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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程序不會因外地臨時清盤獲承認而自動擱置

2020-12-01

簡介

法院最近在Re FDG Electric Vehicles Limited [2020] HKCFI 2931一案中裁定,即使在外地進行的臨時清盤獲香港法院承認,在香港進行的法律程序也不會自動擱置

在本案中,五龍電動車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在其成立地點百慕達被頒令臨時清盤,其共同及各別臨時清盤人(「臨時清盤人」)向香港法院申請頒令承認及協助。法院須審理以下兩個爭論點:

  1. 該命令是否應給予臨時清盤人權力,以控制該公司直接及間接擁有的所有附屬公司?
  2. 如應擱置在香港現有或預期針對該公司的法律程序,則應如何擱置?


外國清盤人的權力範圍

如法院承認外國的公司清盤程序,法院可准許外國清盤人接管該公司在香港的資產,包括(如適用)在香港成立的公司的股份。

法院認為,臨時清盤人的申請似乎期望法院授予他們權力,以接管在外國成立的附屬公司。此舉忽視了兩項衝突法的規則:第一,請求獲得公司股份的財產及合約的申索,應根據「物之所在地法」(lex situs)來裁定,而股份的所在地就是公司的成立地點(見Chen Lingxia v 中國金谷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2019] HKCFI 379, [17])。第二,關於外國清盤人是否欠債公司的代理人的問題,應按照公司成立地點法則(lex incorporationis)來裁定(見Re Moody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2020] 2 HKLRD 187, [46])。

法院裁定,本案申請不但忽略了臨時清盤人身為該公司代表的權力範圍應受到百慕達而非香港的法律管限,而且也忽略了有關百慕達附屬公司是透過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成立的多間附屬公司擁有。臨時清盤人若要接管百慕達附屬公司,則需接管有關BVI附屬公司。假設臨時清盤人獲授予的權力擴大至接管BVI附屬公司,臨時清盤人是否能夠接管BVI附屬公司的問題,乃取決於BVI法律而非香港法律。

經聽取法院的意見,臨時清盤人與百慕達附屬公司達成共識,同意接管附屬公司的權力應僅限於在香港成立、並且直接持有(或透過在香港成立的中間附屬公司間接持有)的附屬公司。


擱置在香港的法律程序

法院最近才授予的標準承認命令載有以下一段條款:

「於該公司仍在 [有關司法管轄區] 進行清盤期間,不得在本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進行或展開針對該公司或其資產、事務或財產的訴訟或法律程序,除非獲本法院批准,並符合本法院可能實施的其他條款,則屬例外。」

上述命令引申出兩個問題:第一,假如已有法律程序在香港進行,則會期望在該法律程序中提出擱置申請。第二,是否適宜就未知的潛在法律程序批准擱置。

法律上早已確立,法院在普通法下有權擱置本地的法律程序,以協助在外國進行的清盤。這項提供協助的普通法權力,背後理據是「修訂普遍主義原則」modified universalism)。假如一間公司被清盤,藉以收集其資產並分配予其債權人,而其獲委任的清盤人(或同等人員)申請承認清盤,法院很大機會接納它是被請求為了其原定目的而運用其普通法權力,即:確保公司的資產在單一分配制度下分配予其債權人。


是否適宜擱置程序的考慮因素

在考慮是否適宜擱置法律程序時,法院會考慮兩個問題。第一,境外的軟性臨時清盤是否應就所有目的而言被視為集體清盤程序?據觀察,許多向法院提出的申請,都是為了方便透過在公司成立地點和香港同時提出的債務償還安排計劃,以重組公司的債務。然而,即使法院裁定普通法原則支持協助軟性臨時清盤,也不代表法院接納外國軟性臨時清盤就所有目的而言應被視為集體清盤程序。

另一項考慮因素是英國上訴法院在Antony Gibbs & Sons v La Société Industrielle et Commerciale Des Métaux [1890] 25 QBD 399一案的裁決所帶來的影響。Gibbs案的規則訂明,債務僅可根據其管限法律獲解除,不會因為外國清盤程序而獲解除或減少。

法院在Re FDG一案中沒有正面回應這些問題,只是表示應視乎個別情況而論。因此,假如法院並非鑒於有關申請(讓涉案雙方有機會爭辯其他情況)而頒令擱置法律程序,那是錯誤的。

因此法院認為,有關命令較為適合的條款並非為實施擱置,而是要求在高等法院程序中提出適當的申請,並由發出承認令的法官審理。故此,夏利士法官發出以下命令:

「若臨時清盤人基於他們的委任獲本命令承認,而希望就高等法院的任何程序申請擱置或其他指示,有關申請須排期由夏利士法官或其指示的其他法官審理。臨時清盤人須致函夏利士法官的書記尋求案件管理指示,就他們希望根據本命令提出的任何申請作出裁決。」


總結

夏利士法官的裁決釐清了許多令人混淆之處,為各界樂見。現在清楚知道,即使香港法院承認外地軟性臨時清盤,香港的法律程序並不會自動擱置,臨時清盤人如希望擱置有關程序,必須向法院提出適當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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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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