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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的潜在雇佣问题

2021-05-29

简介

政府于20211月推出了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该计划」),为青年人创造就业机会,及协助他们在香港以及到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大湾区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包括香港、澳门以及广东省九个城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及肇庆)(「大湾区内地城市」)。政府最近宣布,截至20214月底,已有超过320间企业在该计划下提供约2,400个职位,当中大约1,300个是创新及科技(「创科」)相关职位,比政府最初推出计划时所预期的数目高出约20%。该计划现正全速进行,参与该计划的雇主和雇员可能遇到甚么潜在的雇佣问题?

Potential Employment Issues in the GBA Youth Employment Scheme 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的潛在僱傭問題

该计划

根据该计划,政府会提供津贴,鼓励在香港及大湾区内地城市设有业务的企业聘请合资格的本地毕业生。政府会就企业聘用的每名毕业生提供每月10,000港元的津贴,为期最长18个月或直至2023年第一季,以较早者为准。

就创科职位而言,参与的企业必须派驻毕业生在香港以及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及接受培训。至于一般职位,参与的企业须必须派驻毕业生在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

受雇的毕业生必须为香港居民,并持有在2019年至2021年颁发的学士或以上学位。雇主须安排毕业生于2021831日或之前入职,并支付不低于18,000港元的月薪。参与的企业及毕业生须签署书面雇佣合约,列明所有雇佣条款,并注明有关雇佣合约受香港法律保障。


雇佣问题

解决争议

一般而言,对于因违反雇佣合约条款而起的金钱申索,劳资审裁处具有排他性的司法管辖权。劳资审裁处提供快捷、形式简便且费用相宜的渠道,协助雇佣双方解决金钱纠纷;双方不能聘用代表律师,而需自行处理案件。然而,与涉及跨境雇佣合约的争议一样(即雇佣合约的法律与雇员主要履行职责地点的法律不同),即使雇佣合约受香港法律管限,劳资审裁处也可能无权审理与该雇佣合约有关的纠纷。

香港法例第25章《劳资审裁处条例》第7条规定:

(1)    审裁处具有查讯、聆讯及裁定附表内指明的申索的司法管辖权。」

《劳资审裁处条例》附表订明:

        1.     就一笔款项提出的申索,而申索的起因是:

(a)    违反雇佣合约的条款,不论该条款是明订的或隐含的…… 不论该合约是在香港履行的或是根据《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第78章)所适用的合约而履行的……

Matheson PFC Ltd v Jansen [1994] 2 HKC 250一案中,上诉法院裁定,劳资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仅限于两类指定的雇佣合约:(1) 在香港履行的合约,或 (2) 根据《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第78章)订立的海外合约。

该计划下的雇佣合约未必符合Matheson案指明的两类合约。该计划下的雇员可能全部或大部份受雇时间均在其中一个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在此情况下,审裁处未必承认其雇佣合约是在香港履行的。《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仅适用于在香港订立、而雇员据此为不在香港亦没有在香港从事业务的另一人服务的雇佣合约;但在该计划下,雇主必须是香港公司。

William Barry Preen v Industries Polytex Ltd [1996] HKEC 1649一案中,原讼法庭裁定,即使合约应局部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履行,但假如雇主及雇员与香港维持密切联系,则劳资审裁处仍有审理雇佣合约纠纷的司法管辖权。雇主及雇员是否与香港维持密切联系涉及很多考虑因素,例如:

  1. 受雇期间在外地逗留的时间;
  2. 雇主是否香港公司,及雇员是否香港居民;
  3. 签署雇佣合约的地方;及
  4. 支付薪金的方式。

在该计划下,所有雇主均为香港公司,而所有雇员亦是香港居民。雇员在香港以外工作时间的长短视乎属一般职位或创科职位而异。受雇于创科职位的毕业生将在香港工作至少6个月或以上。因此,毕业生如受雇于创科职位、在香港订立雇佣合约并在香港获付薪金,很可能被视为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谨慎责任

一般而言,在普通法下,雇主对雇员负有不可转授的谨慎责任。不论雇员是否在香港司法管辖区以内工作,只要雇员是从事受雇期间的活动,这项责任便同样适用。


雇员补偿

香港法例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第30B条规定:

(2)    凡雇员在香港以外于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体受伤,则如其雇佣合约是在香港与雇主订立,而该雇主是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本条例亦适用。」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1条,「雇员」的定义如下:

「已与任何工作的雇主订立雇用合约…… 的人,…… 不论有关工作是属体力劳动、文书工作或其他的性质的,亦不论该合约是明订或隐含、口头或书面的。」

换言之,如果雇员在受雇期间,在任何一个大湾区内地城市发生意外,参与计划的公司对雇员仍负有谨慎责任,并须就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遭遇的意外承担责任。参与的企业应监察及确保毕业生获安排的工作环境安全及没有危险,以避免任何预料以外的法律责任。一般而言,视乎实际情况和工作性质,雇主对在内地工作的雇员负有的责任,比其对在香港工作的雇员所负的责任更大。雇主须采取额外步骤,确保雇员在工作环境、住宿及往返内地的旅程方面获得足够保护,具体情况因人而异。


要点

虽然该计划有助企业为其内地业务物色人才,但参与的企业亦应注意相关的法律责任。即使毕业生并非在香港履行职责,他们的雇佣合约仍然受香港法律保护。因此,参与的企业应时刻监察其内地业务运作,以免招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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