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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專利制度檢討(二):真正邁進一步?

2013-04-30

2011年10月,政府發表了名為「香港專利制度檢討」的諮詢文件(「諮詢文件」),並成立香港專利制度檢討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就香港專利制度未來路向的三個主要方面,研究公眾及專業團體提交的意見:(i) 引入就標準專利進行實質審查的原授專利制度;(ii) 檢討現行短期專利制度;及 (iii) 香港是否需要建立專利代理服務的規管制度。諮詢委員會在今年二月發表了報告及建議。

本文將集中討論關於在香港引入原授專利制度的建議。 

香港的現行標準專利制度 

香港現時的標準專利制度,一般稱為「再註冊」制度:申請人須首先獲得三個指定專利當局 [1]之一授予專利,然後才可向香港專利註冊處提交標準專利申請,註冊已獲指定專利當局授予的專利。因此,香港的專利註冊處並不進行實質審查。 

原授專利制度 

雖然部分人認為現時的標準專利制度具成本效益、容易使用及可靠,但公眾諮詢中亦有意見指出現行制度的固有缺點。如前所述,申請人必須首先獲三個指定專利當局之一授予專利,由於專利審查程序在外國進行,這為專利申請過程帶來不明朗因素及難以控制所需時間,也對本地發明者造成不便。亦有意見認為,再註冊制度可能予人二等專利制度的印象,不利於香港推動創新科技或發展為知識產權貿易樞紐。不過,絕大部分意見認為,無論是否引入原授專利制度,都應保留現時的再註冊制度。

因此,問題的重點是原授專利制度能否解決現時制度的不足。正如諮詢委員會所言,原授專利制度能有效確保專利的質素及保障知識產權,長遠而言亦有助香港發展為創新科技樞紐。原授專利制度亦為只需在香港取得專利保護的本地申請人,提供直接申請途徑。由此看來,原授專利制度大致上可彌補現時制度的固有缺點。 

改革方向 

政府一開始便提議,一是直接以原授專利制度取代現行制度,一是在沿用現行再註冊制度的同時引入原授專利制度。

在參考其他國家(特別是新加坡)引入原授專利制度的經驗後,諮詢委員會指出了多個難題──大多數與時間和資源有關。因此,與其立即建立一個全面的原授專利制度,委員會建議香港應借助內地提供的機會,首先致力發展香港為區內的創新科技樞紐。現行制度應予保留,以便建議中的原授專利制度(及其所需的支援配套)能夠充分發展。諮詢委員會亦建議,至少在初期將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工作外判予其他專利局,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從策略上來說,這是香港與國際趨勢及其他主要司法管轄區接軌所必需邁出的一步。建議中的原授專利制度應該能為香港的發明者帶來很多好處,包括令本地企業/發明者與專利代理人(例如香港的專利從業員)有直接溝通的機會,審查程序更靈活快捷,以及降低在香港獲得專利保護的成本。最終,原授專利制度可望一方面能為香港與內地的專利互認提供更好的基礎,另一方面能鼓勵本地創新科技和吸引更多企業來港進行研發。

如報告所言,稍後政府根據有關建議決定未來路向及實施細節後,諮詢委員會將會進一步向政府提供意見。如有任何進展,我們將會繼續跟進。


[1]       三個指定專利當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英國專利局及歐洲專利局(適用於指定英國的歐洲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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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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