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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引入投資者識別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

2021-08-30

簡介

2021810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 (i) 在交易層面上對香港證券市場實施投資者識別碼制度(「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建議,及 (ii) 為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引入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場外證券匯報制度」)的建議(「兩項建議」)刊發諮詢總結(「諮詢總結」)兩項建議獲回應者大致贊同,證監會預期將於2022年下半年及2023年上半年分別推行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匯報制度。

證監會引入投資者識別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


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範圍

根據兩項建議及諮詢總結,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統稱「受規管中介人」)須:

  1. 向相關客戶(「相關客戶」)發出獨一無二的識別碼,即「券商客戶編號」(Broker-to-Client Assigned NumberBCAN相關客戶必須是受規管中介人的直接客戶,並已經或擬就在聯交所的交易系統上市或買賣的證券發出 (i) 自動對盤交易指令或 (ii) 須向聯交所匯報的非自動對盤交易指令;
  2. 確保向每名相關客戶取得最新的客戶識別信息,並於指定時間提交予聯交所。交易指令下的券商客戶編號應該是用於發出交易指令的證券交易帳戶所屬人士或實體的券商客戶編號,而如果用作發出交易指令的證券交易帳戶是以帳戶經理的名義開立,則應使用帳戶經理的券商客戶編號;
  3. 確保券商客戶編號已包括在每項自動對盤交易指令及非自動對盤交易指令的資料。雖然券商客戶編號的變更無須聯交所事先批准,但如在交易指令發出後、獲執行前需要修改券商客戶編碼,該交易指令應予取銷並重新輸入正確的券商客戶編碼。另一方面,如在交易指令獲執行後需要修改券商客戶編碼,則應盡快通知聯交所;及
  4. 實施資料私隱及保安措施,以確保資料的收集、傳送及儲存遵循資料私隱法例。 

應注意的是,在諮詢總結中,證監會已澄清「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僅包括以下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i) 進行自營交易;或 (ii) 就透過為他人開立和維持的帳戶發出的交易指令向該人提供證券經紀服務。由於投資者識別碼制度旨在透過識別控制及負責特定交易指令的法人的身份來加強市場監管及增加市場信心,交易指令下的券商客戶編號應該是用來發出該指令的證券交易帳戶所屬人士的券商客戶編號。


場外證券匯報制度

在建議的場外證券匯報制度下,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須向證監會匯報在聯交所上市的以下普通股及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交易(統稱「該等股份」):

  1. 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不論是作為主事人或代理人)為某項可徵收香港印花稅、且沒有被聯交所記錄為自動對盤交易指令或無須向聯交所匯報的非自動對盤交易指令的交易進行的股份轉移;或
  2. 股份的實體證書被存放於或提取自受規管中介人(不論是作為主事人或代理人) 

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需在上述轉移、存放或提取後的三個香港交易日內匯報就上述交易交付及接收的股份。如股份的轉移 (i) 獲稅務局給予印花稅寬免,或 (ii) 乃根據結構性產品或衍生工具的條款或因將預託證券轉換為股份(反之亦然)而進行,便無須就該場外交易涉及的股份轉移作出匯報。


須獲客戶明示同意

在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匯報制度下,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必須向相關個人客戶取得明示同意。所採用的客戶同意並無標準形式,但應明確涵蓋證監會所指明的個人資料使用目的。證監會將於20219月前發出通函,說明如何取得同意及須予遵守的規定。


實施日期及過渡期籌備

證監會預期將2022年下半年及2023年上半年分別實施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但仍需視乎系統測試及市場演練情況而定

為協助業界為新制度的實施作好準備,聯交所已於8月發出了一份資料文件,就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下向聯交所提交資料提供技術指引及相關材料。而證監會亦將於2021年年底前發出一份資料文件,就根據場外證券匯報制度提交資料說明技術細節。此外,證監會及聯交所將會為業界提供培圳,而證監會將於20219月前發出一份載有實務指引的實施通函。《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亦會作出修訂,以確保與新制度下的規則保持一致。


總結

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匯報制度實施後,預期將能夠加強監管機構對市場失當行為的監察、促進市場廉潔穩健及加強投資者對本港金融市場的信心。市場參與者應參考聯交所及證監會提供的指引及培訓,了解新制度下的監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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