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簿記建檔及配售活動的操守規定進行諮詢
簡介
2021年2月8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表了一份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內容有關 (i) 就香港股權資本市場及債務資本市場交易的簿記建檔及配售活動制訂建議操守準則(「建議準則」);及 (ii) 建議引入「兼任保薦人」,規定至少須有一名保薦人擔任整體協調人作為銀團的主事人。諮詢期將持續至2021年5月7日。
在諮詢文件中,證監會指出市場中介人在進行簿記建檔及配售活動時有以下問題:
(1)
中介人有時獲授予的職銜與其在交易中的級別或責任關係不大;
(2)
部分發行人等待至刊發招股章程前不久或(就債券發售而言)在掛盤冊停止開放前不久才決定費用安排,從而容許中介人在最後一刻才加入銀團;
(3)
中介人輸入誇大的認購指示或隱藏投資者身分的認購指示,因而妨礙價格探索過程;
(4)
中介人向部分投資者提供優惠待遇或支付回佣;
(5)
保薦人的激勵措施與責任並不相稱(此情況在大型首次公開招股中尤為明顯),導致在某些個案中,保薦人在進行盡職審查時作出妥協;及
(6)
中介人在簿記建檔及配售活動期間沒有備存完善的文件紀錄。
建議準則
在諮詢文件中,建議準則的主要提議如下:
就股權資本市場及債務資本市場交易的簿記建檔及配售活動,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增設第21段,當中引入的規定適用於在香港進行簿記建檔及配售活動的中介人。雖然建議的準則內每一項建議規定都是針對某一特定問題而設,但從整套政策的層面來看皆不可或缺。
根據建議準則,參與簿記建檔及配售活動的中介人將被定義為具有訂明責任的資本市場中介人,而銀團主事人則被定義為在簿記建檔及配售過程中具有訂明責任的整體協調人。建議準則將列明資本市場中介人應達到的操守標準(涵蓋簿記建檔、分配及配售),藉以處理包括認購需求被誇大或欠透明度、優惠待遇及回佣、「簿冊訊息」具誤導性、可能對價格探索過程產生負面影響的自營認購指示,以及隱藏投資者身分的認購指示等問題。整體協調人就定價、分配及推銷策略等方面向發行人提供意見時,須遵守額外的條件規定。
兼任保薦人
在諮詢文件中,證監會提到包銷費用遠高於保薦人費用。根據證監會對在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九個月內99家以首次公開招股方式上市的公司所進行的分析,平均保薦人費用為港幣630萬元,而平均包銷定額費用為港幣4,390萬元。證監會承認,擔任保薦人的收費與擔任保薦人的成本及職責並不相稱,保薦人通常會就履行其保薦人職責承擔重大成本,而且違反監管規定的潛在後果可能相當嚴重。證監會認為,若保薦人並非從一開始便獲委任為整體協調人,這可能驅使它們在其盡職審查方面作出妥協,以求獲得委任。證監會進一步認為,上市申請人的保薦人由於負責進行盡職審查工作,因而對上市申請人的業務、財務表現、所屬行業及未來前景有著全面的瞭解。保薦人亦負責根據財務模型準備市場可比性分析、利潤預測及估值工作。因此,在諮詢文件中,證監會認為保薦人若能夠將其職責與整體協調人的職責合併,便能以符合投資者客戶及發行人的利益為前提,更有效及連貫的方式管理整體發售。
通過制定上述有關兼任保薦人的建議,證監會預料至少有一名保薦人不會受到為求獲得整體協調人一職的潛在誘因而妥協其盡職審查工作,同時投資者可倚賴保薦人兼整體協調人提供全面並具權威性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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