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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愿颁令承认及协助外国清盘人并发出文件出示令

2016-10-01

简介

最近在Rennie Produce (Aust) Pty Ltd [2016] HKEC 2012一案中,夏利士法官确认香港法院愿意颁令承认外国清盘人的任命及权力,并发出标准格式的文件出示令(「标准格式命令」),载有附于原讼法庭裁决的实质条款。

背景

Rennie Produce (Aust) Pty Ltd在澳洲清盘,其共同及各别法定清盘人(「法定清盘人」)根据澳洲联邦法院发出的请求信,向香港法院申请获承认及协助。法定清盘人另外亦申请要求香港两家银行出示文件。

法律原则

在普通法下,一间公司在外国清盘,不会自动对该公司的本地财产造成影响。根据普通法,法院有权承认清盘公司的外国清盘人,如公司注册地点的法院实行与本地类似的清盘制度,则亦为该地的法院提供协助,以确保妥善地调查公司的事务。

因此,外国清盘人需要申请要求获得承认及协助,将清盘公司的本地财产所有权归于其名下。对于实行类似的实质清盘法的普通法地区,香港法院可根据该地区的法院请求信,发出在香港的清盘制度下可向清盘人或临时清盘人发出的命令。

法院裁决

近年越来越多外国公司清盘案件涉及向法院申请获承认及协助,在本案中,夏利士法官亦承认清盘人,并颁令两家银行须出示文件。

为方便清盘从业员,夏利士法官表示,标准格式命令是法院愿意根据外国法院的请求协助信发出的命令,但该外国法院实行的清盘制度须包含与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221条大致相同的规定。夏利士法官表示,清盘从业员可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对条文作出修改及修订。

标准格式命令

在本案中,法院命令两家银行须在指定日期前向清盘人的律师出示以下文件副本:

1.          识别指定帐户的帐户持有人、联络资料、联络人、地址及签署人的文件,包括该帐户各签署人的签署副本。

2.          识别以指定实体名义持有或为指定人士或实体利益持有的任何帐户的文件,包括识别上述各帐户的帐户号码、帐户名称、帐户持有人、联络资料、联络人、地址及签署人的文件,包括该等帐户各签署人的签署副本。

3.          记录或证明指定帐户及以任何指定人士名义持有或为其利益持有的任何其他帐户在指定期间的资金流入或流出的结单或其他文件。

法院亦命令两家银行在向清盘人的律师出示上述文件的副本前,须妥善保管上述文件。

影响

若没有香港法院的命令,很多银行及核数师可能不愿意向外国清盘人披露客户的资料及文件。在本案中,法院注意到越来越多外国清盘人在香港申请获得承认及协助及要求出示文件,并愿意授予该等命令。新的标准格式命令将成为清盘从业员为外国清盘人提出类似申请的起点,有助节省外国公司的债权人提出上述申请所需的时间和费用。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 insolvency@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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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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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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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合伙人
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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