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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提供適用於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辦公室的申領牌照指引

2020-02-01

背景

香港並無專為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辦公室而設的發牌制度。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為從進行受規管活動的實體及人士提供以活動為基礎的發牌制度,而一間私募股本公司或家族辦公室是否須就其從事的活動申領特定牌照,取決於其業務範圍和管理層獲授予的權力。因應業界人士及其專業顧問的查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最近分別就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辦公室在香港經營業務時的申領牌照責任發出了兩份通函,並設立了兩個電郵地址,以便處理公眾就私募股本公司(enquiry.pefirm@sfc.hk)及家族辦公室(enquiry.familyoffice@sfc.hk)有關證監會牌照事宜的查詢。

在致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中,證監會就私募股本公司的普通合夥人、投資委員會成員及基金推廣活動的發牌規定提供了指引。此通函亦澄清了證監會如何評估私募股本公司的酌情投資權及對私人公司證券的投資,以及適用於負責人員的行業經驗規定。

而在致家族辦公室的通函中,證監會亦提供指引,說明其發牌制度如何適用於在香港進行資產管理或其他服務的家族辦公室。此通函還說明了證監會發牌制度對單一家族辦公室及多家族辦公室的適用情況。


關於私募股本公司的指引

證監會《發牌手冊》

致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主要參照證監會於20192月就私募股本公司及創業資金公司發出的最新《發牌手冊》(《發牌手冊》)。就此而言,《發牌手冊》的主要重點是,當一間私募股本公司及創業資金公司就並非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1] 所指「私人公司」的私人離岸公司的股份或債權證進行買賣、提供意見或管理,該公司便很可能須申領牌照。[2]

視乎其業務模式,私募股本公司或創業資金公司可能須就一類或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動申領牌照:[3]

  1. 私募股本公司或創業資金公司如獲授與酌情權為在香港的基金作出投資證券的決定,須領有第 9 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的牌照;及
  2. 私募股本公司或創業資金公司如沒有獲其服務的基金授予投資酌情權,可能仍須就以下 各類受規管活動取得牌照:
    1. 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以推廣或分銷基金或就該基金進行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活動(如交易磋商及執行交易);及
    2. 4類受規管活動(就證券提供意見),以就該基金的投資或將會作出的投資提供意見。

投資酌情權

致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亦提到投資酌情權,訂明假如持牌資產管理公司就其管理的基金獲授予全面的投資酌情權,則須申領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證監會對「全面的投資酌情權」的釐定將取決於以下因素(並非盡錄):(i) 建議的投資決策過程;(ii) 擬領取牌照的人士(包括負責人員)在該過程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及 (iii) 是否有就向該公司轉授投資權限一事備存妥善的文件紀錄。私募股本公司如欲獲證監會承認為具備投資酌情權,其中一個方法是在每個基金的整個生命周期內均有一名具有足夠權限及職級作出投資決定的負責人員。

對私人公司證券的投資

此外,是否須申領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也取決於私募股本基金的相關投資組合的性質和成份。根據該條例附表52部,「資產管理」是指(除其他含義外)為另一人提供管理證券或期貨合約投資組合的服務。假如私募股本基金成立特定目的公司作投資控股用途,而相關投資屬於該條例所指的「證券」或「期貨合約」,或持有該特定目的公司本身已構成持有「證券」,證監會將要求該私募股本公司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申領牌照。該特定目的公司是否被豁除在該條例所指的資產管理定義之外,與該私募股本公司是否須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申領牌照並無關係。

提供共同投資的機會

若私募股本公司向其他人士提供投資機會,讓他們可與某私募股本基金共同訂立相關證券交易,便可能會被視為誘使其他人士訂立證券交易。同樣地,基金推廣活動一般也構成該條例所界定的「證券交易」。因此,進行上述活動的私募股本公司應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申領牌照。

不過,如果私募股本公司已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照以管理私募股本基金,而有關活動是純粹為了進行第9類受規管活動而進行的(例如提供共同投資機會是私募股本公司為籌集資金以投資於其相關項目的必要組成部分),則無須遵守上述發牌規定。

適用於基金管理人員的發牌規定

以有限合夥形式成立的私募股本基金所提供的基金管理活動,如屬於該條例所界定的「資產管理」,便須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申領牌照。一般而言,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會負責在香港的資產管理活動,在此情況下,普通合夥人須申領第9類受規管活動牌照。任何人如在香港為普通合夥人進行資產管理活動,亦須領有牌照為持牌代表及(在適當情況下)獲核准成為其負責人員。然而,如普通合夥人已將所有資產管理職能全面轉授予另一已獲發牌或註冊進行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機構,則普通合夥人本身便無需就該類受規管活動領取牌照(但何謂「全面轉授」則並不清晰)。

同樣地,在香港為所管理的基金設有投資委員會的私募股本公司,應確保投資委員會成員領有牌照為持牌代表及(在適當情況下)獲核准成為負責人員。但如個別投資委員會成員對於投資決定並無任何投票權或否決權,而且主要職責是就法律、合規或內部監控事宜提供意見,則無需領取牌照。

證監會在評估私募股本公司負責人員的勝任能力時,會彈性考慮廣泛的行業經驗,甚至包括在非受規管情況下或在海外獲取的經驗。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中列舉的例子包括:向相關行業的公司提供管理諮詢及業務策略建議;策劃企業交易,例如管理層收購及私有化;及管理及監察私募股本基金的相關投資。


關於家族辦公室的指引

單一家族辦公室

單一家族辦公室是否需要申領牌照,取決於其運作方式。例如,若某家族委任受託人來持有其家族信託的資產,而該受託人以內部單位形式營運家族辦公室以管理信託資產,而且不涉及第三方的資產,則該家族辦公室無須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申領牌照。

另一種例外情況是集團內部豁除,即家族辦公室僅向相關公司(定義為其全資附屬公司、持有其所有已發行股份的控權公司,或該控權公司的其他全資附屬公司)(「相關公司」)提供資產管理服務。假如家族辦公室是以獨立法律實體的形式成立,並由受託人或持有家族資產的公司全資擁有,便屬於這種情況。

多家族辦公室

由於多家族辦公室為多於一個家族提供服務,股權結構較為分散,因此上述的集團內部豁除情況一般不適用。若多家族辦公室獲授予全面的投資酌情權,由於其資產管理活動與持牌資產管理公司的活動大致相若,故通常需要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領取牌照。多家族辦公室即使未獲授予全面的投資酌情權,但仍可能需視乎其從事的活動而申領其他受規管活動牌照,例如第1類受規管活動(買賣交易)及第4類受規管活動(就證券提供意見)。

基本原則

家族辦公室的出現並無改變從事受規管活動的實體及個人所須遵守該條例下以活動為基礎的發牌制度。家族信託受益人之間或共同擁有由家族辦公室所管理資產的家族成員之間的關係,與是否需要申領牌照無關。只要單一家族或多家族辦公室的活動構成受規管活動,便須申領牌照(上述豁除情況除外)。


證監會通函對私募股本公司及致家族辦公室的影響

致私募股本公司及致家族辦公室的通函重申該條例下以活動為基礎的發牌制度,並提供實用的指引,消除金融市場上這個以往受到較少監管關注的領域中的不確定性。現在,證監會澄清了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辦公室最有可能須申領牌照的受規管活動,我們期望證監會亦會為有意申領牌照成為負責人員的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辦公室人員發出更具體的指引,說明所需的資格及勝任能力要求,尤其是負責人員牌照申請的平均處理時間通常為10星期,加上市場對該牌照的需求有上升趨勢,實質的指引連同個案研究將有助加快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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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0


[1]     即不屬擔保有限公司的公司而且其章程細則 (i) 限制成員轉讓股份的權利;(ii) 將成員最高人數限於50人;及 (iii) 禁止邀請公眾人士認購該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債權證

[2]     發牌手冊1.4.18

[3]     發牌手冊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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