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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诈骗相关的诉因控告银行债权人时,如何证明不诚实及「视若无睹」?

2019-08-01

简介

Re Galleria (Hong Kong) Limited [2019] HKCFI 1877一案中,原讼法院探讨了在向清盘中的公司的债权人提出就知情接收信托财产、不诚实地提供协助及欺诈营商的申索时所须证明的心理元素。

背景

Galleria Group旗下包括Galleria Inc (USA) 及清盘中的Galleria (HK) Ltd(「该公司」)两家公司,已经营业务20多年。该公司的营运资金来自多家银行的贷款,包括但不限于其最大债权人之一,DBS Bank Ltd (Hong Kong Branch)(「香港星展」)。于20042009年期间,该公司的董事揑造了欺诈性的提单,并提交予香港星展及其他贷款人。约于20163月,香港星展向国际商会的国际海事局查核提单的真伪,其后在多份国际海事局报告(「海事局报告」)中获告知部分提单看来是真的,但部分则属虚假。在收到海事局报告后,香港星展进行了内部调查,但最终仍决定增加向该公司提供的贷款。201711月,香港星展再传送两份提单到国际海事局查核,但没有显示不良结果。

20081月后,因应次按危机,香港星展考虑减少提供予该公司的融资,其后亦确实将提供予该公司的贷款,由20063月的3,490万美元大幅减至20102月约770万美元,而同时,其他贷款人却大幅增加提供予该公司的贷款金额。

该公司的清盘人(「清盘人」)因此向香港星展提出诉讼,理由是:(a) 知情收取信托财产,(b) 不诚实地提供协助,及 (c) 欺诈营商(「三项诉讼因由」),主要理由是香港星展必定已知道或故意对该公司的欺诈视若无睹,但却未有通知其他贷款人,以致其他贷款人蒙受约185,500,000美元的损失。此金额是根据清盘人收到的债权证明计算所得。香港星展表示自己亦是该公司诈骗行为的受害者,而非从犯。

法律原则

三项诉讼因由均需证明犯过者的心理元素。法院指出这是一宗关乎不诚实的案件,必须基于强而有力或「令人信服的证据」才能证明。关于不诚实的适用法律原则如下:

1.          虽然一个人的思想状态(关乎该人实际知道甚么)是一个主观问题,但法院必须客观地基于该人所知的事情,来评估该人诚实或不诚实。

2.          不小心或疏忽本身并非不诚实的体现。

3.          在评估一名证人的可信性时,对于一些无争议的当时文件、固有的可能性、动机或欠缺动机、逻辑及常理,法院通常会给予很高比重。

4.          不能将多名不知情的人所知道的事情集合起来,视作该公司全皆知道。

 

关于「视若无睹」的适用法律原则为:

1.          如果某人怀疑某些事实可能存在但对此视若无睹(即故意或有意识地但非疏忽地不作查问,以避免得知他所怀疑的事情属实),便可认定该人知道该事实。

2.          根据Group Seven Ltd v Notable Services LLP [2019] EWCA Civ 614一案的裁决,该人的怀疑必须有稳妥的理据及针对具体事实。

裁定

不诚实

法院在全面地审视证据(包括往来电邮及盘问时取得的证词)后,驳回清盘人认为香港星展对诈骗知情或不诚实的主张。法院认为,香港星展并无将海事局报告视为诈骗风险,是因为香港星展获其贸易服务部告知,发现部分提单虚假或不妥并非不寻常的事情。香港星展获告知该公司的帐户营运正常,并于2005年录得26%销售增长,而且偿还了一些款项。香港星展不希望误发诈骗警报。虽然香港星展在收到海事局报告后减少了向该公司的贷款,但法院认为那是因为次按危机的缘故,以致重组向该公司提供的银行融通。

法院亦指出,海事局报告已广泛地在同事之间传阅,这一点是清盘人案情的根本弱点,因为实在难以想象任何人在其众多同事已知悉某项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可对此视若无睹,而且所有同事也同时对此视若无睹。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进一步裁断由于香港星展收到有问题的提单以作质押,香港星展是该公司诈骗行为的受害人。

诈骗对象

基于香港星展是该公司诈骗行为的受害人这项裁断,法院认为难以明白:(a) 为何知悉香港星展遇到若干诈骗交易,便等同于知悉该公司业务是意图诈骗债权人或为了诈骗目的而进行;及 (b) 为何知悉某人被诈骗,便等同于有份参与诈骗。

其中,认为香港星展不诚实地诱使或协助一项违约事情或诈骗自己的这个观点,更是完全违反常理的。香港星展作为受害人,假如法院裁定它须为知情收取信托财产负责而须支付其被骗的款项两次,也是不合常理的。

根据Criterion Properties v Stratford UK Properties [2004] 1 WLR 1846Akai Holdings Ltd v Kasikorn Bank [2010] 3 HKC 153两案的裁决,假如被告人是根据一项有效而具约束力的合约收款,那么知情收取信托财产的申索必定失败。香港星展与该公司之间的贷款融资协议仍然有效,以及该公司仍受合约约束须向香港星展还款,因而得出的结论是,不能证明知情收取信托财产的申索。

赔偿金额

法院裁定清盘人计算的赔偿金额的方法是有缺陷的,因为那是根据其收到但未经判定的债权证明来计算的。

总结

这是香港首宗跟随Group Seven Ltd v Notable Services LLP一案裁定的案件,法院指出,假如某人对某项事实视若无睹,而要认定该人知情,其中一项先决条件是该人的怀疑必须有稳妥的理据。本案显示,法院在评估犯过者是否知悉诈骗或不诚实的时候,给予常理十分重要的比重。本案亦提醒了清盘人,在控告对方知情收取信托财产、不诚实地提供协助及诈骗营商的案件中,不应基于尚未判定的债权证明来计算损害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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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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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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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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