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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出售被扣押船舶所得款项的先后次序

2015-08-31

船舶扣押(maritime arrest)是把船舶、货物、货柜或其他海上财产扣押作为申索的抵押或藉以强制执行海上留置权的法律行动。船舶扣押适用于多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索船舶的拥有权或管有权、就船舶造成或受到的损坏索偿、或就供给船舶营运或维修的货品或物料索偿等。如果船舶被扣押,在偿索事项解决或支付保证金前,船舶将不能航行或进行交易。

法院可能会将被扣押的船舶出售,以强制执行海上留置权。如果索偿金额高于出售船舶所得款项,法院则须决定如何分配款项。本文将以最近一宗海事诉讼案件Asset Wonder Ltd v Stellar Shipping Co LLC, The Bareboat Charterer of the Ship ‘Ruby Star’ [2015] HKCU 1147为例,集中讨论法院在分配出售所得款项时通常采用的先后次序。

基本的先后次序
一般而言,法院在处理被扣押船舶的出售所得款项时,会依照既定的先后次序,归纳如下:

1.         法庭执达主任执行船舶扣押、保存及出售的费用,对出售所得款项享有第一押记,比任何其他申索优先获偿还;

2.         其次是诉讼期间的船舶扣押、保存及出售的开支;

3.         支付法庭执达主任费用及上述开支后,其次是支付申请扣押方截至船舶扣押为止的讼费,因为申请扣押方所提供的资金为所有申索人士的利益执行出售船舶,故此这项开支比其他债权人的申索优先;

4.         由向船舶提出申索所附带的海上留置权,比所有其他种类的申索优先;

5.         有抵押的海事申索;及

6.         无抵押的海事申索。

在上述所有申索均获偿还后,如有任何余款,将归于船舶被法院出售之时的船主所有。

Asset Wonder案

背景
原告人Asset Wonder Ltd是Abu Dhabi National Leasing LLC(「ADNL」)的全资附属公司。ADNL与被告人Stellar Shipping Co LLC协议,ADNL会为被告人提供融资以购买Ruby Star号船舶(「该船舶」),条款如下:(1) Ruby Star将注册为属原告人绝对拥有;及 (2) 被告人与原告人将就该船舶订立为期84个月的光船租船合同,在合同结束时而合同获妥为履行的情况下,被告人将成为该船舶的船主。

其后,被告人未能向原告人支付分期船租。原告人收到两封日期为2013年4月30日来自Stellar Ocean Transport LLC(「SOT」)的信件,获告知该船舶一直由SOT管理,但被告人未能向SOT支付该船舶的管理费用及营运费用,因此SOT声称有权向该船舶的注册船主提出海事申索。2013年7月15日,SOT发出传讯令状并送达该船舶,而原告人亦于2013年7月18日发出传讯令状,对该船舶/被告人提出对物诉讼。

于2013年9月10日,原告人申请将该船舶出售,该项申请在没有反对下获法院批准。原告人其后于2013年12月2日就未获支付的船租取得简易判决([2014] HKCU 89)(「12月的判决」)。而我们在4月份的〈妥善处理账目对船舶扣押申请的重要性〉一文讨论过SOT的对物申索,上诉法院裁定,法院对该船舶并无对物司法管辖权,因此驳回SOT的申索。

原告人的申请
原告人表示,原告人取得针对该船舶的唯一裁决,并申请颁令12月的裁决对法院持有该船舶出售余下的款项、利息及船上的燃油享有第一优先权。

法院运用上文所述的原则来决定出售所得款项的分配。法院注意到,应最先偿还,即执达主任费用及开支,已从出售所得款项支付,而原告人与被告人亦已议定诉讼期间扣押、保存及出售船舶的费用。

由于被告人对该船舶并没有申索,而SOT的对物申索亦已被驳回,法院信纳,该船舶或其出售所得款项已没有其他对物申索。在此情况下,法院命令原告人获支付出售所得款项的全部余款连同利息,以偿还其诉讼期间扣押、出售的费用及部分支付12月的判决中所判定的债权。

总结
虽然法院通常会按既定的先后次序分配出售所得款项,但必须注意,这个次序只是基本的次序而已。决定运用次序是一项衡平法权力,理论上法院可在每宗案件重新行使酌情权,考虑索偿人是否有不合情理的作为、严重延迟提出或跟进其申索以致对另一索偿人造成损害、或索偿人未有及时表示享有优先次序等。因此,为确保享有优先权,有意索偿的人士应从速对被告人的船舶提出对物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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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灼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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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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