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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的棘手問題之一: 分段竣工後承建商是否有權減少應付的算定損害賠償?

2022-05-30

引言

在建築項目合約中,假如工程延誤造成的財務損失難以評估及成本高昂,往往便會採用算定損害賠償。在合約加入算定損害賠償條款以代替一般損害賠償作為補救方法,可令合約雙方有效地管理工程延誤風險,及更確切地預計可賠償金額。關於香港法院過去、現在及未來處理算定損害賠償的法律原則,請參考我們前的文章

雖然採用算定損害賠償條款有上述好處,但如果合約並無訂明在分段竣工的情況下算定損害賠償調整機制,便可能產生複雜的問題。在Eco World – Ballymore Embassy Gardens Company Ltd v Dobler UK Ltd [2021] EWHC 2207 (TCC) 一案中,由於欠上述機制,雙方對於算定損害賠償是否可或應減少以反映分段竣工移交程(partial possession of works問題發生爭議。

算定損害賠償條款是否可強制執行

背景

在這宗案件中,索償人EWB(「發展商」)與答辯人Dobler(「承建商」)訂立合約,委聘答辯人為3幢住宅樓宇進行外牆及玻璃的設計、供應及裝嵌工程(「該工程」)根據書面合約(「該合約」),發展商有權選擇在該工程實際完全竣工前接管該工程的一部份。工程如有任何延誤,算定損害賠償訂明為每星期25,000英鎊,或合共最多不超過最終合約金額的7%(「算定損害賠償條款」)。

雙方同意合約竣工日期訂為2018430日,但承建商未能於該日期前完成該工程,因此發展商於2018615日接管其中2幢樓宇。該工程最終於20181220日才實際竣工。雙方就工程延誤後承建商應支付的損害賠償發生爭議,經三場專業判決(adjudications)後上訴至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

發展商認為,(1) 假如僱主在建築合約下有權提早接管項目,及 (2) 算定損害賠償條款並無訂明可減低賠償金額以反映提早接管,那麼算定損害賠償條款便應被視為懲罰條款,因而屬無效及不可行。故此,法院應判給一般損害賠償,而其金額無須以原本議定的算定損害賠償金額為上限。另一方面,承建商認為,由於該合約給予發展商酌情權,將全額算定損害賠償減至較低費率,因此算定損害賠償條款應維持有效。

算定損害賠償條款的調整機制

首先,法院解釋算定損害賠償條款的自然及一般涵義。由於條款並無就分段竣工作出任何規定,因此承建商必須完成全部3幢樓宇的工程,否則發展商便有權向承建商追討條款訂明的算定損害賠償。由於合約並無調整算定損害賠償費率的機制,承建商不能獲得任何寬免(例如減少應付的算定損害賠償)以反映在實際竣工前發展商提早接管部分工程。

懲罰條款的規則

基於上述對算定損害賠償條款的解釋,法院進一步考慮,算定損害賠償條款在該工程有任何部分延誤竣工的情況下,仍按照相同費率計算算定損害賠償,是否屬懲罰性質而不可強制執行。根據Cavendish Square Holding BV v Makdess [2015] UKSC 67一案就懲罰條款訂立的規則,法院裁定算定損害賠償條款有效及可強制執行,理由如下:

1.       由於算定損害賠償條款雙方律師提供意見的情況下磋商的,法院在方自由定商業條款及分配交易風險方面將更加審慎;

2.       發展商擁有合法權益,可強制執行承建商竣工日期前完成工程的基本責任;

3.       難以量化因延誤造成的損害;及

4.       沒有證據顯示方建議算定損害賠償過高

一般損害賠償是否須跟隨算定損害賠償條款的上限?

如法院裁定算定損害賠償條款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法院認為,發展商應得的一般損害賠償仍將以算定損害賠償條款所訂的合約金額7% 為上限。法院按照雙方在商業上的客觀理解對合約作出詮釋,認為「即使算定損害賠償條款被裁定為懲罰條款而完全不可強制執行,按真實解釋仍可被裁斷為有限責任條文」,但前提是其反映協議雙方的真實意向。

香港的情況

香港原訟法庭也曾審理類似的爭議。在Penta-Ocean Construction Co Ltd v CWF Piling & Civil Engineering Co Ltd [2007] 3 HKLRD 233一案中,索(一家分判)請法院批准其就仲裁員的決定提出上訴,並認為其與答辯人(一家承建商的合約中所載的賠償條款屬懲條款,因為條款其並未就接管作出減少算定損害賠償的寬減索償人亦認為,答辯人局接管,即等於放棄全部或部份算定損害賠償的權利,或可理解成意圖藉此減少延誤竣工造成的損失或不便。然而,由於程序欠妥,法院拒絕處理該等問題,而將案件發還,待仲裁員就有關事宜作出決定。因此,香港法院的立場仍未明朗

 

要點

要判斷算定損害賠償條文在分段竣的情況下是否強制執行並無簡單直接的規則,而需合約作出正確的解釋除非另有明,否則即使局部移交工程,劃一費率的算定損害賠償條款或仍可強制執行。訂約雙方在草擬建築合約時應外謹慎,特別是關於接管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減少算定損害賠償的問題,以免日後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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