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及金管局就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刊发联合通函
简介
于2022年1月28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就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刊发联合通函(「该通函」),以响应越来越多有关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查询。该通函主要说明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及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的事宜。这是中介人在进行虚拟资产相关活动时应参照的最新通函。
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
销售限制
虚拟资产相关产品可包含复杂的产品,须遵从证监会在规管销售复杂产品方面的规定。例如,虚拟资产交易所买卖基金及交易所买卖产品可能涉及较高风险,需要额外限制以保障投资者。该通函一方面重申,被视为复杂产品的虚拟资产相关产品仅可售予专业投资者,另一方面,除非客户是机构专业投资者及合资格的法团专业投资者,否则中介人应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知识评估。如客户不具备足够知识,则只可在符合客户最佳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交易,而且中介人必须为客户提供有关培训。然而,中介人可向零售投资者发售在证监会指明的受规管交易所买卖的若干虚拟资产相关衍生产品。
其他有关限制包括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V部,当中规定向香港公众销售的投资必须经证监会认可。该通函亦提醒中介人,在网上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时,必须确保严格遵从所有销售限制。
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
中介人应确保:
- 向客户作出的建议或招揽在所有情况下都是适合客户的;
- 若虚拟资产相关产品是一项衍生产品,则遵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 5.1A 及 5.3 段的规定;及
- 对有关产品进行妥善的尽职审查。
该通函提醒中介人,向客户提供财务通融以投资虚拟资产相关产品时,应采取谨慎态度,以清晰及易于理解的方式向客户解释虚拟资产相关产品及其所投资的虚拟资产,并特别就虚拟资产作出警告声明。
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
香港大部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均不受监管,即使受监管,也只是为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证监会在2019年11月发表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框架中,就主要范畴施加若规定,以保障香港的投资者。部分规定如下:
- 保管客户资产;
- 认识你的客户;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 预防市场操纵;
- 可供买卖的虚拟资产;
- 网络保安;及
- 风险管理。
然而,上述措施仍不足以保障投资者,投资者有可能蒙受重大损失并追索无门。因此,证监会及金管局亦认为适宜规定中介人只可与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合作,介绍客户到有关平台直接进行交易或开设综合帐户。
此外,证监会及金管局建议只允许就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注册的中介人向现有客户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而且不论当中涉及的虚拟资产是否证券,都应遵从所有适用的监管规定。
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
证监会及金管局建议,中介人在提供意见时,不论有关虚拟资产的性质,都应遵守所有监管规定。此外,该等服务的对象应只限于获中介人提供第1类或第4类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的服务的现有客户。而且,中介人在就虚拟资产相关产品提供意见时,亦须遵守适用于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相同规定。
总结
证监会及金管局同意设立六个月的过渡期,然后才全面实施预期规定。至于目前没有从事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中介人,则应在推出有关服务前确保自己能够符合有关规定。任何中介人在从事虚拟资产相关活动前,也必须通知证监会及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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