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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黑錢:專業人士處理客戶款項時的潛在刑事責任

2014-09-01

簡家驄律師行的胡永傑律師被控一項洗黑錢罪名,涉案金額達6,895萬港元,經審訊後於2014年8月25日被裁定罪名成立[1],本文將討論他觸犯的洗黑錢罪行。

洗黑錢的相關法例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 條
胡永傑被控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455章)(「該條例」)第25(1) 及 (3) 條。第25(1) 條訂明,「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

犯罪行為
該條例第25(1) 條所述罪行的關鍵犯罪行為是「處理」。根據該條例第2(1) 條,「處理」包括多種行為,例如收受或取得該財產、隱藏或掩飾該財產以及處置或轉換該財產。控方無需證明帶來得益的罪行[2]、指明帶來得益的罪行[3] 或證明有關財產是罪行的得益[4]

犯罪意圖
在犯罪意圖方面,控方則須證明「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這項元素。如果 (i) 客觀而言,有「合理理由」令人「相信」被告人處理的財產代表嚴重罪行的得益,及 (ii) 主觀而言,被告人知悉該合理理由[5],被告人將被定罪。

案情
天然乳品(新西蘭)控股有限公司(「天然乳品」)是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於2008年左右,它透過前執行董事兼聯席主席陳克恩與王玫洽商一宗交易,以收購王玫在新西蘭間接擁有的公司UBNZ Assets Holdings Ltd.(「UBAH」)。在該交易中,天然乳品將以1億新西蘭元購買UBAH的20% 股份,並享有以4億新西蘭元購買其餘80% 股份的期權。天然乳品亦會向UBAH提供財政援助。

後來得知,出售UBAH的得益及/或向UBAH提供的財政援助,部分(約港幣7,370萬元)被支付到陳克恩擔任大股東兼董事的高美證券(美國)有限公司(「高美」)。陳克恩及王玫其後被控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及一項洗黑錢罪。陳克恩被指收受王玫7,370萬港元,作為促使天然乳品收購UBAH的報酬。

控方對胡永傑指控
控方證據顯示,在高美收到7,370萬港元後,陳克恩安排高美將6,895萬港元過戶至胡永傑所屬的簡家驄律師行的客戶戶口(「客戶戶口」)。胡永傑依照陳克恩的指示,再把款項過戶至陳克恩的妻子葉芳(本案第二被告人)的戶口。當時胡永傑是王玫及陳克恩的代表律師。

據此,控方認為胡永傑在處理6,895萬港元的款項時,是知道該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款項屬此性質的。控方基於以下重點證據證明胡永傑如此知道或相信:

1.        胡永傑曾告訴秘書,陳克恩會把一筆款項存入客戶戶口,並吩咐秘書把款項過戶予葉芳;

2.        胡永傑簽署的付款憑單,把款項歸類為「退還予客戶的費用及墊支費用」;

3.        即使在首次公開招股、公司收購或由胡永傑處理的任何工作,都甚少涉及6,895萬港元這樣大筆的費用或墊支費用;及

4.        香港律師會發出的實務指引P的A部規定,律師須:(i) 索取關於交易性質及目的的資料;及 (iii) 索取資金來源的資料。

胡永傑的抗辯理由
胡永傑否認知道或相信有任何洗黑錢交易。胡永傑獲告知陳克恩的6,895萬港元款項「正在存入」客戶戶口,因此聯絡陳克恩。陳克恩在電話表示,他背後的投資者已同意買下葉芳收取得益的權利。胡永傑告訴陳克恩,因為有利益衝突的緣故,他不能代表該投資者行事。胡永傑請陳克恩取回款項,但陳克恩請胡永傑把款項過戶予葉芳。陳克恩表示投資者希望有律師見證款項已過戶予葉芳,因此,胡永傑同意協助陳克恩。

裁決及刑罰
法院裁定,控方已證明胡永傑洗黑錢控罪的所有元素。就此而言,法院就胡永傑作出以下事實裁斷:

1.        胡永傑知道,即使在其專業執業中,該筆款項也是不尋常地高的金額,他亦理應立即察覺,在沒有預先知會的情況下支付6,895萬港元作為初步付款,相對於交易價而言亦屬不尋常地高。而在雙方確定協議條款之前支付這麼大筆初步付款,亦不尋常;

2.        胡永傑知道陳克恩的指示並不尋常,因為款項是從丈夫的公司的銀行戶口,經客戶戶口翌日過戶至妻子的戶口。胡永傑知道款項實際上來自陳克恩的投資者,但卻沒有查問投資者的身分。陳克恩指投資者希望有律師見證款項過戶予葉芳,但胡永傑沒有向陳克恩解釋,銀行紀錄本身就是付款的確鑿證據,無需牽涉律師;及

3.        胡永傑知道實務指示P要求律師在處理客戶或潛在客戶款項的情況下,應查問交易性質、目的及資金來源的資料,但他在處理款項之前或之後的任何時間,均從未嘗試這樣做。他是蓄意選擇不查問,而非判斷錯誤、疏忽或大意。

法院裁定,胡永傑知道上述事實,客觀而言應認為上述事實足以令人相信該款項構成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因此裁定胡永傑洗黑錢罪名成立,監禁6年。

總結
專業人士經常需要處理客戶的款項,往往只是依照客戶的指示把款項由一方過戶予另一方,而沒有過問資金的性質、來源及過戶目的。但從本案可見,假如專業人士在處理客戶的可疑款項時不聞不問,有可能觸犯洗黑錢的罪行。


[1]     HKSAR v WU Wing-kit & YE Fang DCCC 1022/2012 [2]    HKSAR v Li Ching [1997] 4 HKC 108 [3]    Lam Hei Kit v HKSAR (unrep., FAMC No. 27 of 2004) [4]     Oei Hengky Wiryo v HKSAR (No.2) [2007] 1 HKLRD 568 [5]     HKSAR v Shing Siu Ming [1999] 2 HKC 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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