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中國企業上市──紅籌還是H股?

2015-07-31

簡介

為中國企業規劃、執行及管理首次公開招股(IPO)是個別具挑戰性的任務。過去,中國相關部門的嚴格監管規定,令中國企業不論以紅籌或H股形式來港上市都非常困難。不過,隨著這些規定近年放寬,中國企業來港上市已較為容易,而紅籌和H股之間的差別也逐漸減少。


甚麼是紅籌和H股?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港交所」)上市的中國企業通常包括「H股公司」和「紅籌公司」。H股公司是在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並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批准在香港上市;而紅籌公司則指在中國境外(通常是香港、開曼群島或百慕達)註冊成立的公司,但大部分業務位於中國,並且通常由中國實體控制。中國企業相比其他企業在香港上市的程式相對繁複,因為上市程式和公司重組到可能需要獲中國相關機構審批。 


「十號文」── 如何克服紅籌股的上市難題 


過去,中國監管紅籌公司重組和上市的過程向來比H股公司簡單。然而,自從《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通稱「《並購規定》」或「十號文」)於20068月實施以來,紅籌公司的上市過程中已變得越來越複雜。 

200688日,中國商務部(「商務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外管局」)頒佈了十號文。十號文於200698日生效,其後在2009622日再經商務部修訂。十號文規定紅籌上市須在不同階段取得商務部批准,包括:


1.        就中國境內企業權益於境外上市而言,中國境內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及


2.        特殊目的公司收購中國境內企業的業務或資產。


此外,十號文恢復紅籌上市計畫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規定(過往有關中國證監會須出具無異議函的規定曾於2003年被取消。)再者,在十號文的框架下,境外成功上市的公司必須於預訂時限內將所有款項調回中國。即使企業取得上市批准,如未能在獲批准後12個月完成境外上市,有關企業將恢復到原來的股權架構。

市場最初預期,十號文的嚴格規定和限制將抑制于十號文實施之前(即200698日)紅籌結構並未完善的中國企業在境外上市。然而,過去幾年,我們已經見證到不同中國企業採納的多項巧妙重組計畫,令十號文在其香港上市過程中不適用:例如,所謂的「慢步走」或「期權」安排以及可變利益的實體結構。這些方法並非免於監管風險,但預期有關紅籌上市的交易結構會繼續發展和完善。


紅籌上市的外匯登記 

2005年以來,外管局已就特殊目的公司的返程投資發出一系列通知,指示若干類別的返程投資必須向外管局登記。於2005111日起生效的《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稱「75號文」)(現已被廢除及取締,詳見下文)是近十年來主要監管中國投資者返程投資的外匯管理規例。75號文要求中國境內居民在成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收購中國股權和資產(這是紅籌公司重組的關鍵步驟)時,須向有關部門登記。由於75號文的某些條款相當模糊,不同地方的外管局曾有不同的解釋,令境外上市的紅籌重組帶來重重障礙和風險。

20147月,外管局發出《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37號文」),以廢除並取締75號文。37號文簡化並明確了外匯登記的要求及中國居民尋求海外投資和融資程式,從而為紅籌重組的時間表和可行性帶來更多的確定性。

37號文對於紅籌上市外匯登記的主要變化撮要如下:


須註冊人士

75號文並無列明持有外國身份證者是否需要進行外匯登記手續。37號文將「境內居民個人」定義為持有中國境內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和武裝員警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以及雖沒有中國境內合法身份證件,但因經濟利益關係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


根據外管局發表的37號文操作指引,同時持有境內合法身份證及境外(含港澳臺)合法身份證件的,視同境外個人管理,因此他們並不需要進行37號文規定的登記手續。


操作指引亦指明境外永久居留證明不能用作建立外國人身份,以作外管局註冊用途。換言之,即使中國公民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如綠卡持有人),如沒有正式外國身份證件,則可能需要為境外投資或融資進行外匯登記手續。

註冊時間

75號文要求申請必須于境內居民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或獲得特殊目的公司的控制權前遞交。37號文現規定,境內居民可以先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完成外匯登記前,除了為特殊目的公司支付註冊費,不得作出任何出資。

註冊第一層公司

根據75號文,境內居民須註冊其擁有或控制的所有特殊目的公司。根據37號文,境內居民僅需註冊它直接擁有或控制的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這簡化了註冊流程,並減少了境內居民的合規責任。

匯回境外利潤

75號文要求把特殊目的公司的全部利潤、股息和收益在收到後180天內匯回中國,37號文免除了這項規定。

註冊員工激勵計畫

37號文實施前,外匯登記只能用於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畫。持有境外非上市公司員工購股權的中國員工均無法正常實現有關權利,並無法將有關購股權款項匯回中國,亦不能合法地把出售有關購股權的收入兌換作人民幣。


37號文允許由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中國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就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之股權激勵計畫進行外匯登記。因此,中國員工可以合法地參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首次公開招股前的購股權計畫。

違規行為的處罰規定

對比75號文,37號文規定了對各種違規行為的具體處罰。37號文特別列明,于37號文實施前,如果境內居民已經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但沒有辦理適當的外匯登記,境內居民應當說明原因,並為未能按時註冊並作出補救登記。外管局將決定是否接納補救登記,並且對任何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人進行行政處罰。


放寬「4-5-6要求」── H股上市的新時代 

根據19997月中國證監會發出的規定,企業必須擁有四億元人民幣淨資產,籌集5000萬美元資金,並具有不低於6000萬元的稅後盈利才可以在境外包括香港申請主機板上市。這些要求通稱為「4-5-6要求」。在2007年的IPO熱潮期間,中國證監會批准H股上市的非官方政策被廣泛報導,即集資金額須超過十億美元或該公司願意同時在中港兩地上市。這樣一來,在過去幾年的趨勢都是大型中國企業在上海和香港證券交易所進行「A+H上市」。對於規模較小的中國企業,他們普遍在香港以紅籌上市。

繼於2012629日簽署的《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的《補充協議九後》,中國證監會頒佈了《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申報檔及審核程式的監管指引》(中國證監會第45[2012]),解除了「4-5-6要求」,並簡化海外上市的審批程式,有關放寬於201311日起生效。隨著中國證監會放寬海外IPO申請,H股上市亦開放予規模較小的股票發行人。從20131月至201410月,先後有23個新的H股發行人在聯交所主機板上市,其中一個市值只有約1.6億港元。


紅籌股還是H股? 

隨著「4-5-6要求」取消,紅籌和H股上市之間的差別逐漸減少。以下是紅籌及H股在聯交所上市的比較摘要

 

紅籌

H

上市主體

沒有具體的要求。任何獲認可/接納司法管轄區的海外公司可作上市主體。最常見的包括開曼群島和百慕達的公司。

必須為中國股份制公司。

主要的法律障礙

上市集團需要進行重組,將境內資產/業務注入到離岸結構,這可能受十號文和37號文限制。

必須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

財務測試

一樣。先前適用於H股上市的4-5-6要求已被取消。

流通的限制

除了禁售的要求,所有證券可以自由流通。

沒有中國證監會批准,發起人持有的內資股不能在中國境外流通。監管機構正在研究H股全流通。

禁售期

根據上市規則,控股股東自上市日起6個月內不得出售其任何股份; 其後6個月內,如控股股東因出售其股份而失去控股權,則不能出售有關股份。

除上市規則的規定外,根據中國公司法,上市前發行的股票在上市日起計的一年內不得轉讓。

上市後發行新股

 

根據上市規則,上市公司不能在上市後六個月內發行新股。一般來說,上市後發行股份不需要由中國當局批准,未來融資將更為靈活。

除上市規則的規定外,H股上市公司每次發行新股都需要中國證監會審批。

便於未來融資

除了禁售限制,控股股東一般都可以以他們的股票作貸款抵押。

控股股東所持股份為內資股,是不能在證券交易所自由交易。貸款人不大可能接納內資股作為貸款抵押。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E: cc@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張國明
張國明
合夥人
葉鉅雲
葉鉅雲
合夥人
何偉業
何偉業
合夥人
黃麗文
黃麗文
合夥人
張昊
張昊
合夥人
陳寳文
陳寳文
合夥人
張國明
張國明
合夥人
葉鉅雲
葉鉅雲
合夥人
何偉業
何偉業
合夥人
黃麗文
黃麗文
合夥人
張昊
張昊
合夥人
陳寳文
陳寳文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