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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引入投资者识别及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

2021-08-30

简介

2021810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 (i) 在交易层面上对香港证券市场实施投资者识别码制度(「投资者识别码制度」)的建议,及 (ii) 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的股份引入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场外证券汇报制度」)的建议(「两项建议」)刊发咨询总结(「咨询总结」)。两项建议获回应者大致赞同,证监会预期将于2022年下半年及2023年上半年分别推行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及场外证券汇报制度。

證監會引入投資者識別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



投资者识别码制度的范围

根据两项建议及咨询总结,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统称「受规管中介人」)须:

  1. 向相关客户(「相关客户」)发出独一无二的识别码,即「券商客户编号」(Broker-to-Client Assigned NumberBCAN)。相关客户必须是受规管中介人的直接客户,并已经或拟就在联交所的交易系统上市或买卖的证券发出 (i) 自动对盘交易指令或 (ii) 须向联交所汇报的非自动对盘交易指令;
  2. 确保向每名相关客户取得最新的客户识别信息,并于指定时间内提交予联交所。交易指令下的券商客户编号应该是用于发出交易指令的证券交易帐户所属人士或实体的券商客户编号,而如果用作发出交易指令的证券交易帐户是以帐户经理的名义开立,则应使用帐户经理的券商客户编号;
  3. 确保券商客户编号已包括在每项自动对盘交易指令及非自动对盘交易指令的资料。虽然券商客户编号的变更无须联交所事先批准,但如在交易指令发出后、获执行前需要修改券商客户编码,该交易指令应予取销并重新输入正确的券商客户编码。另一方面,如在交易指令获执行后需要修改券商客户编码,则应尽快通知联交所;及
  4. 实施资料私隐及保安措施,以确保资料的收集、传送及储存遵循资料私隐法例。 

应注意的是,在咨询总结中,证监会已澄清「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仅包括以下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i) 进行自营交易;或 (ii) 就透过为他人开立和维持的帐户发出的交易指令向该人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由于投资者识别码制度旨在透过识别控制及负责特定交易指令的法人的身份来加强市场监管及增加市场信心,交易指令下的券商客户编号应该是用来发出该指令的证券交易帐户所属人士的券商客户编号。

 

场外证券汇报制度

在建议的场外证券汇报制度下,相关受规管中介人须向证监会汇报在联交所上市的以下普通股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交易(统称「该等股份」):

  1. 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不论是作为主事人或代理人)为某项可征收香港印花税、且没有被联交所记录为自动对盘交易指令或无须向联交所汇报的非自动对盘交易指令的交易进行的股份转移;或
  2. 股份的实体证书被存放于或提取自受规管中介人(不论是作为主事人或代理人)。 

相关受规管中介人需在上述转移、存放或提取后的三个香港交易日内汇报就上述交易交付及接收的股份。如股份的转移 (i) 获税务局给予印花税宽免,或 (ii) 乃根据结构性产品或衍生工具的条款或因将预托证券转换为股份(反之亦然)而进行,便无须就该场外交易涉及的股份转移作出汇报。

 

须获客户明示同意

在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及场外证券汇报制度下,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必须向相关个人客户取得明示同意。所采用的客户同意并无标准形式,但应明确涵盖证监会所指明的个人资料使用目的。证监会将于20219月前发出通函,说明如何取得同意及须予遵守的规定。

 

实施日期及过渡期筹备

证监会预期将于2022年下半年及2023年上半年分别实施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及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但仍需视乎系统测试及市场演练情况而定。

为协助业界为新制度的实施作好准备,联交所已于8月发出了一份资料文件,就投资者识别码制度下向联交所提交资料提供技术指引及相关材料。而证监会亦将于2021年年底前发出一份资料文件,就根据场外证券汇报制度提交资料说明技术细节。此外,证监会及联交所将会为业界提供培圳,而证监会将于20219月前发出一份载有实务指引的实施通函。《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亦会作出修订,以确保与新制度下的规则保持一致。

 

总结

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及场外证券汇报制度实施后,预期将能够加强监管机构对市场失当行为的监察、促进市场廉洁稳健及加强投资者对本港金融市场的信心。市场参与者应参考联交所及证监会提供的指引及培训,了解新制度下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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