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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簿記建檔及配售活動的操守規定進行諮詢

2021-02-01

簡介


202128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表了一份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內容有關 (i) 就香港股權資本市場及債務資本市場交易的簿記建檔及配售活動制訂建議操守準則(「建議準則」);及 (ii) 建議引入「兼任保薦人」,規定至少須有一名保薦人擔任整體協調人作為銀團的主事人。諮詢期將持續至202157日。



在簿記建檔及配售活動發現的問題


在諮詢文件中,證監會指出市場中介人在進行簿記建檔及配售活動時有以下問題:


(1)      中介人有時獲授予的職銜與其在交易中的級別或責任關係不大;


(2)      部分發行人等待至刊發招股章程前不久或(就債券發售而言)在掛盤冊停止開放前不久才決定費用安排,從而容許中介人在最後一刻才加入銀團;


(3)      中介人輸入誇大的認購指示或隱藏投資者身分的認購指示,因而妨礙價格探索過程;


(4)      中介人向部分投資者提供優惠待遇或支付回佣;


(5)      保薦人的激勵措施與責任並不相稱(此情況在大型首次公開招股中尤為明顯),導致在某些個案中,保薦人在進行盡職審查時作出妥協;及


(6)      中介人在簿記建檔及配售活動期間沒有備存完善的文件紀錄。



建議準則


在諮詢文件中,建議準則的主要提議如下:


就股權資本市場及債務資本市場交易的簿記建檔及配售活動,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增設第21段,當中引入的規定適用於在香港進行簿記建檔及配售活動的中介人。雖然建議的準則內每一項建議規定都是針對某一特定問題而設,但從整套政策的層面來看皆不可或缺。


根據建議準則,參與簿記建檔及配售活動的中介人將被定義為具有訂明責任的資本市場中介人,而銀團主事人則被定義為在簿記建檔及配售過程中具有訂明責任的整體協調人。建議準則將列明資本市場中介人應達到的操守標準(涵蓋簿記建檔、分配及配售),藉以處理包括認購需求被誇大或欠透明度、優惠待遇及回佣、「簿冊訊息」具誤導性、可能對價格探索過程產生負面影響的自營認購指示,以及隱藏投資者身分的認購指示等問題。整體協調人就定價、分配及推銷策略等方面向發行人提供意見時,須遵守額外的條件規定。


此外,建議準則將規定及早正式委任資本市場中介人,以確定銀團成員名單和費用安排(包括定額費用及費用支付時間表)。委任書面協議須訂明資本市場中介人的角色、職責以及費用安排,藉此加強各銀團資本市場中介人之間的問責性和遏止不當行為。透過及早釐定資本市場中介人的角色,未獲任命的經紀在最後一刻於掛盤冊內「灌入」大量質素不明的股份抵押認購指示的可能性亦可降低。


建議準則將禁止資本市場中介人向其投資者客戶提供任何回佣,或將發行人提供的任何回佣轉贈。此舉防止部分參與發售的投資者獲得的價格實際上較其他投資者為低。此外,證監會亦建議資本市場中介人將須採取合理步驟,確保代表其投資者客戶、其本身及其集團公司輸入掛盤冊內的所有認購指示均代表真實的需求。資本市場中介人亦不得輸入明知誇大的認購指示。整體協調人有責任就任何看似不尋常的認購指示向其投資者客戶作出查詢。因此,整體協調人應就其投資者客戶發出的認購指示保存充分的紀錄,以證明掛盤冊內並無任何虛構或明知誇大的認購指示。所以,整體協調人將負責妥善整合掛盤冊,即透過採取合理步驟,識別並消除重複的認購指示、不一致之處及錯誤;及在掛盤冊中分開處理並明確地識別資本市場中介人及其集團公司的任何自營認購指示。根據建議準則,整體協調人及資本市場中介人應制訂及實施分配政策,以確保公平地分配股份或債務證券給其投資者客戶。



兼任保薦人


在諮詢文件中,證監會提到包銷費用遠高於保薦人費用。根據證監會對在截至2020930日止九個月內99家以首次公開招股方式上市的公司所進行的分析,平均保薦人費用為港幣630萬元,而平均包銷定額費用為港幣4,390萬元。證監會承認,擔任保薦人的收費與擔任保薦人的成本及職責並不相稱,保薦人通常會就履行其保薦人職責承擔重大成本,而且違反監管規定的潛在後果可能相當嚴重。證監會認為,若保薦人並非從一開始便獲委任為整體協調人,這可能驅使它們在其盡職審查方面作出妥協,以求獲得委任。證監會進一步認為,上市申請人的保薦人由於負責進行盡職審查工作,因而對上市申請人的業務、財務表現、所屬行業及未來前景有著全面的瞭解。保薦人亦負責根據財務模型準備市場可比性分析、利潤預測及估值工作。因此,在諮詢文件中,證監會認為保薦人若能夠將其職責與整體協調人的職責合併,便能以符合投資者客戶及發行人的利益為前提,更有效及連貫的方式管理整體發售。


在證監會較早前完成的非正式諮詢中,證監會注意到有市場參與者對於所有整體協調人均須擔任保薦人的建議表現抗拒,因為此項規定會使發行人委任整體協調人的靈活性受到限制。經考慮上述市場憂慮後,證監會建議上市申請人應委任至少一名保薦人(或同一集團內的公司作為保薦人),而該保薦人或其集團公司亦將獲委任為有關首次公開招股的整體協調人(「保薦人兼整體協調人」)。保薦人兼整體協調人應在提交上市申請最少兩個月前,同時獲委任為整體協調人及保薦人。上市申請人可以在提交上市申請後不遲於兩星期內委任其他整體協調人(不一定是首次公開招股的保薦人)。


通過制定上述有關兼任保薦人的建議,證監會預料至少有一名保薦人不會受到為求獲得整體協調人一職的潛在誘因而妥協其盡職審查工作,同時投資者可倚賴保薦人兼整體協調人提供全面並具權威性的資料。



總結


諮詢期將於202157日結束,相關人士可於限期前就諮詢向證監會提交意見。證監會將在適當時候發表諮詢總結。證監會提議在建議準則實施後給予業界六個月的過渡期以遵守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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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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