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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外觀設計已成功註冊,是否再無後顧之憂?(二)

2014-11-30

簡介

20136月份的《我的外觀設計已成功註冊,是否再無後顧之憂?》一文中,我們探討過外觀設計註冊被撤銷的問題;本文將討論如果選擇了一個不能反映外觀設計真正用途的「錯誤」名稱,會否影響註冊外觀設計的有效性和保護範圍

申請外觀設計註冊所需資料

外觀設計註冊處提出外觀註冊申請時,須提交以下基本資料:

1. 申請人的名稱及地址。

2. 外觀設計的名稱。

3. 物品的洛迦諾分類(Locarno Classification)。

4. 外觀設計的表述(例如照片或圖片)。

5. 外觀設計的新穎性陳述。

6. 供送達文件的香港地址。

7. 如申請人並非設計人,則必須說明申請人如何取得申請權。

8. 聲稱具有優先權,則須說明提交過往申請的日期及所在國家。

甚麼因素可影響有效性及保護範圍?

在香港,「外觀設計」的定義是藉任何工業程序而應用於某物品的形狀、構形、式樣或裝飾的特色,而該等特色是在經製成的物品上的吸引視線和肉眼可判別的特色(香港法例第522章《註冊外觀設計條例》(「該條例」)第2(1) 條)

根據該條例第5(1) 條,任何新外觀設計可就申請中指明的任何物品或物品套件獲註冊。根據該條例第2(1) 條,「物品」的定義是任何產製的物品,如物品的任何部分是獨立製成和出售的,則包括該部分。

外觀設計註冊可因以下理由被質疑其有效性:(i) 有關申請不符合形式上的規定;或 (ii) 並非新外觀設計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而不屬可予註冊的外觀設計(該條例第26(1) 條)。

是否就某物品而註冊的外觀設計?

Bang & Olufsen A/S v To Hok Chung [2007] 1 HKLRD 85一案中,原告人是一項可放置DVDVCDCD光碟播放器或控制元件的「音響系統」(「音響系統」)的外觀設計擁有人,音響系統的表述見下圖一。原告人把音響系統作為包含音響系統及獨立插座面板的高級影音組合系統「BeoCenter 2」(圖2)的一部分出售。被告人認為音響系統的註冊無效,因為那並非該條例第2(1) 條所指的「物品」,而只是非獨立製成和出售的物品的一部分。

圖一                                                 圖二

上訴法院裁定,只涵蓋控制元件的註冊是有效的,而某項物品是否符合法例定義,必須參考註冊申請中的說明來判斷,而非根據該物品註冊後在市場上如何出售或包裝來判斷。

Samsonite Corp. v Make Rich Ltd [2002] 1 HKC 692卻與上述案件有所不同。此案涉及「直立式旅行箱滾軸系統」的外觀設計註冊,以保護旅行箱中大輪子特點的外觀設計。在此案中,法院裁定該外觀設計註冊為無效,因為沒有證據顯示大輪子是獨立製成和出售的;相反,外觀設計的名稱「直立式旅行箱滾軸系統」顯示大輪子明顯是旅行箱的一部分,並只是一件較大物品(即旅行箱)的附件,而非一件獨立的商業物品。

內地的處理方式

註冊外觀設計的權利有地域性,這表示,在香港註冊的外觀設計不會自動在內地獲得保護要在內地獲得保護,便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另行提出申請。在內地提出申請時,申請人應小心填寫外觀註冊的描述及用途,因為在內地這些資料對外觀設計註冊的有效性及保護範圍影響較大,從以下內地案例可見一斑。

申請再審人弓箭國際與被申請人義烏市蘭之韵玻璃工藝品廠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12) 民申字第41號一案涉及專利號2004301047873的「餐具用貼紙(檸檬)」(「該貼紙」),其註冊外觀設計擁有人控告被申請人使用與該貼紙類似的設計,印刷在被申請人的玻璃杯上(非把該貼紙貼在玻璃杯上),案件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根據有關註冊紀錄,該貼紙的用途是用於餐具,而物品的洛迦諾分類為05-06(大類:紡織品、人造或天然材料片材;小類:人造或天然材料片材類)。下圖為弓箭國際案中該貼紙的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請人並無侵犯弓箭國際的註冊外觀設計/外觀註冊專利,因為在判斷有沒有侵權時,法院應首先確定被指侵權產品是否與外觀設計所註冊的產品相同或類似,如果並非相同或類似,則沒有侵權。換言之,內地的外觀註冊專利並非保護外觀註冊本身,而是保護外觀註冊及其應用的產品的組合,產品是在外觀設計的描述中界定,而外觀設計的用途亦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提交。《中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段規定: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産品的外觀設計。」(底線自加,以示強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註明: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確定產品的用途,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 [即洛迦諾分類]、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弓箭國際的產品與被指侵權的產品屬於兩個不同類別(及不同的洛迦諾分類),並非相同或類似;弓箭國際的產品是貼紙,而被指侵權的產品是玻璃杯。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駁回註冊外觀設計擁有人的上訴,裁定被申請人並無侵權。

總結

申請人顯然應確保在其外觀設計註冊申請中,妥當地表述外觀設計及描述物品由於該條例第27條明文訂明,外觀設計註冊處處長無責任在批准外觀設計註冊前確保該外觀設計可予註冊或已妥為表述,因此申請人應注意確保其外觀設計註冊申請穩妥,以免日後產生任何爭議。

如閣下在外觀設計註冊申請方面需要任何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絡。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知識產權及科技部門:

E: ip@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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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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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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