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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外觀設計已成功註冊,是否再無後顧之憂?

2013-06-01

背景
外觀設計是一種知識產權,根據香港法例第522章《註冊外觀設計條例》(「該條例」)在香港獲承認和受法律保護。註冊外觀設計可以保護不同產品的外觀,包括紡織品、電子器材、飾物、手錶、手提電話等。商人把外觀設計註冊後,便享有獨家權利去製造、進口、出售或出租已採用其外觀設計的物品。

甚麼是可註冊的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是指藉任何工業程序而應用於某物品的形狀、構形、式樣或裝飾的特色,而該等特色是在經製成的物品上的吸引視線和肉眼可判別的特色,但並不包括純粹受該物品所須發揮的功能支配的形狀特色。

外觀設計必須「吸引視線」才可註冊,這表示該外觀設計的美學元素必須對顧客有影響力,以吸引顧客購買該物品,而且必須是「新外觀設計」才可註冊。任何先前已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註冊或發表的外觀設計,會令後來外表相同的外觀設計並非「新外觀設計」,從而不可註冊。 

申請程序 

在香港申請註冊外觀設計的程序簡單快捷,申請人只須填妥申請表格,連同清楚顯示外觀設計的表述的圖樣或照片以及一份新穎性聲明一併提交。

在香港申請註冊外觀設計,只須通過形式審查,無須實質審查。換言之,外觀設計註冊處不會翻查先前已註冊或已發表的外觀設計,以檢查所申請的外觀設計是否具新穎性。

這個制度的好處是可以縮短申請所需時間,但缺點是已註冊的外觀設計亦可能因與先前的外觀設計相同,缺乏新穎性而被撤銷。 

撤銷外觀設計的註冊 

根據該條例第45條,法院可應任何人的申請,以某項外觀設計在註冊時並非新外觀設計或因其他原因而不屬可註冊外觀設計為理由,命令撤銷該項外觀設計的註冊。

Burberry Asia Limited v Polo Santa Roberta Limited HCMP 2696/2009一案中,Santa Roberta擁有3項紡織品圖案的外觀註冊設計,而Burberry指該等圖案與其著名的「Burberry格子」外觀設計專利幾乎完全相同。法院在考慮該3項外觀設計註冊是否符合新穎性要求時指出,問題的關鍵是雙方的外觀設計是否實質相同,而相同與否應單憑肉眼判斷。此外,根據法律原則,法庭在判斷雙方的外觀設計是否實質相同時,通常不會考慮顏色的差異。法院最後裁定,案中的3項外觀設計在註冊時並非新外觀設計,故命令撤銷。

另一宗外觀設計註冊被撤銷的案件Elster Metering Ltd v Billions Ltd HCMP 1951/2006 ,涉及一款水錶及若干內部零件的外觀設計。法院認為,量槽零件形狀的外觀設計純粹受功能支配,不會吸引視線,因此不會影響消費者會否購買該水錶。 

總結
雖然在香港註冊外觀設計很容易,但註冊了的外觀設計仍有可能被撤銷。因此,在提交註冊外觀設計的申請前,最好先檢索先前已註冊的外觀設計的紀錄。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知識產權及科技部門:

E: ip@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 8 號交易廣場第三期 19 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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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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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合夥人
楊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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