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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及金管局就中介人的虛擬資產相關活動刊發聯合通函

2022-02-28

證監會及金管局就中介人的虛擬資產相關活動刊發聯合通函


簡介

2022128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就中介人的虛擬資產相關活動刊發聯合通函(「該通函」),以回應越來越多有關分銷虛擬資產相關產品的查詢該通函主要說明分銷虛擬資產相關產品、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及就虛擬資產提供意見的事宜。這是中介人在進行虛擬資產相關活動時應參照的最新通函。


分銷虛擬資產相關產品

銷售限制

虛擬資產相關產品可包含複雜的產品,須遵從證監會在規管銷售複雜產品方面的規定例如,虛擬資產交易所買賣基金及交易所買賣產品可能涉及較高風險,需要額外限制以保障投資者。該通函一方面重申,被視為複雜產品的虛擬資產相關產品僅可售予專業投資者,另一方面,除非客戶是機構專業投資者及合資格的法團專業投資者,否則中介人應為客戶進行虛擬資產知識評估。如客戶不具備足夠知識,則只可在符合客戶最佳利益的前提下進行虛擬資產相關產品的交易,而且中介人必須為客戶提供有關培訓。然而,中介人可向零售投資者發售在證監會指明的受規管交易所買賣的若干虛擬資產相關衍生產品。

其他有關限制包括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V部,當中規定向香港公眾銷售的投資必須經證監會認可。該通函亦提醒中介人,在網上分銷虛擬資產相關產品時,必須確保嚴格遵從所有銷售限制。


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

中介人應確保:

  • 向客戶作出的建議或招攬在所有情況下都是適合客戶的;
  • 若虛擬資產相關產品是一項衍生產品,則遵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 5.1A 5.3 段的規定;及
  • 對有關產品進行妥善的盡職審查。

該通函提醒中介人,向客戶提供財務通融以投資虛擬資產相關產品時,應採取謹慎態度,以清晰及易於理解的方式向客戶解釋虛擬資產相關產品及其所投資的虛擬資產,並特別就虛擬資產作出警告聲明。


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

大部分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不受監管,即使受監管,也只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證監會在201911月發表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監管框架中,就主要範疇施加若規定,以保障香港的投資者。部分規定如下:

  • 保管客戶資產;
  • 認識你的客戶;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 預防市場操縱;
  • 可供買賣的虛擬資產;
  • 網絡保安;及
  • 風險管理。

然而,上述措施仍不足以保障投資者,投資者有可能蒙受重大損失並追索無門。因此,證監會及金管局亦認為適宜規定中介人只可與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合作,介紹客戶到有關平台直接進行交易或開設綜合帳戶。

此外,證監會及金管局建議只允許就第 1 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註冊的中介人向現有客戶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而且不論當中涉及的虛擬資產是否證券,都應遵從所有適用的監管規定。


就虛擬資產提供意見

證監會及金管局建議,中介人在提供意見時,不論有關虛擬資產的性質,都應遵守所有監管規定。此外,該等服務的對象應只限於獲中介人提供第1類或第4類受規管活動(就證券提供意見)的服務的現有客戶。而且,中介人在就虛擬資產相關產品提供意見時,亦須遵守適用於分銷虛擬資產相關產品的相同規定。


總結

證監會及金管局同意設立六個月的過渡期,然後才全面實施預期規定。至於目前沒有從事虛擬資產相關活動的中介人,則應在推出有關服務前確保自己能夠符合有關規定。任何中介人在從事虛擬資產相關活動前,也必須通知證監會及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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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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