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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須注意的防止歧視法例主要變更

2020-07-31

簡介

2020619日,香港政府在憲報刊登《2020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修訂條例),是次修訂的旨於加強保障,使人免受歧視及騷擾。修訂條例修訂了香港四條主要的防止歧視法例,即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第487章《殘疾歧視條例》、第527章《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第602章《種族歧視條例》。

大部分修訂已於2020619日生效,下文將簡述其主要變更內容,並向僱主提供本所的相應建議:


(i)     在工作場所的騷擾

為加強使人在工作場所免受騷擾的保障,修訂條例的三項主要修訂如下:

1.        基於性別、殘疾或種族作出的違法騷擾現涵蓋以下情況:騷擾者與受害者為在共同工作場所內工作的「場所使用者」,即使兩者之間沒有任何僱傭或類似僱傭關係亦然。

    1. 「場所使用者」的定義涵蓋僱員、僱主、合約工作者、合約工作者的主事人、佣金經紀人、佣金經紀人的主事人、商號合夥人、實習人員及義工。
    2. 例如,任何人如騷擾在該人辦公室內提供服務的合約工作者(合約工作者並非騷擾者的僱員,而是按照合約工作者僱主的指示在該人辦公室內提供服務),即屬違法。實習人員及義工若在其實習或從事義務工作期間作出的騷擾作為,將須負上法律責任。

2.        《殘疾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在修訂後,將顧客基於殘疾或種族對服務提供者作出騷擾的作為定為違法,當中包括在香港境外的香港註冊飛機或船舶上發生的騷擾。

3.        《殘疾歧視條例》及《性別歧視條例》在修訂後,會社或其管理人員如對會社成員或申請成為會社成員的人士作出殘疾騷擾或性騷擾,即屬違法。

重要的是,任何「場所使用者」如在共同工作場所內作出騷擾作為,不論任用該「場所使用者」的人士(包括僱主)是否知悉或批准作出有關作為,該人士也可能須就此承擔轉承責任,除非該人士能證明自己已採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以防止該「場所使用者」作出違法作為,則作別論。例如,僱員如在受僱期間違法騷擾在其辦公室內工作的外判工作者,僱主可被追究法律責任。此外,僱主可能亦須就其實習人員及義工對其他「場所使用者」作出的違法騷擾作為負上法律責任。

我們建議僱主 (a) 制定書面的工作場所防止騷擾政策(如未制定);(b) 仔細審閱及更新其工作場所防止騷擾的培訓及政策,以確保遵守經修訂的法例;(c) 向所有「場所使用者」(包括實習人員和義工)提供工作場所防止騷擾的培訓及政策,以盡量減少僱主的潛在法律責任;及 (d) 採取一切「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以防止其僱員作出違法騷擾作為。根據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資料,「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包括制定和推廣防止騷擾的政策、透過舉辦研討會及培訓講座等活動提高僱員對防止騷擾行為的意識,以及制定處理騷擾投訴及支援機制等預防及補救措施。


(ii)     餵哺母乳的歧視

修訂條例在《性別歧視條例》加入明文,禁止基於餵哺母乳的直接及間接歧視:

  1. 任何人如 (a) 因某婦女餵哺母乳而給予差於非餵哺母乳人士的待遇;或 (b) 對所有人施加一視同仁的要求或條件,但有關要求或條件卻令授乳婦女受到有區別的影響,令授乳婦女因不能符合該要求或條件以致蒙受不利,而有關要求或條件並沒有充分理據支持,,則該人可能須就違法歧視負上法律責任。
  2. 「餵哺母乳」一詞以廣義的方式界定。如一名婦女「作出向兒童餵哺母乳或集乳的作為」或「屬以本身母乳餵哺兒童的人」,即被視作餵哺母乳。有關兒童無需是該婦女自己的子女。
  3. 此項保障將適用於《性別歧視條例》涵蓋的不同範疇,包括教育、僱傭和服務或設施的提供,以及處所的處理或管理。

我們建議僱主明文制定內部政策及做法,為餵哺母乳的婦女提供更多便利,避免因餵哺母乳歧視而承擔法律責任。儘管法例並無對僱主施加責任要求他們主動為餵哺母乳的婦女提供合理便利(例如提供餵哺母乳的時段或設施),但若僱主沒有提供合理便利並缺乏充分理據支持,則可構成歧視。


(iii)     擴大種族歧視及騷擾的範圍

根據修訂後的《種族歧視條例》,任何人如因另一人的「有聯繫者」的種族而歧視或騷擾該人,即屬違法。「有聯繫者」包括該人的配偶、與該人在真正的家庭基礎上共同生活的另一人、該人的親屬、該人的照料者,以及與該人有業務、體育或消閒關係的另一人。

此外,《種族歧視條例》現涵蓋受害者因被認定歸於某種族或族群而遭受的種族歧視和騷擾,不論受害人是否該種族或族群的人士亦然。因此,任何人如基於錯誤假設受害者的種族而作出種族歧視或騷擾作為,便有可能須就此負上法律責任。


(iv)     即使沒有歧視意圖,法院也可判給損害賠償

《性別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中關於必須證明意圖才可就間接歧視作為判給損害賠償的規定已被刪除。因此,就基於性別、種族或家庭崗位作出的間接歧視作為而言,即使歧視者並非有意圖作出的歧視對待,法院仍可判給勝訴申索人損害賠償。

由於意圖與法院是否就間接歧視判給損害賠償無關,僱主就工作場所的歧視被追討損害賠償的風險會更高。

我們建議僱主 (a) 仔細審閱其僱員手冊及工作場所政策,以了解當中是否有任何帶有歧視的要求或條件;(b) 制定嚴格及清晰的書面指引,以確保招聘、晉升和績效管理方面的決策不受無意識偏見所影響;及 (c) 審閱其處理歧視投訴的程序,從而妥為處理及跟進投訴。


對僱主的影響

除了有關餵哺母乳歧視的修訂將於2021619日生效外,修訂條例的所有修訂已於2020619日生效。另外,香港政府日後將會提出《2020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草案》,以將騷擾餵哺母乳婦女的行為定為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各項修訂擴大了僱主的義務及潛在法律責任範圍,使僱主遭提出歧視及騷擾申索的風險較高。

首先,僱主宜採納上述建議,但同時應緊記,某項作為或公司政策是否構成歧視或騷擾,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每宗案件的案情及情況而定。如有疑問,應及早尋求律師協助。本所在審閱公司政策及僱員手冊方面具有豐富經驗,如閣下希望進一步了解我們可如何協助閣下的企業持續遵守各項僱傭、私隱及歧視法律和規例,歡迎電郵至employment@onc.hk聯絡我們。

如欲閱覽修訂條例全文,請按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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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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