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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盤人在職務解除後被要求交出文件,應如何處理?

2020-10-01

簡介

在公司清盤中,清盤人的職務被解除後,可能會被公司要求交還其以清盤人身分保管的文件最近Luen Tat Watch Band Manufacturer Ltd v Stephen Liu Yiu Keung David Yen Ching Wai [2020] HKCFI 2610一案說明了清盤人在遇到上述要求時,應如何處理。


背景

原告人於201076日清盤,被告人於201010月獲委任為原告人的共同及各別清盤人。20171127日,法庭永久擱置清盤,並免除及解除被告人作為原告人的清盤人的職務(「免職裁決」)

2017127日,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交出其以原告人清盤人身分保存的文件。被告人答覆,表示會交還與原告人事務有關而「屬原告人財產」的簿冊及文件(「聯達文件」)。至201875日,被告人向原告人交出了八批聯達文件。經檢查後,原告人發現欠缺了若干類別的文件,例如一些清盤人報告草稿(「遺缺報告草稿」)以及關於多項債權證明的「裁定摘要」(「遺缺債權證明」)。

儘管原告人多次要求被告人說明其拒絕交給原告人的文件類別,但被告人沒有提供任何實質答案,僅於2018515日的信函中表示,「工作底稿及僅供清盤人用於履行職責的其他文件,乃清盤人的財產」。


原告人的申請

2018926日,原告人向法庭申請頒令,要求被告人向原告人交出「在 [原告人] 清盤期間及/或在擔任 [原告人] 的清盤人期間產生的」文件原告人認為,公司與其清盤人的關係基本上是委託人與代理人的關係,原告人享有廣闊的權利,有權獲得代理人在代理期間保存、而與委託人的事務有關的紀錄。

被告人認為,原告人僅有權獲得清盤人在擔任公司的代理人期間產生的文件,而非清盤人在履行其他職能時產生的文件。在聆訊接近結束時,被告人向原告人提議,由被告人提交一份誓詞,以確認「在原告人清盤期間及/或在擔任原告人的清盤人期間產生,而仍在被告人管有、權力或保管下且先前未提供予原告人」的文件類別清單。原告人認為被告人太遲提出此項提議,因而拒絕。


裁決

法庭不接納被告人的抗辯理由。法庭指出,清盤人是以公司的代理人身分就公司的財產行使權力及履行職責,公司財產的擁有權仍歸於公司,只是並非為了公司的利益,而是為了執行法定清盤計劃。

法庭注意到,遺缺債權證明對於原告人尤其重要,因為免職裁決就有關債務獲承認作出了強烈批評。雖然被告人已向原告人交還大部分關於債權證明的文件及部分報告草稿,但仍欠遺缺報告草稿及遺缺債權證明,亦未提供令人滿意的解釋,說明不交出該等文件的理由。法庭裁定,被告人本身的證供顯示,已交還原告人的文件,包括關於其餘債權證明及報告草稿的文件,均屬「聯達財產」,即清楚承認原告人有權獲得該等文件。

法庭亦引用《Documentary Evidence in Hong Kong》一書,指出代理人有責任保存及提供其代表委託人進行的交易的紀錄。代理關係一旦結束,忠誠受信責任亦同告終,但代理人仍有責任提供關於其代表委託人進行的交易及委託人事務的紀錄。

然而,本案的被告人沒有提供該等文件,亦沒有在聆訊前提供其拒絕交出的文件類別清單。法庭裁定原告人有權拒絕被告人遲來的建議,該建議最遲應於20185月已提出。即使被告人有權保留任何文件,亦不會影響本案的最終結果,因為被告人並無履行其說明拒絕交出的文件類別的責任。

因此,法庭按原告人的請求發出命令,並且考慮到被告人身為司職人員作出有失體面的行為,而命令被告人按彌償基準支付原告人的訟費。


要點

本案的重點是,一旦清盤人被公司要求交出在清盤過程中產生的文件,而清盤人不欲交出若干類別的文件,清盤人(1) 提供清盤人拒絕交出的文件類別清單,並說明原因;及 (2) 盡快交出其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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