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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黑钱:专业人士处理客户款项时的潜在刑事责任

2014-09-01

简家骢律师行的胡永杰律师被控一项洗黑钱罪名,涉案金额达6,895万港元,经审讯后于2014年8月25日被裁定罪名成立[1],本文将讨论他触犯的洗黑钱罪行。 

洗黑钱的相关法例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 条
胡永杰被控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455章)(「该条例」)第25(1) 及 (3) 条。第25(1) 条订明,「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 

犯罪行为

该条例第25(1) 条所述罪行的关键犯罪行为是「处理」。根据该条例第2(1) 条,「处理」包括多种行为,例如收受或取得该财产、隐藏或掩饰该财产以及处置或转换该财产。控方无需证明带来得益的罪行[2]、指明带来得益的罪行[3] 或证明有关财产是罪行的得益[4]。 

犯罪意图

在犯罪意图方面,控方则须证明「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这项元素。如果 (i) 客观而言,有「合理理由」令人「相信」被告人处理的财产代表严重罪行的得益,及 (ii) 主观而言,被告人知悉该合理理由[5],被告人将被定罪。 

案情
天然乳品(新西兰)控股有限公司(「天然乳品」)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于2008年左右,它透过前执行董事兼联席主席陈克恩与王玫洽商一宗交易,以收购王玫在新西兰间接拥有的公司UBNZ Assets Holdings Ltd.(「UBAH」)。在该交易中,天然乳品将以1亿新西兰元购买UBAH的20% 股份,并享有以4亿新西兰元购买其余80% 股份的期权。天然乳品亦会向UBAH提供财政援助。

后来得知,出售UBAH的得益及/或向UBAH提供的财政援助,部分(约港币7,370万元)被支付到陈克恩担任大股东兼董事的高美证券(美国)有限公司(「高美」)。陈克恩及王玫其后被控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及一项洗黑钱罪。陈克恩被指收受王玫7,370万港元,作为促使天然乳品收购UBAH的报酬。 

控方对胡永杰指控

控方证据显示,在高美收到7,370万港元后,陈克恩安排高美将6,895万港元过户至胡永杰所属的简家骢律师行的客户户口(「客户户口」)。胡永杰依照陈克恩的指示,再把款项过户至陈克恩的妻子叶芳(本案第二被告人)的户口。当时胡永杰是王玫及陈克恩的代表律师。

据此,控方认为胡永杰在处理6,895万港元的款项时,是知道该款项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款项属此性质的。控方基于以下重点证据证明胡永杰如此知道或相信:

1.         胡永杰曾告诉秘书,陈克恩会把一笔款项存入客户户口,并吩咐秘书把款项过户予叶芳;

2.         胡永杰签署的付款凭单,把款项归类为「退还予客户的费用及垫支费用」;

3.        即使在首次公开招股、公司收购或由胡永杰处理的任何工作,都甚少涉及6,895万港元这样大笔的费用或垫支费用;及

4.        香港律师会发出的实务指引P的A部规定,律师须:(i) 索取关于交易性质及目的的资料;及 (iii) 索取资金来源的资料。 

胡永杰的抗辩理由

胡永杰否认知道或相信有任何洗黑钱交易。胡永杰获告知陈克恩的6,895万港元款项「正在存入」客户户口,因此联络陈克恩。陈克恩在电话表示,他背后的投资者已同意买下叶芳收取得益的权利。胡永杰告诉陈克恩,因为有利益冲突的缘故,他不能代表该投资者行事。胡永杰请陈克恩取回款项,但陈克恩请胡永杰把款项过户予叶芳。陈克恩表示投资者希望有律师见证款项已过户予叶芳,因此,胡永杰同意协助陈克恩。 

裁决及刑罚 

法院裁定,控方已证明胡永杰洗黑钱控罪的所有元素。就此而言,法院就胡永杰作出以下事实裁断:

1.        胡永杰知道,即使在其专业执业中,该笔款项也是不寻常地高的金额,他亦理应立即察觉,在没有预先知会的情况下支付6,895万港元作为初步付款,相对于交易价而言亦属不寻常地高。而在双方确定协议条款之前支付这么大笔初步付款,亦不寻常;

2.        胡永杰知道陈克恩的指示并不寻常,因为款项是从丈夫的公司的银行户口,经客户户口翌日过户至妻子的户口。胡永杰知道款项实际上来自陈克恩的投资者,但却没有查问投资者的身分。陈克恩指投资者希望有律师见证款项过户予叶芳,但胡永杰没有向陈克恩解释,银行纪录本身就是付款的确凿证据,无需牵涉律师;及

3.        胡永杰知道实务指示P要求律师在处理客户或潜在客户款项的情况下,应查问交易性质、目的及资金来源的资料,但他在处理款项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均从未尝试这样做。他是蓄意选择不查问,而非判断错误、疏忽或大意。

法院裁定,胡永杰知道上述事实,客观而言应认为上述事实足以令人相信该款项构成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因此裁定胡永杰洗黑钱罪名成立,监禁6年。 

总结
专业人士经常需要处理客户的款项,往往只是依照客户的指示把款项由一方过户予另一方,而没有过问资金的性质、来源及过户目的。但从本案可见,假如专业人士在处理客户的可疑款项时不闻不问,有可能触犯洗黑钱的罪行。


[1]     HKSAR v WU Wing-kit & YE Fang DCCC 1022/2012 [2]    HKSAR v Li Ching [1997] 4 HKC 108 [3]    Lam Hei Kit v HKSAR (unrep., FAMC No. 27 of 2004) [4]     Oei Hengky Wiryo v HKSAR (No.2) [2007] 1 HKLRD 568 [5]     HKSAR v Shing Siu Ming [1999] 2 HKC 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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