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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就僱員作出決定時將其殘疾情況考慮在內是否違法?

2022-08-29

簡介

香港法例第487章《殘疾歧視條例》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行為殘疾歧視可分為「直接殘疾歧視」和「間接殘疾歧視」兩種。直接殘疾歧視是指任何人因其殘疾而受到較另一人為差的待遇。間接殘疾歧視是指要求所有人符合一項欠缺充分理由的條件或要求,但實際上會對殘疾人士造成不利影響。

《殘疾歧視條例》涵蓋許多共範疇的活動,包括就業、教育、供貨品、服務及設施、出售或管理處所投票、獲推選或委任為諮詢組織資格參與會社及體育活動以及政府活動。

當然,僱主不得作出歧視決定,給予殘疾僱員較非殘疾人士為差的待遇。然而,僱員的殘疾情況是否僱主在決策過程中考慮的禁忌

C v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22] HKDC 77一案中,區域法院就此問題提供了一些指引。

背景

原告人是在香港中文大學(「校方」)修讀性別研究文學碩士課程(「該課程」)的兼讀制研究生該課程的所有學生均須遵守校方的研究生課程一般規例(「一般規例」),當中規定學生必須在修讀限期內完成所有畢業要求,否則學生將被要求中止課程。適用於原告人的修讀限期為4年,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

在所有關鍵時間,原告人患有抑鬱症及廣泛性焦慮症(「殘疾情況」),因此原告人獲准於20131月至201412月休假兩年。於2015731日,即原告人修讀限期的最後一日,原告人仍未完成構成其畢業要求主要部分的四份作業。2015814日,原告人申請將其修讀限期再延長兩個月,以完成其畢業要求。原告人在申請中特別提及其殘疾情況,作為未能遵守修讀限期的理由,並附上醫生證明書為證。校方拒絕原告人的申請並要求她中止課程(「該決定」)。校方在終止她課程的信函中列明以下理由:

1.       由於欠交的作業拖欠已久,校方認為原告人不能在其提議的新限期前完成該等作業(「理由一」)。

2.       考慮到原告人近期的病歷,要在如此短時間內完成所有欠交作業的壓力,並不符合她作為學生的最佳利益(「理由二」)。

 

原告人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校方直接及間接殘疾歧視。

爭論點

就其直接殘疾歧視的申索而言,原告人指校方參考了她的病歷,因此顯然是以她的殘疾情況作為該決定的理由該決定更是或涉及刻板印象,因為校方對完成欠交作業的壓力作出不正確及不公平的假設,而這是自以為是及令人反感的。

至於原告人的間接殘疾歧視申索,則建基於校方要求所有修讀該課程的學生(包括原告人)遵守一般規例。原告人斷言,只有相當少數的殘疾人士能夠遵守一般規例,這構成間接歧視。

裁決

直接歧視

法院認為,在考慮是否批准延長修讀限期時,校方必須考慮申請人是否能在其申請延長的限期內完成畢業要求,如果不能,校方有權拒絕申請。由於原告人欠交的四份作業之中,有三份已逾期超過兩年,因此校方可以肯定原告人不能在其提議的新限期前完成該等作業。如果原告人不同意,便須提供所有相關資料以支持其延期申請,包括其欠交作業的進度及完成作業的計劃。

法院不同意原告人的申述,因為誰都知道即使對於沒有患病的學生而言在兩個月內完成其欠交作業亦非輕而易舉的事,更遑論患有殘疾的原告人。校方參考原告人的病歷,只是強調由於原告人的病況,這種壓力會對她構成特別嚴重的傷害,並不代表此因素構成該決定的部分理由。校方從未表示其他沒有殘疾的學生能夠應付這種壓力。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人主動向校方提供醫生證明書,以支持其延期申請。法院認為,既然原告人期望校方考慮其證明文件所示的病況,校方當然可以及應該將此因素考慮在內,這不必然表示校方是以原告人的殘疾情況為理由而作出該決定。

間接歧視

原告人表示,一般規例同樣地適用於殘疾及非殘疾人士,但只有相當少數殘疾人士能夠遵守一般規例,因此要求她遵守一般規例屬間接歧視。

法院認為,原告人如欲提出間接歧視申索,便須在相對可能性的基礎上證明,只有相當少數患有殘疾(包括原告人所患的殘疾)的人士能夠遵守適用於原告人的四年修讀限期。然而,原告人未能提供統計數據證明情況如此。一般規例許可的延期,亦保障了無論如何未能在修讀限期內完成該課程的學生的權利。

結果,法院裁定該決定不屬歧視,並駁回原告人的申索。

要點

雖然這是一宗教育範疇的案件,但對於僱傭領域同樣供了實用的指引。

僱主在作出決定時,如需考慮僱員的醫療狀況,則應保持謹慎。一般而言,如果僱主在決策過程中只是確認僱員的殘疾情況,並不會令有關決定帶有歧視——但前提當然是僱主作出有關決定的真正原因與僱員的殘疾無關。不過,此範疇的法律原則並不簡單直接,有時可能會很複雜。遇有疑問,最好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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