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傳統資產的證券化:創新的集資替代方案
簡介
資產證券化是一種以特定資產匯集產生的可識別和可預測現金流作為抵押的集資方法。過去數十年,曾有各式各樣的資產被證券化。在證券化交易中,較為常見的抵押品類別包括住宅及商業按揭、信用卡及貿易應收帳款,以及企業、消費者及學生貸款。除了這些傳統資產,有沒有其他適合證券化的資產?答案當然是有的。本文將會探討一種潛力尚未充分實現的創新融資渠道:非傳統資產的證券化。
適合證券化的非傳統資產
全盤業務證券化
除了單一資產類別外,證券化交易亦可以全盤業務的現金流作為抵押,例子就如倫敦市機場於 1999 年進行的證券化。全盤業務證券化是一種以經營公司全盤業務所產生全部經營收入帶來的現金流作抵押而實現的證券化。多年來,各行各業均利用全盤業務證券化集資,當中包括美國連鎖快餐店Five Guys(餐飲業)、美國連鎖健身中心Planet Fitness(健身業)、英國上市公司Mitchells & Butlers(酒吧)、英國戲院 Odeon Cinemas(娛樂場所及製作業),以及機場、鐵路、公用事業、道路及高速公路等基建相關行業。
沒有公式可確定某項業務是否適合證券化。但迄今為止,在全盤業務證券化的個案中,過往紀錄顯示有關業務產生穩定及可預測的現金流。其中,以下業務類別看來十分適合證券化:
· 受規管行業的業務,原因是其他試圖加入競爭的企業會遭遇不少困難;
· 需要大量初始資本投資的成熟業務,因為這項特點可阻礙潛在競爭對手進入市場;及
· 某程度上能夠承受經濟衰退的業務。
知識產權
過往大多數公司僅以有形資產進行資產抵押融資,但時至今日,無形資產亦可證券化作集資用途。在知識產權領域內,儘管為研發、創作新發明和作品集資從來並非易事,但企業現可考慮將知識產權證券化。知識產權證券化有不少著名例子,包括耶魯大學持有的愛滋病藥物專利、美國連鎖薄餅店 Domino’s Pizza 的商標及英國搖滾音樂巨星大衛寶兒的作品版權。
保單
有些基金已因應其負債導向的投資策略而著手將保單證券化,從而填補市場上的長存債券空缺。個別人士亦能藉此機會向尋求整合保單的公司出售保單。於1980年代,當愛滋病肆虐且無法治癒時,不少愛滋病患者出售其人壽保單以支付高昂的治療費用,而這些保單其後被證券化及售予投資者,該等證券稱為「死亡債券」。
商品存貨
過往曾被證券化的商品包括原油、精煉金屬(如鉛、鎳、鋅、銅及鋁)、羊毛及鑽石的存貨。在此領域內,絕大多數資產證券化活動都是由大型跨國天然資源公司及商品貿易公司發起的。過程中需要的不只是大量商品存貨,還有足以對沖地緣政治和宏觀經濟風險的多元化投資組合,而且該等公司內部亦需要具備財務知識的專才,能夠在與融資人接洽前理解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架構。
在此領域內,著名例子包括嘉能可國際於2002年進行價值為7.5億美元的精煉金屬證券化交易。2017 年,跨國企業Trafigura亦推出一項價值為4.7億美元的資產證券化計劃,以其儲存於歐洲、中東和亞太12個地區的原油及精煉金屬存貨作為抵押。值得注意的是,Trafigura在這宗交易中以期貨對沖市價波動風險,有助其穩定有關商品的價格波幅。
設備租賃
設備租賃可按設備價值分為三類。其中,小額租賃指消費品設備租賃及租借。至於中額租賃,則涉及辦公室設備、印刷機器及小型機械零件。而大額租賃可涵蓋重工業機器或高成本醫療設備,例如磁力共振設備。為了提升信貸評級,典型的設備租賃證券化會匯集租購協議、經營租賃及融資租賃。自2017年起,荷蘭融資公司De Lage Landen將其設備租賃組合的不同部分證券化,在融資過程中籌集高達50億美元。2018年,它在一宗價值10億美元的交易中將其複印機、打印機、網絡及辦公室設備的租賃組合證券化。2019年,在另一宗價值為12.4億美元的交易中,它則將建築、工業及運輸設備的租賃組合證券化。
以資產證券化作為金融工程工具
透過證券化集資是否明智之舉?普遍公認的答案為:取決於四項因素,分別是能否提升吸引力、降低成本、減少對銀行信貸的依賴及提高發起人的主要會計比率。多年來,上述益處已令資產證券化成為日漸受資產擁有人歡迎的集資方案。就此而言,融資公司已採用更多富創意及創新的方式使資產擁有人能夠並願意利用非傳統資產集資。本文藉著介紹五類適合證券化的非傳統資產帶出一個訊息:只要能夠自然產生或創造穩定及可預測的現金流,任何資產均可證券化。在現今這個時代,投資者尋求的不再只是傳統的投資機會,還有更多度身訂造的產品。待時機成熟,資產證券化或將逐漸成為未來的金融工程工具。資產擁有人應積極尋找途徑進行資產證券化,才可早著先機。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公司及商業部門: E: structuredfin@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0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