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疏忽——醫生應向病人披露多少治療風險資料?
簡介
醫生通常在兩種情況下須負上疏忽法律責任:第一是在施行醫療程序時疏忽;第二是在徵求病人同意進行醫療程序時,未有向病人披露醫療程序的風險。
就上述第一種情況,我們在早前在〈醫療疏忽——認識醫護人員對病人的責任〉一文中已探討了如何採用Bolam測試確定須具備的謹慎責任的標準。至於第二種情況,由於英國最高法院在Montgomery v Lanarkshire Health Board [2015] UKSC 11一案中的裁決,Bolam v Frier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 [1957] 1 WLR 582案中確立的傳統測試(「Bolam測試」)在英國不再適用。在本文中,我們將探討在Montgomery一案後醫生對病人的披露責任新標準。
舊測試(Bolam測試)
根據Bolam測試,醫生如已按照醫護人員負責組織接納為適當的做法行事,則不會被視為疏忽。此外,Sidaway v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Bethlem Royal Hospital and the Maudsley Hospital [1985] AC 871一案裁定,Bolam測試適用於裁斷醫生在為徵得病人同意而披露資料時是否有疏忽。
英國新測試方法——Montgomery (2015)
案情摘要
在Montgomery案中,Montgomery太太(「原告人」)是一名身材嬌小的糖尿病患者。患有糖尿病的孕婦有較大機會誕下體型較大的嬰兒,而且發生肩難產的風險增加9-10%。肩難產是指在自然分娩時,嬰兒的肩膀太寬,無法通過產道。但是,醫生並沒有向原告人解釋肩難產的風險。她在分娩過程中不幸發生了肩難產,嬰兒因缺氧導致腦部嚴重受損。
原告人向當地的醫療委員會提出申索,指醫生應向她解釋自然分娩時發生肩難產的風險,並提出剖腹分娩這種替代方法。
英國最高法院的裁決
下級法院採用Bolam測試,駁回了原告人的申索。原告人向英國最高法院上訴,最高法院最終裁斷醫生應向原告人解釋肩難產的風險,並提出剖腹分娩這種替代方法。
最高法院採用了一種較為「以病人為本」的測試,摒棄了「醫生最清楚」這種觀念(即讓醫護業界決定應向病人披露甚麼及披露多少),而是確認醫生有責任向病人披露任何建議治療方法所涉及的所有重大風險,以及所有替代治療。在確定何謂「重大風險」時,適當的做法是不但從醫生角度考慮,而且應考慮一名合理的人在病人的處境時是否相當可能會重視該風險。因此,沿用已久的Bolam測試在英國不再適用於涉及風險披露疏忽的案件,但繼續適用於在診斷、治療及其他醫療護理方面疏忽的案件。
香港的情況
香港跟隨Sidaway案的裁決,採用Bolam測試作為適用的測試。因此,在確定醫護人員披露風險是否有疏忽時,只會考慮醫護業界的看法。
近年,病人組織要求醫護人員更全面地披露資料,提倡醫生與病人妥善溝通。為了更有效地反映社會價值觀的轉變,香港醫務委員會修訂了《專業守則》,特別是第2.10.2條,加入了醫生應視乎每位病人的個別情況提供醫療服務及與病人溝通的要求。
假如香港跟隨英國最高法院在Montgomery案中的裁決,Bolam測試將不再適用於裁斷醫護人員在披露風險時是否有疏忽,而必須從個別病人的角度考慮。
總結
自Montgomery案之後,在英國涉及醫護人員披露資料及提供意見的案件中,新的測試已取代了Bolam測試。新測試要求不單從醫生的角度考慮,還應從病人的角度考慮病人的實際情況。雖然迄今為止香港未有案件採用Montgomery案所確立的新測試作出裁決,但可以預見,當出現在徵求病人同意時疏忽提供資料的醫療疏忽案件,這個「以病人為本」的測試將會在法庭上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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