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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程序不会因外地临时清盘获承认而自动搁置

2020-12-01

简介

法院最近在Re FDG Electric Vehicles Limited [2020] HKCFI 2931一案中裁定,即使在外地进行的临时清盘获香港法院承认,在香港进行的法律程序也不会自动搁置。

在本案中,五龙电动车(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其成立地点百慕达被颁令临时清盘,其共同及各别临时清盘人(「临时清盘人」)向香港法院申请颁令承认及协助。法院须审理以下两个争论点:

  1. 该命令是否应给予临时清盘人权力,以控制该公司直接及间接拥有的所有附属公司?
  2. 如应搁置在香港现有或预期针对该公司的法律程序,则应如何搁置?


外国清盘人的权力范围

如法院承认外国的公司清盘程序,法院可准许外国清盘人接管该公司在香港的资产,包括(如适用)在香港成立的公司的股份。

法院认为,临时清盘人的申请似乎期望法院授予他们权力,以接管在外国成立的附属公司。此举忽视了两项冲突法的规则:第一,请求获得公司股份的财产及合约的申索,应根据「物之所在地法」(lex situs)来裁定,而股份的所在地就是公司的成立地点(见Chen Lingxia v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9] HKCFI 379, [17])。第二,关于外国清盘人是否欠债公司的代理人的问题,应按照公司成立地点法则(lex incorporationis)来裁定(见Re Moody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2020] 2 HKLRD 187, [46])。

法院裁定,本案申请不但忽略了临时清盘人身为该公司代表的权力范围应受到百慕达而非香港的法律管限,而且也忽略了有关百慕达附属公司是透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成立的多间附属公司拥有。临时清盘人若要接管百慕达附属公司,则需接管有关BVI附属公司。假设临时清盘人获授予的权力扩大至接管BVI附属公司,临时清盘人是否能够接管BVI附属公司的问题,乃取决于BVI法律而非香港法律。

经听取法院的意见,临时清盘人与百慕达附属公司达成共识,同意接管附属公司的权力应仅限于在香港成立、并且直接持有(或透过在香港成立的中间附属公司间接持有)的附属公司。


搁置在香港的法律程序

法院最近才授予的标准承认命令载有以下一段条款:

「于该公司仍在 [有关司法管辖区] 进行清盘期间,不得在本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内,进行或展开针对该公司或其资产、事务或财产的诉讼或法律程序,除非获本法院批准,并符合本法院可能实施的其他条款,则属例外。」

上述命令引申出两个问题:第一,假如已有法律程序在香港进行,则会期望在该法律程序中提出搁置申请。第二,是否适宜就未知的潜在法律程序批准搁置。

法律上早已确立,法院在普通法下有权搁置本地的法律程序,以协助在外国进行的清盘。这项提供协助的普通法权力,背后理据是「修订普遍主义原则」(modified universalism)。假如一间公司被清盘,藉以收集其资产并分配予其债权人,而其获委任的清盘人(或同等人员)申请承认清盘,法院很大机会接纳它是被请求为了其原定目的而运用其普通法权力,即:确保公司的资产在单一分配制度下分配予其债权人。


是否适宜搁置程序的考虑因素

在考虑是否适宜搁置法律程序时,法院会考虑两个问题。第一,境外的软性临时清盘是否应就所有目的而言被视为集体清盘程序?据观察,许多向法院提出的申请,都是为了方便透过在公司成立地点和香港同时提出的债务偿还安排计划,以重组公司的债务。然而,即使法院裁定普通法原则支持协助软性临时清盘,也不代表法院接纳外国软性临时清盘就所有目的而言应被视为集体清盘程序。

另一项考虑因素是英国上诉法院在Antony Gibbs & Sons v La Société Industrielle et Commerciale Des Métaux [1890] 25 QBD 399一案的裁决所带来的影响。Gibbs案的规则订明,债务仅可根据其管限法律获解除,不会因为外国清盘程序而获解除或减少。

法院在Re FDG一案中没有正面回应这些问题,只是表示应视乎个别情况而论。因此,假如法院并非鉴于有关申请(让涉案双方有机会争辩其他情况)而颁令搁置法律程序,那是错误的。

因此法院认为,有关命令较为适合的条款并非为实施搁置,而是要求在高等法院程序中提出适当的申请,并由发出承认令的法官审理。故此,夏利士法官发出以下命令:

「若临时清盘人基于他们的委任获本命令承认,而希望就高等法院的任何程序申请搁置或其他指示,有关申请须排期由夏利士法官或其指示的其他法官审理。临时清盘人须致函夏利士法官的书记寻求案件管理指示,就他们希望根据本命令提出的任何申请作出裁决。」


总结

夏利士法官的裁决厘清了许多令人混淆之处,为各界乐见。现在清楚知道,即使香港法院承认外地软性临时清盘,香港的法律程序并不会自动搁置,临时清盘人如希望搁置有关程序,必须向法院提出适当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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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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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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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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