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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就雇员作出决定时将其残疾情况考虑在内是否违法?

2022-08-29

简介

香港法例第487章《残疾歧视条例》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行为。残疾歧视可分为「直接残疾歧视」和「间接残疾歧视」两种。直接残疾歧视是指任何人因其残疾而受到较另一人为差的待遇。间接残疾歧视是指要求所有人符合一项欠缺充分理由的条件或要求,但实际上会对残疾人士造成不利影响。

《残疾歧视条例》涵盖许多公共范畴的活动,包括就业、教育、供应货品、服务及设施、出售或管理处所,投票、获推选或获委任为咨询组织的资格,参与会社及体育活动以及政府活动。

当然,雇主不得作出歧视决定,给予残疾雇员较非残疾人士为差的待遇。然而,雇员的残疾情况是否雇主在决策过程中绝不能考虑的禁忌?

最近在C v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22] HKDC 77一案中,区域法院就此问题提供了一些指引。

背景

原告人是在香港中文大学(「校方」)修读性别研究文学硕士课程(「该课程」)的兼读制研究生。该课程的所有学生均须遵守校方的研究生课程一般规例(「一般规例」),当中规定学生必须在修读限期内完成所有毕业要求,否则学生将被要求中止课程。适用于原告人的修读限期为4年,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在所有关键时间,原告人患有抑郁症及广泛性焦虑症(「残疾情况」),因此原告人获准于20131月至201412月休假两年。于2015731日,即原告人修读限期的最后一日,原告人仍未完成构成其毕业要求主要部分的四份作业。2015814日,原告人申请将其修读限期再延长两个月,以完成其毕业要求。原告人在申请中特别提及其残疾情况,作为未能遵守修读限期的理由,并附上医生证明书为证。校方拒绝原告人的申请并要求她中止课程(「该决定」)。校方在终止她课程的信函中列明以下理由:

1.       由于欠交的作业拖欠已久,校方认为原告人不能在其提议的新限期前完成该等作业(「理由一」)。

2.       考虑到原告人近期的病历,要在如此短时间内完成所有欠交作业的压力,并不符合她作为学生的最佳利益(「理由二」)。

 

原告人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投诉校方直接及间接残疾歧视。

争论点

就其直接残疾歧视的申索而言,原告人指校方参考了她的病历,因此显然是以她的残疾情况作为该决定的理由。该决定更是或涉及刻板印象,因为校方对完成欠交作业的压力作出不正确及不公平的假设,而这是自以为是及令人反感的。

至于原告人的间接残疾歧视申索,则建基于校方要求所有修读该课程的学生(包括原告人)遵守一般规例。原告人断言,只有相当少数的残疾人士能够遵守一般规例,这构成间接歧视。

裁决

直接歧视

法院认为,在考虑是否批准延长修读限期时,校方必须考虑申请人是否能在其申请延长的限期内完成毕业要求,如果不能,校方有权拒绝申请。由于原告人欠交的四份作业之中,有三份已逾期超过两年,因此校方可以肯定原告人不能在其提议的新限期前完成该等作业。如果原告人不同意,便须提供所有相关资料以支持其延期申请,包括其欠交作业的进度及完成作业的计划。

法院不同意原告人的申述,因为谁都知道即使对于没有患病的学生而言在两个月内完成其欠交作业亦非轻而易举的事,更遑论患有残疾的原告人。校方参考原告人的病历,只是强调由于原告人的病况,这种压力会对她构成特别严重的伤害,并不代表此因素构成该决定的部分理由。校方从未表示其他没有残疾的学生能够应付这种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人主动向校方提供医生证明书,以支持其延期申请。法院认为,既然原告人期望校方考虑其证明文件所示的病况,校方当然可以及应该将此因素考虑在内,这不必然表示校方是以原告人的残疾情况为理由而作出该决定。

间接歧视

原告人表示,一般规例同样地适用于残疾及非残疾人士,但只有相当少数残疾人士能够遵守一般规例,因此要求她遵守一般规例属间接歧视。

法院认为,原告人如欲提出间接歧视申索,便须在相对可能性的基础上证明,只有相当少数患有残疾(包括原告人所患的残疾)的人士能够遵守适用于原告人的四年修读限期。然而,原告人未能提供统计数据证明情况如此。一般规例许可的延期,亦保障了无论如何未能在修读限期内完成该课程的学生的权利。

结果,法院裁定该决定不属歧视,并驳回原告人的申索。

要点

虽然这是一宗教育范畴的案件,但对于雇佣领域同样供了实用的指引。

雇主在作出决定时,如需考虑雇员的医疗状况,则应保持谨慎。一般而言,如果雇主在决策过程中只是确认雇员的残疾情况,并不会令有关决定带有歧视——但前提当然是雇主作出有关决定的真正原因与雇员的残疾无关。不过,此范畴的法律原则并不简单直接,有时可能会很复杂。遇有疑问,最好征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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