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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通過《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 為在香港營運的合資格私募基金所分發的附帶權益提供特惠稅務待遇

2021-05-29

簡介

20211月推出的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草案」)於2021428日獲立法會通過,並已於202157日實施。為了提升香港對私募基金選擇註冊和營運的司法管轄區的吸引力,該稅務寬減制度為在香港營運的合資格私募基金由202041日或之後所分發的附帶權益的應繳薪俸稅及利得稅提供稅務寬減。


背景

香港向來被譽為亞洲以至全球領先的資產管理中心。近年,私募基金日漸受投資者歡迎,而私募基金管理的資本總額亦按年增加。鑒於稅務待遇一直是影響私募基金選擇註冊及日常營運地點的主要因素之一,香港特區政府力求掌握機遇,透過為合資格的基金管理人提供優惠稅務待遇,進一步把香港發展為具競爭力的私募基金樞紐。


草案重點

具資格附帶權益的利得稅稅率為 0%

一般而言,利得稅是根據公司的應評稅利潤而按年徵收的。現行的公司利得稅稅率為16.5%

根據稅務寬減制度,合資格人士將無須就所有202041日或之後在香港提供投資管理服務而收取或累算的具資格附帶權益(有關資格將在下文說明)繳納利得稅。

100%的具資格附帶權益將不會計入
受僱入息以供計算薪俸稅

個別僱員在香港工作賺取的所有應課稅入息(減去扣除及免稅額)均須按累進稅率計算應繳薪俸稅。

不過,作為稅務寬減制度的一部分,合資格人士/僱員(有關資格將在下文說明)可從總收入中扣除其在香港賺取的具資格附帶權益(即僅除基本薪金以外的利潤關聯部分),以供計算薪俸稅。

實質活動要求

上述稅務寬減須符合實質活動要求。所有具資格附帶權益均應由在香港營運的經核證投資基金(或其相聯法團/合夥)或創科創投基金公司分發,而他們必須有2名或以上全職員工;及每年在香港招致不少於港幣200萬元的營運開支。


資格

何謂「具資格附帶權益」?

具資格附帶權益」指某人就在香港提供投資管理服務而收取或累算的利潤關聯回報,通常包括經核證投資基金或創科創投基金公司支付的酬金。

利潤關聯回報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有關款項乃在支付投資於經核證投資基金或指明實體的回報後收取或累算,並須達到門檻回報率;
  2. 有關款項只在經核證投資基金或指明實體在某段期間就投資獲利、就某些特定投資獲利,或出售投資而獲利時才產生;
  3. 有關款項參照該等利潤而可變動;及
  4. 有關基金或實體的外部投資者的回報乃參照該等利潤而定。

誰是「合資格人士/僱員」?

具資格附帶權益的收取者必須屬於下列其中一類,方可合資格享有上述稅務寬減:

  1. 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獲發牌經營該條例附表51部所界定的任何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的法團或認可財務機構;
  2. 在香港為屬合資格投資基金(定義見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第 20AN(6)條)的經核證投資基金提供投資管理服務或安排在香港提供該等服務的人士;或
  3. 在香港為創科創投基金公司提供投資管理服務或安排在香港提供該等服務的人士。

合資格收取者亦包括受僱於某合資格法團/人士或其在香港經營業務的相聯法團或相聯合夥、而且是藉為該合資格人士(或代該合資格人士)在香港提供投資管理服務以執行有關受僱工作職責的人士。但應注意的是,在基金公司後勤部門(如人力資源、會計等)任職的僱員一般不被視為合資格僱員,無權享有上述優惠稅務待遇。


總結

預期此項新推出專為具資格附帶權益付款而設的稅收中性處理安排,將可有效地推動私人募股基金在香港成立及拓展業務。合資格申請者可通過香港金融管理局設立的核證程序獲得稅務寬減。

閣下如有意了解是否符合資格享有新的稅務寬減待遇及/或申請附帶權益稅務寬減的其他資料,歡迎電郵至capital@onc.hk與我們聯絡。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E: capital@onc.hk                                                               T: (852) 2810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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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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