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在沒有書面合約的情況下,僱主應就獵頭公司的服務支付多少費用?

2018-04-30

簡介

獵頭公司及招聘服務在香港十分普遍。一般而言,獵頭公司介紹的人選成功獲僱主取錄後,會收取介紹費。但假如獵頭公司與僱主沒有訂立書面合約,或雙方對於介紹費的計算方法有不同理解,便會產生爭議

Euro Search (Hong Kong) Ltd v Snow Lake Capital (HK) Ltd [2018] HKCU 668一案中,原訟法庭(「法庭」)探討了在獵頭及招聘行業中,假如沒有訂立書面協議,僱主是否應支付介紹費,如應支付,應支付多少。

背景

本案的原告人是一間在香港提供獵頭及招聘服務的香港公司,被告人是一間已向香港證監會註冊的投資顧問公司。在20112013年,原告人與被告人訂立了兩份書面協議(「書面協議」),據此,原告人同意提供獵頭及招聘服務,而被告人亦同意採用原告人的服務。

然而,在書面協議有效期屆滿後,被告人才要求原告人代為物色一名投資分析員,而結成成功獲取錄。被告人向原告人支付了若干款項作為介紹費,但原告人認為,根據先前的書面協議,被告人仍有未支付的獵頭費及介紹費。

裁決

法庭裁定,儘管原告人與被告人當時沒有訂立正式書面協議,但雙方已透過行動就提供獵頭及招聘服務訂立了具約束力的協議。法庭裁斷,原告人預期就提供服務獲得付款,而被告人是基於原告人將獲付款的假設而繼續進行委託的。

關於原告人應得的金額,法庭審視有效期已屆滿的書面協議的解釋,並評估一名合理的人會怎樣理解雙方的意思。法庭亦審視雙方的電郵通訊,並裁定在一封提出了多項事宜(包括僅按底薪計算介紹費)的電郵中,原告人僅僅回答被告人「知道」,不能以此證明原告人已同意僅按底薪收取介紹費。法庭認為,書面協議的核心條款已納入原告人與被告人的具約束力協議中。

在評估成功獲原告人取錄應徵者的「首年現金補償總額」(即被告人根據具約束力協議應向原告人支付的金額)應包括甚麼時,法庭參照了書面協議的另一條款,即「應徵者入職時獲支付其於入職時書面接受的基本年薪、簽約獎金、保證獎金(如有)」,並且裁定,雖然酌情支付的花紅被稱為「保證項目」,但並不計入上述「簽約獎金、保證獎金」之

影響

人才是企業的重要資產,為招攬人才而支付介紹費也是值得的。但僱主在與任何獵頭公司或招聘服務公司訂立合約前,最好徵詢獨立法律意見。此外,如已完全履行交易,即使沒有訂立書面協議,雙方仍可能透過行為訂立了協議並受其約束,而獵頭公司則應堅持先簽訂正式委聘書,然後才提供獵頭服務,以免就介紹費的計算方式發生不必要的爭拗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E: employment@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8

律師團隊

司徒肇基
司徒肇基
合夥人
司徒肇基
司徒肇基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