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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願頒令承認及協助外國清盤人並發出文件出示令

2016-10-01

簡介

最近在Rennie Produce (Aust) Pty Ltd [2016] HKEC 2012一案中,夏利士法官確認香港法院願意頒令承認外國清盤人的任命及權力,並發出標準格式的文件出示令(「標準格式命」),載有附於原訟法庭裁決的實質條款

背景

Rennie Produce (Aust) Pty Ltd在澳洲清盤,其共同及各別法定清盤人(「法定清盤人」)根據澳洲聯邦法院發出的請求信,向香港法院申請獲承認及協助。法定清盤人另外亦申請要求香港兩家銀行出示文件。

法律原則

在普通法下,一間公司在外國清盤,不會自動對該公司的本地財產造成影響根據普通法,法院有權承認清盤公司的外國清盤人,如公司註冊地點的法院實行與本地類似的清盤制度,則亦為該地的法院提供協助,以確保妥善地調查公司的事務。

因此,外國清盤人需要申請要求獲得承認及協助,將清盤公司的本地財產所有權歸於其名下。對於實行類似的實質清盤法的普通法地區,香港法院可根據該地區的法院請求信,發出在香港的清盤制度下可向清盤人或臨時清盤人發出的命令。

法院裁決

近年越來越多外國公司清盤案件涉及向法院申請獲承認及協助,在本案中,夏利士法官亦承認清盤人,並頒令兩家銀行須出示文件

為方便清盤從業員,夏利士法官表示,標準格式命令是法院願意根據外國法院的請求協助信發出的命令,但該外國法院實行的清盤制度須包含與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221條大致相同的規定。夏利士法官表示,清盤從業員可在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對條文作出修改及修訂。

標準格式命令

在本案中,法院命令兩家銀行須在指定日期前向清盤人的律師出示以下文件副本:

1.          識別指定帳戶的帳戶持有人、聯絡資料、聯絡人、地址及簽署人的文件,包括該帳戶各簽署人的簽署副本。

2.          識別以指定實體名義持有或為指定人士或實體利益持有的任何帳戶的文件,包括識別上述各帳戶的帳戶號碼、帳戶名稱、帳戶持有人、聯絡資料、聯絡人、地址及簽署人的文件,包括該等帳戶各簽署人的簽署副本。

3.          記錄或證明指定帳戶及以任何指定人士名義持有或為其利益持有的任何其他帳戶在指定期間的資金流入或流出的結單或其他文件。

法院亦命令兩家銀行在向清盤人的律師出示上述文件的副本前,須妥善保管上述文件。

影響

若沒有香港法院的命令,很多銀行及核數師可能不願意向外國清盤人披露客戶的資料及文件。在本案中,法院注意到越來越多外國清盤人在香港申請獲得承認及協助及要求出示文件,並願意授予該等命令。新的標準格式命令將成為清盤從業員為外國清盤人提出類似申請的起點,有助節省外國公司的債權人提出上述申請所需的時間和費用。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 insolvency@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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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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