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守则》下的强制全面要约责任
简介
2016年11月22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收购执行人员(「收购执行人员」)作出决定,公开谴责郑敦木先生(「郑先生」)违反《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收购守则》)规则26.1下的强制全面要约责任,及对其施加为期24个月的冷淡对待令。
背景
郑先生是长港敦信实业有限公司(「 长港敦信」)的创办人,长港敦信自 2014 年 6月 26 日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在关键时间,他亦是长港敦信的控股股东、主席兼执行董事。
截至2015年2月3日,郑先生拥有长港敦信56.25%权益。有关股份由郑先生透过其三家全资拥有的公司,即正顺有限公司(「正顺」)、威望有限公司(「威望」)及明程有限公司(「明程」),分别持有48.75%、3.75% 及3.75%。就《收购守则》而言,郑先生、正顺、威望及明程(「一致行动集团」)为一致行动人士 。
相关交易
2015年2月3日,郑先生就正顺将获批的一笔贷款代表正顺与一名第三方(「贷方」)订立 股票抵押融资协议。正顺之后将其拥有的长港敦信权益的10.07% 抵押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品。2015 年 2月 23 日,贷方出售抵押证券,令一致行动集团拥有的长港敦信权益由56.25% 减少至 46.18%。
郑先生在得悉贷方出售抵押证券后不久,便于2015年2月26日及27日分别在场内及场外以个人名义购入1.01% 及2.97% 的长港敦信股份(「购买事项」)。鉴于购买事项,一致行动集团拥有的长港敦信权益由46.18% 增加至50.16%,因而跨越了《收购守则》规则26.1所指的2% 自由增购率,触发强制全面要约。
收购执行人员在得悉购买事项后,要求郑先生立即遵守《收购守则》,向长港敦信的股东作出全面要约。然而,在长港敦信于2015年3月20日刊发的公告内,郑先生确认(除其他事项外)他并无足够财政资源就长港敦信作出全面要约。
「自由增购率条文」
《收购守则》规则26.1
《收购守则》规则26.1(d) 规定,除非获执行人员授予宽免,否则当兩个或以上一致行动而合共持有一间公司不少于30%、但不多于50% 投票权的人之中,任何一个或以上的人取得额外投票权,结果令他们在该公司合共持有的投票权百分比,以截至及包括取得上述投票权当日之前的12个月期间该等人合共所持的投票权的最低百分比计算,增加超过2% 时,该人须按规则26所列基础,向该公司每類权益股本(不論该類权益股本是否附有投票权)的持有人作出要约。
贷方出售抵押证券后,一致行动集团合共持有的长港敦信股份减至介乎30% 至50% 之间。一致行动集团在购买事项前12个月期间持有长港敦信股份的最低百分比是46.18%。于购买事项后,2016年2月27日触发强制全面要约责任。
郑先生的论点
郑先生承认违反了《收购守则》规则26.1(d),以及令长港敦信股东失去了就其股份接获全面要约的权利。然而,郑先生表示,他是在没有获得适当法律意见的情况下被误导而签署了融资协议,以及贷方不当地出售抵押证券。郑先生亦通知收购执行人员,他在进行购买事项时并无留意到《收购守则》下的全面要约责任。
收购执行人员的裁决
收购执行人员明确指出,上市公司董事必须尽一切能力遵守《收购守则》,并于有需要时寻求专业意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在采取行动前咨询收购执行人员的意见。郑先生未能符合他理应达到的标准,以及没有在进行购买事项前寻求意见或咨询收购执行人员的意见。
根据《收购守则》〈引言〉部分第12.2(c) 及12.3项,收购执行人员对郑先生施加冷淡对待令,禁止他于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的24个月期间直接或间接参与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易。
影响
若然郑先生及早注意到《收购守则》的相关条文,他大可按照《收购守则》尝试申请清洗交易的宽免(Whitewash Waiver),那么他有可能获宽免遵守《收购守则》规则 26.1下的强制全面要约责任。
证监会致力保障香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业界及各方人士如有意利用香港证券市场,必须按照《收购守则》规定进行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事项,否则将会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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