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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採用聯接基金結構的合資格交易所買賣基金的簡化規定

2022-05-31

簡介

20191216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首次在其通函中就認可採用聯接基金結構的指數追蹤聯接交易所買賣基金(「ETF」)推出簡化規定(「2019年通函」),自此,證監會認可的聯接ETF如符合2019年通函訂明的規定,可將其資產投資於在海外上市而非證監會認可的主ETF。為提供更多投資選擇予投資者,證監會最近審視了有關規定,並於2022225日刊發補充通函,以進一步簡化關於2019年通函所述採用聯接基金結構的合資格ETF的規定(「補充通函」;與2019年通函一起統稱「兩份通函」)。

背景

一般而言,在香港向公眾發售的基金必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事先獲得證監會認可,而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ETF也不例外。證監會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單位信託守則》)載列了證監會認可基金所須遵守的基本規定。《單位信託守則》第7.12章規定,如基金將其總資產淨值的90% 或以上投資於單一項集體投資計劃,而該集體投資計劃是獲證監會認可的主基金,該基金將獲證監會認可為聯接基金。換言之,採用聯接基金結構的指數追蹤ETF只有在聯接ETF及主ETF均獲證監會認可的情況下才會獲允許。

然而,由於申請證監會認可的程序繁複,而且往往費用高昂,許多已經在海外上市的主ETF即使在其本國司法管轄區成立已久並且符合上市要求,但由於《單位信託守則》的嚴格要求,仍不能用於在香港設立採用聯接基金結構的指數追蹤ETF。由於業界一直要求提高這方面的靈活性,證監會在2019年通函(現與補充通函一併閱讀)中提出,如果符合某些條件,便允許獲證監會認可的指數追蹤聯接ETF將其資產投資於在海外上市的非認可主ETF

一般原則

根據兩份通函,證監會將考慮以下兩項原則,按個別情況給予認可:

1.       設有令人滿意的保障措施,以處理關於投資者保障的疑慮;及

 

2.       考慮到主ETF的規模和重要性、業績以及其相關指數是否為證監會所接受等因素,對香港市場有明顯的好處。

規定

ETF

根據兩份通函,主ETF應至少符合以下主要規定:

1.       ETF必須是一個在認可司法管轄區受規管的計劃,包括目前在澳洲、法國、德國、馬來西亞、荷蘭、瑞士、台灣、泰國、英國和美國等認可司法管轄區已獲得事先認可的計劃,它們實質上已符合《單位信託守則》的一些規定,因而在這方面可獲得證監會的認可;

 

2.       ETF亦必須由管理公司以可接受的檢查制度管理,或以符合基金互認安排資格的計劃管理;

 

3.       ETF以及其管理公司和受託人/託管人必須就其本國司法管轄區(如屬主ETF,則為其上市地點)的規則和規例具有良好的合規紀錄;

 

4.       ETF的基金規模必須不少於4億美元,並且在聯接ETF在香港聯交所上市時有1年以上的業績記錄。對比之前的基金規模和業績記錄規定分別為不少於10億美元和5年以上,補充通函放寬了該等規定;

 

5.       ETF必須透過完全複製或代表性抽樣策略對相關指數進行實物複製;及

 

6.       除非已作出相若的保障措施及披露,否則主ETF參與的證券融資交易不應超過其總資產淨值的50%

聯接ETF

投資於海外上市的主ETF的指數追蹤聯接ETF如按照在香港進行公開發售的簡化規定尋求證監會認可,應符合以下要求:

1.       聯接ETF必須是在香港註冊的證監會認可ETF,並由一家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持牌或註冊並具有良好合規紀錄的管理公司管理;

 

2.       如果主ETF不再符合兩份通函所列的規定,聯接ETF的管理公司應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證監會報告,並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迅速糾正情況;及

 

3.       聯接ETF的管理公司應作出適當的安排,將主ETF的任何重大變更或對其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件及時通知香港投資者。

 

無論如何,聯接ETF也應遵守《重要通則部分》、《單位信託守則》、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中的適用規定,以及證監會可能不時發出的所有其他適用監管規定及指引。

總結

正如證監會在兩份通函所述,簡化的規定預期將促進香港ETF市場的發展,同時保持適當的投資者保障水平。預計隨著現時制度放寬,ETF發行人及資產管理公司將有更大的靈活性,可以採用投資於海外上市的主ETF的聯接基金結構來設立指數追蹤ETF,從而在香港市場提供更多的投資選擇,這對零售投資者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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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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