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出售被扣押船舶所得款項的先後次序
船舶扣押(maritime arrest)是把船舶、貨物、貨櫃或其他海上財產扣押作為申索的抵押或藉以強制執行海上留置權的法律行動。船舶扣押適用於多種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申索船舶的擁有權或管有權、就船舶造成或受到的損壞索償、或就供給船舶營運或維修的貨品或物料索償等。如果船舶被扣押,在償索事項解決或支付保證金前,船舶將不能航行或進行交易。
法院可能會將被扣押的船舶出售,以強制執行海上留置權。如果索償金額高於出售船舶所得款項,法院則須決定如何分配款項。本文將以最近一宗海事訴訟案件Asset Wonder Ltd v Stellar Shipping Co LLC, The Bareboat Charterer of the Ship ‘Ruby Star’ [2015] HKCU 1147為例,集中討論法院在分配出售所得款項時通常採用的先後次序。
基本的先後次序
一般而言,法院在處理被扣押船舶的出售所得款項時,會依照既定的先後次序,歸納如下:
1. 法庭執達主任執行船舶扣押、保存及出售的費用,對出售所得款項享有第一押記,比任何其他申索優先獲償還;
2. 其次是訴訟期間的船舶扣押、保存及出售的開支;
3. 支付法庭執達主任費用及上述開支後,其次是支付申請扣押方截至船舶扣押為止的訟費,因為申請扣押方所提供的資金為所有申索人士的利益執行出售船舶,故此這項開支比其他債權人的申索優先;
4. 由向船舶提出申索所附帶的海上留置權,比所有其他種類的申索優先;
5. 有抵押的海事申索;及
6. 無抵押的海事申索。
在上述所有申索均獲償還後,如有任何餘款,將歸於船舶被法院出售之時的船主所有。
Asset Wonder案
背景
原告人Asset Wonder Ltd是Abu Dhabi National Leasing LLC(「ADNL」)的全資附屬公司。ADNL與被告人Stellar Shipping Co LLC協議,ADNL會為被告人提供融資以購買Ruby Star號船舶(「該船舶」),條款如下:(1) Ruby Star將註冊為屬原告人絕對擁有;及 (2) 被告人與原告人將就該船舶訂立為期84個月的光船租船合同,在合同結束時而合同獲妥為履行的情況下,被告人將成為該船舶的船主。
其後,被告人未能向原告人支付分期船租。原告人收到兩封日期為2013年4月30日來自Stellar Ocean Transport LLC(「SOT」)的信件,獲告知該船舶一直由SOT管理,但被告人未能向SOT支付該船舶的管理費用及營運費用,因此SOT聲稱有權向該船舶的註冊船主提出海事申索。2013年7月15日,SOT發出傳訊令狀並送達該船舶,而原告人亦於2013年7月18日發出傳訊令狀,對該船舶/被告人提出對物訴訟。
於2013年9月10日,原告人申請將該船舶出售,該項申請在沒有反對下獲法院批准。原告人其後於2013年12月2日就未獲支付的船租取得簡易判決([2014] HKCU 89)(「12月的判決」)。而我們在4月份的〈妥善處理帳目對船舶扣押申請的重要性〉一文討論過SOT的對物申索,上訴法院裁定,法院對該船舶並無對物司法管轄權,因此駁回SOT的申索。
原告人的申請
原告人表示,原告人取得針對該船舶的唯一裁決,並申請頒令12月的裁決對法院持有該船舶出售餘下的款項、利息及船上的燃油享有第一優先權。
法院運用上文所述的原則來決定出售所得款項的分配。法院注意到,應最先償還,即執達主任費用及開支,已從出售所得款項支付,而原告人與被告人亦已議定訴訟期間扣押、保存及出售船舶的費用。
由於被告人對該船舶並沒有申索,而SOT的對物申索亦已被駁回,法院信納,該船舶或其出售所得款項已沒有其他對物申索。在此情況下,法院命令原告人獲支付出售所得款項的全部餘款連同利息,以償還其訴訟期間扣押、出售的費用及部分支付12月的判決中所判定的債權。
總結
雖然法院通常會按既定的先後次序分配出售所得款項,但必須注意,這個次序只是基本的次序而已。決定運用次序是一項衡平法權力,理論上法院可在每宗案件重新行使酌情權,考慮索償人是否有不合情理的作為、嚴重延遲提出或跟進其申索以致對另一索償人造成損害、或索償人未有及時表示享有優先次序等。因此,為確保享有優先權,有意索償的人士應從速對被告人的船舶提出對物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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