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本市場交易的簿記建檔及配售活動以及兼任保薦人事宜的規則修訂
簡介
我們在2021年11月份的文章中,探討過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簿記建檔及配售活動的操守規定的諮詢總結。在諮詢總結中,證監會宣布在《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加入第17.1A及21段關於資本市場中介人角色及應有操守準則的新規定(「新準則條文」)。
為配合《操守準則》的新規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於2022年4月22日發出資料文件(「資料文件」),說明《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或《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證券上市規則》(《GEM規則》)附錄3)關於在資本市場交易的簿記建檔及配售活動以及兼任保薦人事宜作出的修訂(「《上市規則》修訂」)。
《上市規則》修訂的適用情況
《上市規則》修訂適用於以下種類的交易:
1. 配售將在聯交所上市的股本權益,包括:(a) 就新上市(無論是透過主要上市還是第二上市方式)進行的配售;及 (b) 配售某類初次申請上市的股本權益,或根據《上市規則》第7.12A條(《GEM 規則》第10.13 條)或其他相關守則及指引所述一般性或特別授權配售已上市現有類別的新股本權益;及
2. 現有股本權益持有人配售上市股本權益,並同時增補認購發行人的新股本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規則》有關債務證券配售的條文不會有任何特定修訂。但在適用情況下,中介人仍應遵守新準則條文有關進行債務資本市場交易時應有的操守標準。
《上市規則》修訂
下表歸納了《上市規則》的主要修訂,以及證監會相應加入的新準則條文:
| 主要修訂 | 新準則條文 | 《上市規則》/ 《GEM規則》 參照 |
1. 委任資本市場中介人,包括整體協調人 | |||
委任資本市場中介人 | 在香港参與簿記建檔及/或配售活動的資本市場中介人,須根據書面協議獲委任。
| 新準則條文第21.3.2段 | 《上市規則》 第3A.33條/《GEM規則》第6A.40條 |
委任整體協調人 | 發行人在涉及配售的首次公開發售的較早階段均須委任整體協調人。 | 新準則條文第21.4.1(a) 段
| 《上市規則》第3A.35條/《GEM規則》第6A.42條 |
書面委聘協議的內容 | 書面委聘協議必須至少清楚訂明: · 資本市場中介人/整體協調人的角色及職責; · 費用的安排; · 支付費用的時間表;及 · (適用於就新上市作出的配售)新申請人及其董事向銀團中介人/整體協調人提供協助的義務。
| 資本市場中介人:新準則條文第21.3.2段。 對於整體協調人:新準則條文第21.4.1(a) 段。 | 對於資本市場中介人:《上市規則》第3A.34條/《GEM規則》第6A.41條。 對於整體協調人:《上市規則》第3A.35及3A.36條/《GEM規則》第6A.42及6A.43條。 |
2. 涉及簿記建檔活動的配售委任整體協調人事宜 | |||
委任的時間 | 發行人須在不遲於提交(或再重新提交,視屬何情況而定)上市申請後兩個星期內委任整體協調人。
| 新準則條文第21.4.1(b) 及 (c)段 | 《上市規則》第3A.37條/《GEM規則》第6A.44條 |
整體協調人公告 | 發行人須在不遲於提交上市申請後兩個星期內刊發委任整體協調人的公告(「整體協調人公告」)。公告須披露於公告日期所有獲委任的整體協調人的姓名。
| / | 《上市規則》第3A.37、12.01C條及其應用指引22第17A段/《GEM規則》第6A.44、 16.01C段及其應用指引5第16A段 |
如於刊發首份整體協調人公告後再委任多一名整體協調人又或終止委聘原有的整體協調人,新申請人須再刊發另一份整體協調人公告,通知投資大眾有關變動。
| / | 《上市規則》第3A.3、3A.41(2) 條及其應用指引22第17A段/《GEM規則》第6A.44、6A.46(2)段及其應用指引5第16A段 | |
獲准按保密形式呈交申請的新申請人須於在聯交所網站刊發聆訊後資料集的同日刊發首份整體協調人公告。 | / | 《上市規則》應用指引22第18段/《GEM規則》應用指引5第17段 | |
3. 進行主板首次公開發售前須委任至少一名保薦人兼整體協調人 | |||
進行主板首次公開發售前委任保薦人兼整體協調人 | 新申請人須確保其就涉及新上市簿記建檔活動的配售而委任的至少一名整體協調人亦獲委任為獨立於新申請人的保薦人。 | 新準則條文第17.1A段 | 《上市規則》第3A.02條(註釋)、第3A.43及3A.45條(不適用於GEM申請人) |
委任的時間 | 委任乃同時作出,委任的時間是在向聯交所提交(或再重新提交,視屬何情況而定)上市申請前不少於兩個月。 | 新準則條文第21.4.1(b)(i) 段 | 《上市規則》第3A.43條(不適用於GEM申請人) |
4. 發行人及其董事的相關義務 | |||
投資者的評估 | 與每名銀團成員訂立的書面委聘協議必須載有新申請人及其董事的以下責任:向銀團成員提供新申請人的董事、現有股東、其各自的緊密聯繫人及任何就認購或購買股本權益而獲上述任何人士委聘的代名人的名單。 | 新準則條文第21.4.5段 | 《上市規則》第3A.46條/《GEM規則》第6A.48條 |
定價及分配 | 發行人應詳細記錄其作出分配及定價決定背後的理據,尤其當其決定有違整體協調人的意見、建議及/或指引時。如發行人的決定構成違反《上市規則》,整體協調人須告知聯交所。 | 新準則條文第21.4.2(c) 段 | 《上市規則》附錄6第19段/《GEM規則》第10.16B條 |
確認沒有回佣 | 每名新申請人須在有關最終發售價及首次公開發售配發結果的公告中,確認其本身、其控股股東、董事及銀團成員並無向任何獲配售人或公眾(視屬何情況而定)提供回佣。
| 新準則條文第21.3.7(a) 段 | 《上市規則》第12.08條註釋2及《上市規則》附錄5表格D/《GEM規則》第16.13條註釋3及《GEM規則》附錄5表格D |
總結
《上市規則》修訂將適用於2022 年 8 月 5 日或之後提交(或再重新提交)其上市申請的上市發行人和新申請人(視情況而定)。由於《上市規則》修訂快將生效,上市發行人宜盡快就此審視及採取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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