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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书面合约的情况下,雇主应就猎头公司的服务支付多少费用?

2018-04-30

猎头公司及招聘服务在香港十分普遍。一般而言,猎头公司介绍的人选成功获雇主取录后,会收取介绍费。但假如猎头公司与雇主没有订立书面合约,或双方对于介绍费的计算方法有不同理解,便会产生争议

Euro Search (Hong Kong) Ltd v Snow Lake Capital (HK) Ltd [2018] HKCU 668一案中,原讼法庭(法庭」)探讨了在猎头及招聘行业中,假如没有订立书面协议,雇主是否应支付介绍费,如应支付,应支付多少

背景

本案的原告人是一间在香港提供猎头及招聘服务的香港公司,被告人是一间已向香港证监会注册的投资顾问公司。在20112013年,原告人与被告人订立了两份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据此,原告人同意提供猎头及招聘服务,而被告人亦同意采用原告人的服务

然而,在书面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被告人才要求原告人代为物色一名投资分析员,而结成成功获取录。被告人向原告人支付了若干款项作为介绍费,但原告人认为,根据先前的书面协议,被告人仍有未支付的猎头费及介绍费

裁决

法庭裁定,尽管原告人与被告人当时没有订立正式书面协议,但双方已透过行动就提供猎头及招聘服务订立了具约束力的协议。法庭裁断,原告人预期就提供服务获得付款,而被告人是基于原告人将获付款的假设而继续进行委托的

关于原告人应得的金额,法庭审视有效期已届满的书面协议的解释,并评估一名合理的人会怎样理解双方的意思。法庭亦审视双方的电邮通讯,并裁定在一封提出了多项事宜(包括仅按底薪计算介绍费)的电邮中,原告人仅仅回答被告人「知道」,不能以此证明原告人已同意仅按底薪收取介绍费。法庭认为,书面协议的核心条款已纳入原告人与被告人的具约束力协议中

评估成功获原告人取录应征者的「首年现金补偿总额」(即被告人根据具约束力协议应向原告人支付的金额)应包括甚么时,法庭参照了书面协议的另一条款,即「应征者入职时获支付其于入职时书面接受的基本年薪、签约奖金、保证奖金(如有)」,并且裁定,虽然酌情支付的花红被称为「保证项目」,但并不计入上述「签约奖金、保证奖金」之内

影响

人才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为招揽人才而支付介绍费也是值得的。但雇主在与任何猎头公司或招聘服务公司订立合约前,最好征询独立法律意见。此外,如已完全履行交易,即使没有订立书面协议,双方仍可能透过行为订立了协议并受其约束,而猎头公司则应坚持先签订正式委聘书,然后才提供猎头服务,以免就介绍费的计算方式发生不必要的争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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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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