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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守則》下的強制全面要約責任

2017-01-31

簡介

2016年11月22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收購執行人員(「收購執行人員」)作出決定,公開譴責鄭敦木先生(「鄭先生」)違反《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規則26.1下的強制全面要約責任,及對其施加為期24個月的冷淡對待令。

背景

鄭先生是長港敦信實業有限公司(「 長港敦信」)的創辦人,長港敦信自 2014 年 6月 26 日起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在關鍵時間,他亦是長港敦信的控股股東、主席兼執行董事。

截至2015年2月3日,鄭先生擁有長港敦信56.25%權益。有關股份由鄭先生透過其三家全資擁有的公司,即正順有限公司(「正順」)、威望有限公司(「威望」)及明程有限公司(「明程」),分別持有48.75%、3.75% 及3.75%。就《收購守則》而言,鄭先生、正順、威望及明程(「一致行動集團」)為一致行動人士 。


相關交易

2015年2月3日,鄭先生就正順將獲批的一筆貸款代表正順與一名第三方(「貸方」)訂立 股票抵押融資協議。正順之後將其擁有的長港敦信權益的10.07% 抵押作為該筆貸款的抵押品。2015 年 2月 23 日,貸方出售抵押證券,令一致行動集團擁有的長港敦信權益由56.25% 減少至 46.18%。


鄭先生在得悉貸方出售抵押證券後不久,便於2015年2月26日及27日分別在場內及場外以個人名義購入1.01% 及2.97% 的長港敦信股份(「購買事項」)。鑑於購買事項,一致行動集團擁有的長港敦信權益由46.18% 增加至50.16%,因而跨越了《收購守則》規則26.1所指的2% 自由增購率,觸發強制全面要約。


收購執行人員在得悉購買事項後,要求鄭先生立即遵守《收購守則》,向長港敦信的股東作出全面要約。然而,在長港敦信於2015年3月20日刊發的公告內,鄭先生確認(除其他事項外)他並無足夠財政資源就長港敦信作出全面要約。


「自由增購率條文」

《收購守則》規則26.1

《收購守則》規則26.1(d) 規定,除非獲執行人員授予寬免,否則當兩個或以上一致行動而合共持有一間公司不少於30%、但不多於50% 投票權的人之中,任何一個或以上的人取得額外投票權,結果令他們在該公司合共持有的投票權百分比,以截至及包括取得上述投票權當日之前的12個月期間該等人合共所持的投票權的最低百分比計算,增加超過2% 時,該人須按規則26所列基礎,向該公司每類權益股本(不論該類權益股本是否附有投票權)的持有人作出要約。

貸方出售抵押證券後,一致行動集團合共持有的長港敦信股份減至介乎30% 至50% 之間。一致行動集團在購買事項前12個月期間持有長港敦信股份的最低百分比是46.18%。於購買事項後,2016年2月27日觸發強制全面要約責任。

鄭先生的論點

鄭先生承認違反了《收購守則》規則26.1(d),以及令長港敦信股東失去了就其股份接獲全面要約的權利。然而,鄭先生表示,他是在沒有獲得適當法律意見的情況下被誤導而簽署了融資協議,以及貸方不當地出售抵押證券。鄭先生亦通知收購執行人員,他在進行購買事項時並無留意到《收購守則》下的全面要約責任。

收購執行人員的裁決

收購執行人員明確指出,上市公司董事必須盡一切能力遵守《收購守則》,並於有需要時尋求專業意見,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在採取行動前諮詢收購執行人員的意見。鄭先生未能符合他理應達到的標準,以及沒有在進行購買事項前尋求意見或諮詢收購執行人員的意見。

根據《收購守則》〈引言〉部分第12.2(c) 及12.3項,收購執行人員對鄭先生施加冷淡對待令,禁止他於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的24個月期間直接或間接參與香港證券市場的交易。

影響

若然鄭先生及早注意到《收購守則》的相關條文,他大可按照《收購守則》嘗試申請清洗交易的寬免(Whitewash Waiver),那麼他有可能獲寬免遵守《收購守則》規則 26.1下的強制全面要約責任。

證監會致力保障香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業界及各方人士如有意利用香港證券市場,必須按照《收購守則》規定進行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事項,否則將會受到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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