務(「新業務」)而不受該條例規限呢


「業務轉讓」的涵義

法院在判斷有沒有發生業務轉讓從而受該條例管限會考慮所有相關情況BNP Paribas v GC Luckmate Trading Ltd [2002] 2 HKLRD 156一案中法院概述了顯示發生業務轉讓的相關因素包括採用相同或類似名稱聘用相同人員以及經營相同或類似業務等歸根究柢關鍵是交易的效果是否令承讓人掌管一家營運中的機構而他可以無需中斷地經營該機構的業務活動」(Kenmir Ltd v Frizzell and others [1968] 1 WLR 329)。


顯示發生業務轉讓的因素

共同股東或管理層

法院會傾向認為已發生業務轉讓的情況包括:出讓人與承讓人擁有共同的董事及股東承讓公司設有代名股東Liu Hon Ying T/A United Speedoc Co v Hua Xin State Enterprise (Hong Kong) Ltd & Anor [2003] 3 HKLRD 347);或舊業務的董事在新業務擔任管理職位Elson-Vernon Knitters Ltd v Sino-Indo-American Spinners Ltd [1972] HKLR 468)。

採用相同或類似名稱

採用與舊業務相同或類似的名稱亦是顯示發生業務轉讓的另一跡象因此,在成立新業務時,最好採用一個完全不同的名稱以免觸發該條例。

聘用相同人員

Liu Hon Ying一案中,法院裁定在考慮是否已發生業務轉讓時出讓人的職員成為了承讓人的僱員是相關的考慮因素值得注意的是透過其他公司間接地僱用前職員同樣會被考慮在內,因為法院「關注的並非轉讓的操作方式,而是轉讓的事實」Elson-Vernon Knitters Ltd)。

經營相同或類似業務

如果新業務與舊業務提供的服務或產品只有輕微差別,則未必足以推翻已發生業務轉讓的推論。Elson-Vernon Knitters Ltd一案中,雖然舊業務是毛冷紡織而新業務主要是人造纖維紡織但法院對此不給予太大比重並裁定有發生業務轉讓

服務相同的顧客

如果新業務繼承舊業務的客戶亦可能顯示新業務因接手舊業務而得到好處因此構成業務轉讓尤其是如Liu Hon Ying通知並建議客戶將來與新業務交易,更清楚顯示是業務轉讓

從案例可見同時出現的上述項因素越多便越可以確定是業務轉讓根據該條例業務轉讓的承讓人須承擔出讓人的債務除非承讓人根據該條例的條文在轉讓日期前不多於四個月及不少於一個月內發出通知而在刊登通知起計一個月後沒有人就出讓人的債務提出訴訟承讓人便無須承擔出讓人的法律責任。然而如果有人在上述一個月期間提出訴訟並送達法律程序文件予出讓人或承讓人承讓人便須承擔出讓人的法律責任,直至訴訟最終審結為止換言之,如果出讓人的債權人在上述一個月期內不知道已發出業務轉讓通知,根據該條例,承讓人便無須承擔出讓人的法律責任。


該條例與清盤制度的關係

香港的公司清盤制度受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管限一般分為自動清盤及強制清盤兩種模式公司的股東可在股東大會上藉特別決議案通過將公司自動清盤若公司有償債能力可進行成員自動清盤如公司沒有償債能力則可進行債權人自動清盤若公司無法償還其債務則可在債權人提出呈請下法院清盤

自動清盤與強制清盤的主要分別在自動清盤中,公司的股東或債權人可自行選擇清盤人相反,在強制清盤中,法院有權委任清盤人而且可委任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委任法院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人為清盤人

假如舊業務因無力償債而結業它可以選擇進行債權人自動清盤或強制清盤在債權人自動清盤中,股東可以在通過清盤決議案的會議上提名一位清盤人而債權人亦可在債權人會議上提名一位清盤人如果股東和債權人提名的清盤人不同債權人提名的人將成為清盤人不過實際上,債權人甚少反對公司所提名的清盤人換言之,股東可安排委任一名「友好」的清盤人並指示該清盤人將資產轉讓回股東——這就是該條例介入的時候該條例第10條訂明該條例適用於由清盤人在自動清盤中達成的轉讓即承讓人須承擔出讓人的法律責任,以防止業務擁有人與自動清盤人串謀轉讓業務但該條例不適用於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或由清盤人在強制清盤中達成的轉讓)。


結束舊業務並展開新業務

雖然舊業務可能無法償還債務但業務擁有人仍可能希望保留其資產例如知識產權數據庫和商譽並展開新業務而不必為舊業務的債務負責其中一個方法是將舊業務強制清盤然後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法院委任的清盤人購回該等資產因為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法院委任的清盤人達成的轉讓並不受該條例規限企業在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盤時法院可能會委任一名臨時清盤人以監督業務在批准正式清盤後臨時清盤人將變為正式清盤人可進行資產轉讓


總結

企業在考慮是否結束舊業務並重新開始時必須注意該條例的規定為避免按照該條例承擔舊業務的法律責任,同時盡量保存舊業務的資產最審慎的做法是徵詢清盤從業員的意見以了解所有潛在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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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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