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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詐騙相關的訴因控告銀行債權人時,如何證明不誠實及「視若無睹」?

2019-08-01

簡介

Re Galleria (Hong Kong) Limited [2019] HKCFI 1877一案中,原訟法院探討了在向清盤中的公司的債權人提出就知情接收信託財產、不誠實地提供協助及欺詐營商的申索時所須證明的心理元素。

背景

Galleria Group旗下包括Galleria Inc (USA) 及清盤中的Galleria (HK) Ltd(「該公司」)兩家公司,已經營業務20多年。該公司的營運資金來自多家銀行的貸款,包括但不限於其最大債權人之一,DBS Bank Ltd (Hong Kong Branch)(「香港星展」)。於20042009年期間,該公司的董事揑造了欺詐性的提單,並提交予香港星展及其他貸款人。約於20163月,香港星展向國際商會的國際海事局查核提單的真偽,其後在多份國際海事局報告(「海事局報告」)中獲告知部分提單看來是真的,但部分則屬虛假。在收到海事局報告後,香港星展進行了內部調查,但最終仍決定增加向該公司提供的貸款。201711月,香港星展再傳送兩份提單到國際海事局查核,但沒有顯示不良結果。

20081月後,因應次按危機,香港星展考慮減少提供予該公司的融資,其後亦確實將提供予該公司的貸款,由20063月的3,490萬美元大幅減至20102月約770萬美元,而同時,其他貸款人卻大幅增加提供予該公司的貸款金額。

該公司的清盤人(「清盤人」)因此向香港星展提出訴訟,理由是:(a) 知情收取信託財產,(b) 不誠實地提供協助,及 (c) 欺詐營商(「三項訴訟因由」),主要理由是香港星展必定已知道或故意對該公司的欺詐視若無睹,但卻未有通知其他貸款人,以致其他貸款人蒙受約185,500,000美元的損失。此金額是根據清盤人收到的債權證明計算所得。香港星展表示自己亦是該公司詐騙行為的受害者,而非從犯。

法律原則

三項訴訟因由均需證明犯過者的心理元素。法院指出這是一宗關乎不誠實的案件,必須基於強而有力或「令人信服的證據」才能證明。關於不誠實的適用法律原則如下:

1.          雖然一個人的思想狀態(關乎該人實際知道甚麼)是一個主觀問題,但法院必須客觀地基於該人所知的事情,來評估該人誠實或不誠實。

2.          不小心或疏忽本身並非不誠實的體現。

3.          在評估一名證人的可信性時,對於一些無爭議的當時文件、固有的可能性、動機或欠缺動機、邏輯及常理,法院通常會給予很高比重。

4.          不能將多名不知情的人所知道的事情集合起來,視作該公司全皆知道。

 

關於「視若無睹」的適用法律原則為:

1.          如果某人懷疑某些事實可能存在但對此視若無睹(即故意或有意識地但非疏忽地不作查問,以避免得知他所懷疑的事情屬實),便可認定該人知道該事實。

2.          根據Group Seven Ltd v Notable Services LLP [2019] EWCA Civ 614一案的裁決,該人的懷疑必須有穩妥的理據及針對具體事實。

裁定

不誠實

法院在全面地審視證據(包括往來電郵及盤問時取得的證詞)後,駁回清盤人認為香港星展對詐騙知情或不誠實的主張。法院認為,香港星展並無將海事局報告視為詐騙風險,是因為香港星展獲其貿易服務部告知,發現部分提單虛假或不妥並非不尋常的事情。香港星展獲告知該公司的帳戶營運正常,並於2005年錄得26%銷售增長,而且償還了一些款項。香港星展不希望誤發詐騙警報。雖然香港星展在收到海事局報告後減少了向該公司的貸款,但法院認為那是因為次按危機的緣故,以致重組向該公司提供的銀行融通。

法院亦指出,海事局報告已廣泛地在同事之間傳閱,這一點是清盤人案情的根本弱點,因為實在難以想像任何人在其眾多同事已知悉某項詐騙行為的情況下,仍可對此視若無睹,而且所有同事也同時對此視若無睹。

基於上述理由,法院進一步裁斷由於香港星展收到有問題的提單以作質押,香港星展是該公司詐騙行為的受害人。

詐騙對象

基於香港星展是該公司詐騙行為的受害人這項裁斷,法院認為難以明白:(a) 為何知悉香港星展遇到若干詐騙交易,便等同於知悉該公司業務是意圖詐騙債權人或為了詐騙目的而進行;及 (b) 為何知悉某人被詐騙,便等同於有份參與詐騙。

其中,認為香港星展不誠實地誘使或協助一項違約事情或詐騙自己的這個觀點,更是完全違反常理的。香港星展作為受害人,假如法院裁定它須為知情收取信託財產負責而須支付其被騙的款項兩次,也是不合常理的。

根據Criterion Properties v Stratford UK Properties [2004] 1 WLR 1846Akai Holdings Ltd v Kasikorn Bank [2010] 3 HKC 153兩案的裁決,假如被告人是根據一項有效而具約束力的合約收款,那麼知情收取信託財產的申索必定失敗。香港星展與該公司之間的貸款融資協議仍然有效,以及該公司仍受合約約束須向香港星展還款,因而得出的結論是,不能證明知情收取信託財產的申索。

賠償金額

法院裁定清盤人計算的賠償金額的方法是有缺陷的,因為那是根據其收到但未經判定的債權證明來計算的。

總結

這是香港首宗跟隨Group Seven Ltd v Notable Services LLP一案裁定的案件,法院指出,假如某人對某項事實視若無睹,而要認定該人知情,其中一項先決條件是該人的懷疑必須有穩妥的理據。本案顯示,法院在評估犯過者是否知悉詐騙或不誠實的時候,給予常理十分重要的比重。本案亦提醒了清盤人,在控告對方知情收取信託財產、不誠實地提供協助及詐騙營商的案件中,不應基於尚未判定的債權證明來計算損害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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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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