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婚姻制度演變,香港又如何?
同性婚姻合法化正成為世界趨勢
隨著美國最高法院於2015年6月26日就Obergefell v Hodges一案頒下裁決,美國成為世上第二十一個、同時也是最大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此案的裁決重新確認了異性伴侶及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確保他們在法律面前受到平等保障。對於這種轉變,香港這個國際都市可能會遇到兩個問題:(1) 香港法律目前是否承認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合法締結的同性婚姻;及 (2) 香港最終會否將同性婚姻合法化。本文將探討這兩種可能性。
根據香港法律締結的婚姻
雖然香港社會普遍逐漸接受LGBT[1],但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條例》第40條仍把婚姻限於「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同性婚姻在法律上並無效力,這常常被批評為是對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的不平等對待,因為只有在法律上有效結婚的夫婦,才可享有延伸利益和保障,其中一個例子是免稅額。根據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第12(3) 條,納稅人如果在任何課稅年度屬已婚,則可享有應評稅入息扣減。此外,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訂明了離婚機制,在分手過程中協助和保障雙方,但由於同性伴侶無法在香港合法結婚,因此不合資格享有該等利益與保障。
香港法律下的境外同性婚姻
隨著同性婚姻在越來越多國家合法化,新的問題便出現了:這種趨勢會否創造空間,讓同性婚姻間接獲得香港法律承認?例如,根據《稅務條例》合資格享有免稅額的婚姻包括「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按照當地法律而締結的婚姻」。從字面解釋,這包括在香港境外的司法管轄區合法締結的同性婚姻,因此在外國結婚而目前居於香港的同性伴侶,理論上可以申請免稅額。然而,這種狹義的解釋並非常常可行。像《稅務條例》一樣,《婚姻訴訟條例》也適用於境外婚姻,但卻指明,雙方必須「獲該(外國)法律承認為不容他人介入的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歸根究底,按照香港對婚姻的理解,無論是境內婚姻或境外婚姻,「一男一女」仍是一段婚姻獲香港法律承認的大前提。
我們還可以從另一個角度審視境外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提供了另一個獨立於離婚訴訟的申索附屬濟助途徑,僅要求申請人提供香港境內或境外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發出的離婚令。因此就出現了以下假設性問題:已獲境外法院承認離婚的同性伴侶,是否可對位於香港境內的資產申索附屬濟助?答案似乎是否定的。《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29AB條列明,只有當「一段婚姻是藉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司法程序而遭解除……及該項離婚獲香港法律承認為有效」,雙方才能以該種方式申請濟助。根據香港法律,有效的離婚必須是「舊式婚姻」的離婚,或只涉及一男一女的「基督教婚姻」的離婚。
同性婚姻合法化在香港的前景
鑒於LGBT群體日益擴大,並在社會上得到越來越多支持,相信同性婚姻有朝一日將會合法化。但是在此之前,香港還需要討論許多有關LGBT權利的議題,包括私營機構的僱傭歧視、代母產子與收養子女等問題。香港大學比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2014年的統計也表明,雖然大多數香港市民認為同性伴侶應享有異性伴侶所享有的若干權利,但公眾對同性婚姻合法化仍缺乏共識。當然,這並非暗示少數人權利的立法應由多數人決定。暫時我們可以預期香港司法機構在保護LGBT權利方面將擔當更積極的角色,正如在W v Registrar of Marriage一案,法院裁定一名女變性人享有結婚的權利,從而把婚姻定義中的「女性」一詞擴展至包括女變性人。
總結
傳統婚姻制度過去一個世紀經歷了很大變化,目前仍在演變。香港是一個多種族社會,外國同性婚姻合法化將會對香港較為保守的法律帶來甚麼影響,是值得大家思考的問題。另一方面,香港現行的婚姻法例似乎滴水不漏,並無讓境外同性婚姻獲得法律承認的餘地。在香港社會就各種LGBT權利問題有較清晰的立場之前,同性婚姻合法化依然是一個遙遠的目標。
[1] 男同性戀者、女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和跨性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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