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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的潛在僱傭問題

2021-05-29

簡介

政府於20211月推出了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該計劃」),為青年人創造就業機會,及協助他們在香港以及到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大灣區是指粵港澳大灣區,包括香港、澳門以及廣東省九個城市(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及肇慶)(「大灣區內地城市」)。政府最近宣布,截至20214月底,已有超過320間企業在該計劃下提供約2,400個職位,當中大約1,300個是創新及科技(「創科」)相關職位,比政府最初推出計劃時所預期的數目高出約20%。該計劃現正全速進行,參與該計劃的僱主和僱員可能遇到甚麼潛在的僱傭問題?

Potential Employment Issues in the GBA Youth Employment Scheme 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的潛在僱傭問題

該計劃

根據該計劃,政府會提供津貼,鼓勵在香港及大灣區內地城市設有業務的企業聘請合資格的本地畢業生。政府會企業聘用的每名畢業生提供每月10,000港元的津貼,為期最長18個月或直至2023年第一季,以較早者為準。

就創科職位而言,參與的企業必須派駐畢業生在香港以及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及接受培訓。至於一般職位,參與的企業須必須派駐畢業生在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

受僱的畢業生必須為香港居民,並持有在2019年至2021年頒發的學士或以上學位。僱主須安排畢業生於2021831日或之前入職,並支付不低於18,000港元的月薪。參與的企業及畢業生須簽署書面僱傭合約,列明所有僱傭條款,並註明有關僱傭合約受香港法律保障。


僱傭問題

解決爭議

一般而言,對於因違反僱傭合約條款而起的金錢申索,勞資審裁處具有排他性的司法管轄權。勞資審裁處提供快捷、形式簡便且費用相宜的渠道,協助僱傭雙方解決金錢糾紛;雙方不能聘用代表律師,而需自行處理案件。然而,與涉及跨境僱傭合約的爭議一樣(即僱傭合約的法律與僱員主要履行職責地點的法律不同),即使僱傭合約受香港法律管限,勞資審裁處也可能無權審理與該僱傭合約有關的糾紛。

香港法例第25章《勞資審裁處條例》第7條規定:

(1)    審裁處具有查訊、聆訊及裁定附表內指明的申索的司法管轄權。」

《勞資審裁處條例》附表訂明:

        1.     就一筆款項提出的申索,而申索的起因是:

(a)    違反僱傭合約的條款,不論該條款是明訂的或隱含的…… 不論該合約是在香港履行的或是根據《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第78章)所適用的合約而履行的……

Matheson PFC Ltd v Jansen [1994] 2 HKC 250一案中,上訴法院裁定,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僅限於兩類指定的僱傭合約:(1) 在香港履行的合約,或 (2) 根據《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第78章)訂立的海外合約。

該計劃下的僱傭合約未必符合Matheson案指明的兩類合約。該計劃下的僱員可能全部或大部份受僱時間均在其中一個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在此情況下,審裁處未必承認其僱傭合約是在香港履行的。《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僅適用於在香港訂立、而僱員據此為不在香港亦沒有在香港從事業務的另一人服務的僱傭合約;但在該計劃下,僱主必須是香港公司。

William Barry Preen v Industries Polytex Ltd [1996] HKEC 1649一案中,原訟法庭裁定,即使合約應局部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履行,但假如僱主及僱員與香港維持密切聯繫,則勞資審裁處仍有審理僱傭合約糾紛的司法管轄權。僱主及僱員是否與香港維持密切聯繫涉及很多考慮因素,例如:

  1. 受僱期間在外地逗留的時間;
  2. 僱主是否香港公司,及僱員是否香港居民;
  3. 簽署僱傭合約的地方;及
  4. 支付薪金的方式。

在該計劃下,所有僱主均為香港公司,而所有僱員亦是香港居民。僱員在香港以外工作時間的長短視乎屬一般職位或創科職位而異。受僱於創科職位的畢業生將在香港工作至少6個月或以上。因此,畢業生如受僱於創科職位、在香港訂立僱傭合約並在香港獲付薪金,很可能被視為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謹慎責任

一般而言,在普通法下,僱主對僱員負有不可轉授的謹慎責任。不論僱員是否在香港司法管轄區以內工作,只要僱員是從事受僱期間的活動,這項責任便同樣適用。


僱員補償

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第30B條規定:

(2)   凡僱員在香港以外於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則如其僱傭合約是在香港與僱主訂立,而該僱主是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本條例亦適用。」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1條,「僱員」的定義如下:

「已與任何工作的僱主訂立僱用合約…… 的人,…… 不論有關工作是屬體力勞動、文書工作或其他的性質的,亦不論該合約是明訂或隱含、口頭或書面的。」

換言之,如果僱員在受僱期間,在任何一個大灣區內地城市發生意外,參與計劃的公司對僱員仍負有謹慎責任,並須就僱員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承擔責任。參與的企業應監察及確保畢業生獲安排的工作環境安全及沒有危險,以避免任何預料以外的法律責任。一般而言,視乎實際情況和工作性質,僱主對在內地工作的僱員負有的責任,比其對在香港工作的僱員所負的責任更大。僱主須採取額外步驟,確保僱員在工作環境、住宿及往返內地的旅程方面獲得足夠保護,具體情況因人而異。


要點

雖然該計劃有助企業為其內地業務物色人才,但參與的企業亦應注意相關的法律責任即使畢業生並非在香港履行職責,他們的僱傭合約仍然受香港法律保護。因此,參與的企業應時刻監察其內地業務運作,以免招致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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